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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思原所指導 張佑碩的 商標識別性減損之虞判斷因素之研究 (2021),提出Nike court Borough L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標、著名商標、商標淡化、識別性減損之虞、信譽減損之虞、混淆誤認之虞、先天識別性、後天識別性、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美國聯邦商標法、美國聯邦商標淡化法、美國商標淡化修正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黃心怡所指導 游逸倩的 從臺美案例討論市場調查報告於商標爭議案件之應用 (2014),提出因為有 商標、市場調查、混淆誤認、減損、識別性、商標通用化、問卷、著名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重點而找出了 Nike court Borough L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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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識別性減損之虞判斷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Nike court Borough L的問題,作者張佑碩 這樣論述:

商標淡化是專門為保護著名商標而存在的理論。美國商標淡化的發展史呈現一條崎嶇的軌跡,直到1995年FTDA才將商標淡化抬高到聯邦法地位。但FTDA卻很快陷入法律適用爭議的困境。2006年,TDRA以修法之姿現身,FTDA的適用爭議才得以被統一。商標淡化理論於2003年首次進入我國《商標法》中,其有識別性減損、信譽減損兩種類型。2011年,《商標法》全面採識別性或信譽減損「之虞」規定。除上述介紹之外,筆者分析數十筆我國司法裁判,並整理成30宗案件後,作出案件摘要以及各裁判對「減損識別性之虞」的認定方式。筆者再運用類型化的方式,以「識別性減損之虞的判斷因素」為區分標準,將該30宗案件分為三大類。筆

者接著分析各大類的最早判決,並試圖找出其類型來源。筆者隨後剖析各大類的情況,並比較其分歧情形,發現僅第一大類案件之論述結構較為穩固。筆者也發現,智財法院有針對「商標識別性有無受減損之虞」作出實質判斷之判決,屬第一、二、三大類者,分別有14、8、17筆,可見智財法院內部存在不小分歧。以上研究,顯示我國實務就「識別性減損之虞」無統一判斷因素一事,似已陷入較深的困境。最後,筆者將我國情形與「美國FTDA誕生後到TDRA誕生前」這段時期做類比,並呼籲借鑑美國解決適用爭議的作法,即透過「修法」把多元判斷因素加到我國《商標法》中,以解救我國實務目前的困境。

從臺美案例討論市場調查報告於商標爭議案件之應用

為了解決Nike court Borough L的問題,作者游逸倩 這樣論述:

我國對於商標權的保護係採註冊主義,然商標得否註冊取決於消費者是否會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的表徵、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有導致相關消費者間的混淆誤認,或是否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等構成要件。而此些攸關商標註冊甚至是侵權與否之構成要件,均涉及到消費者於實際購買行為時所產生的心理印象,並無法單純憑藉著對於法律條文的法感而一言以蔽之。職是之故,當事人必需透過各式各樣的證據藉以說服法官,市場調查即是其中的一項利器。因此,國內外訴訟實務上開始出現當事人提供以相關消費者為對象所進行之問卷調查,藉由模擬實際購買行為來判斷客觀事實與構成要件間是否合致。但市場調查報告對於多數法律人而言實屬於陌生,導

致法院對於市場調查報告的接受度相對顯得保守,且無一致的標準。如此一來,除有可能造成司法衝突外,更有可能導致判決不公之結果。綜觀當今世界先進國家大多已採納市場調查報告得做為商標侵權與否之證據,尤其是美國,其聯邦法院甚至承認在市場調查報告在消費者主觀心理狀態之認定上可謂是最直接的證據!而美國聯邦各級法院於司法判決實務中更對於市場調查報告中無論是針對採樣樣本數、問卷之設計、採樣結果之分析上紛紛提出精闢的見解。本文首先探討我國商標法制之沿革,以了解立法者對於市場調查是否得作為證據之看法以及相關行政規則是否可提供吾人於進行調查時之依據。其次再於我國商標爭議實務案例中尋求法院對於市場調查證據之見解。而後藉

由美國聯邦商標法與證據規則中探究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時所遭遇到的困難及後續解決之道。本文另一重點在於解析美國聯邦法院判決中所揭示之市場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時應注意事項,包括調查母體的設定丶抽樣對象的選擇,以及判斷混淆誤認、後天識別性、商標通用化、減損情形等類型時問卷如何設計等議題。最後藉由歸納分析比較兩國實定法規範與法院審判實務之不同,後總結提出我國是否有修法之必要,以及在進行市場調查時應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