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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游婉琪的 JUMP! 人生障礙賽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登科所指導 鄭文彥的 法律扶助制度之理論基礎及法律關係之研究 (2015),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扶助、司法任務、民營化、擔保國家、律師倫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陳緯慶的 我國法律扶助法對律師工作自由權影響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法律扶助法、訴訟救助、訴訟權、平等權、律師報酬、律師法、基本權限制、基本權衝突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法律扶助制度之理論基礎及法律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的問題,作者鄭文彥 這樣論述:

法律扶助係為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民眾,提供法律服務的司法扶助制度之一。自從法律扶助法於2004年施行至今,業經二次修法。過去法律扶助制度運行期間,亦曾發現某些具有爭議或滯礙難行之處。本文即舉「法扶基金會勸募案」、「扶助決定救濟案」以及「扶助律師遭申訴案」等三個實務案件為例,說明本文的問題意識。 綜合擇錄的三個法律扶助相關案例,其案例事實均涉及到司法任務係由私人辦理時,公益應當如何確保之爭議。如【勸募案】中,法扶基金會是否為公益勸募條例所指之「政府機關」?換言之,法扶基金會之組織形式應如何認定?合理的法人權能分際應如何判斷?而在【救濟案】之中,法扶基金會扶助決

定的性質為何?救濟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至於【申訴案】則與法律扶助之法律服務水準相關,亦即妥適之法律扶助應具備何種內涵?扶助律師之義務與權利為何?上述疑問其實關聯到我國法律扶助存在所仰賴的下列兩項前提:一、使適格的法律扶助申請人得到適當的扶助,以及二、法律扶助的永續經營。本文並指出「法律扶助組織建構、存續與經費來源」,「法律扶助之制度運作」,以及「律師與受扶助人間法律關係之內容、管理法制」等層次,均為建構法律扶助制度之重要議題。 以「司法為民」的理念而言,司法係為保障人民權益而存在,而司法任務亦應本此理念形成。本文為說明法律扶助制度之理論基礎,以及制度中形塑的法律關係,嘗試將法律扶助定位為

國家司法任務的民營化,並以扶助律師作為討論法律服務品質管理之重心。而從擔保國家之觀點,法律扶助既屬司法任務之一環,其採取民營化而由法扶基金會和扶助律師承辦時,國家仍負有擔保法律扶助依法遂行之擔保責任。 本文之研究結果,在於透過司法任務民營化的國家擔保責任,探討如何深化法律扶助制度之法理與完善運作,而就論文主題有以下看法:一、「勸募案」:本文藉由法律扶助制度在擔保國家中責任階層的討論,發現國家接收責任之規劃設計不應僅在於將資金收回,而放棄保障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受法律扶助之權益。因此現行法律扶助制度仍有進一步立法完善國家補充責任的空間,以確保透過法扶基金會的持續運作,提

供受扶助人妥適的法律服務。二、「救濟案」:本文認為准駁扶助決定並非法扶基金會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為法扶基金會之私法行為;並經分會派案,而由扶助律師本於訴訟基本權保障之公益拘束,履行律師之職務。國家雖不負責後續執行及司法審查,但仍應備置符合擔保國家在組織和程序正當性要求之法規範,並且負有確保司法正確之最終責任。故本文主張國家仍應本於國家責任,考量規劃申請人之替代司法扶助途徑;若國家無法備置,則應回歸司法審查救濟。三、「申訴案」:藉由類型化地研究律師的一般義務與扶助律師的特別義務,本文發現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分歧;而扶助律師的特別義務,毋寧是律師義務在法律扶助制度中的特別深化。透過律師

申訴案例討論,本文認為律師之忠實、迴避與促進等義務是否確實履行,亦與當事人是否能受到有效扶助攸關。故而法律扶助制度應透過國家管制、社會自我管制等管制架構的建置,配合定期而確實的律師評鑑或申訴處理等律師服務品質管理措施,才能提供受扶助人妥適的法律扶助。關鍵字:法律扶助、司法任務、民營化、擔保國家、律師倫理

JUMP! 人生障礙賽

為了解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的問題,作者游婉琪 這樣論述:

  沒有障礙的人,只有障礙的環境     小牛出生15分鐘就得學會站立走路,   相較之下人類生命的起點沒那麼殘酷   群居的我們,從生到死,可以說就是一場依靠旁人,克服障礙   努力且認真地自立生活的歷程。     從平等不歧視、無障礙及可及性、人身自由與安全、社區融合、自立生活、工作與就業、近用司法等面向,帶您認識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在台灣的真實案例故事!     JUMP!人生關卡!JUMP!險阻障礙!   JUMP!過時觀念!JUMP!歧視疏離!   JUMP!讓我們一躍而上,邁向更加平等共好的未來社會!  

我國法律扶助法對律師工作自由權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的 無資力認定的問題,作者陳緯慶 這樣論述:

摘 要憲法為人民權利保障書,而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此為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由是,國家並非於形式上設立法院與提供訴訟解決之方式與途徑,以解決人民間爭訟案件,即認為人民權利保障已完備。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權與法律追求公平正義之目的,國家於權利救濟制度設計時,係應提供人民完整與適當之訴訟途徑與方法,藉使人民在權利受損時能實際得到有效救濟,以達成實質公平。法律扶助制度於歐美等先進國家,為一普遍性認同之制度,其理論依據有二:其一是國家對法治與平等的承諾。其二是法律扶助作為人權保障主要內容被規定在一系列國際條約之中,其目的在保障社會弱勢族群之權益長期遭受漠視與落實法治與平等的承諾。我國為落實保障

人權,學習歐美等先進國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施行法律扶助法。又法律扶助法其立意良善,惟欠缺有效之監督(自施行以來,司法院不僅未實際控管法律扶助之品質,一味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增加法律扶助案件數量,快速落實法律扶助之假),致使法律扶助宗旨落於浮濫,客觀性功能受損,且法律扶助品質控管不佳,至其他配套措施(撤銷、終止扶助與扶助回饋之機制)亦形同虛設。本研究旨在結合理論與實務,對法律扶助法在法制與實例探討,掌握我國法律扶助法問題之癥結所在,一方面顯現現行法令規章之缺失,並提出建議,作為今後政府修法或解釋相關法令之參考,以落實憲法所追求實質、動態訴訟平等,並建立法律扶助品質與管控機制(落實國家對

法治與平等的承諾及加強保障人民權益,進而提昇並落實國家對法治與平等的承諾及加強保障人民權益)。另一方面,彰顯律師因法律扶助法運作下對律師角色與業務衝擊(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希暨能於基本權衝突(基本權限制)之情況,尋求平衡,非使律師成為國家制度下之特別犧牲。關鍵字:法律扶助法、訴訟救助、訴訟權、平等權、律師報酬、律師法、基本權限制、基本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