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中華民國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毓秀寫的 玫瑰與革命:民國奇女子鄭毓秀自傳 和吳明軒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二):民事實體法制之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香港中和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中華民國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董建廷的 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權利濫用、公共利益、誠信原則、拆屋還地、利益衡量、債權物權化、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67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民國民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民國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玫瑰與革命:民國奇女子鄭毓秀自傳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民法的問題,作者鄭毓秀 這樣論述:

  從「民國第一女刺客」到中國首位法學女博士、女律師、女法官、民法典編撰女委員、法政大學女校長,講述民國駐美大使魏道明夫人鄭毓秀傳奇人生。   從清末變局到辛亥革命、民國肇建、二次革命、巴黎和會、留法勤工儉學運動、國民革命、抗日戰爭,再現一幅波瀾壯闊的近代中華民族救亡史長卷。   ◆ 她是民國時期享有盛譽的著名外交家、社會活動家,擁有眾多「近代中國第一」頭銜   中國第一位法學女博士,第一位地方法院女性院長,第一位律師事務所女性律師,第一位法政學院女性院長,第一位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草案》的女性,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團中唯一的女性成員,第一位獲得法國榮譽軍團騎士勳章的東

方女性,第一位叩響美國獨立象徵的費城「自由鐘」的大使夫人。   ◆ 她是丹心俠骨的女革命家,眾人樂道的民國「女刺客」   豆蔻年華東渡扶桑尋找革命黨、加入「同盟會」,戮力推翻封建帝制;辛亥革命爆發後急欲締造民主共和國,參加暗殺清廷權臣袁世凱、良弼的「敢死隊」;巴黎和會期間,她力爭山東權益,「玫瑰手槍」事件成就一闋百年傳奇。   ◆ 她是中國近代女權運動先驅人物   孩提時代拒絕「裹腳布」,花季年華「退婚」,民國元年與友人創辦《女子國學報》。她於1919年被廣州軍政府任命為外交調查會名譽會長,此為「中國女子參政運動的先例」;作為中國女界代表之一,她參加了1920年在瑞士召開的「萬國女子參政會

」。   ◆ 她是推動近代女子留學教育第一人   1920年12月帶領中共早期黨員劉清揚等二十名女生赴法留學,幫助生活困難的勤工儉學生,並與留法勤工儉學生周恩來、蔡和森、蔡暢、向警予、劉清揚、陳延年、趙世炎、李立三、鄧小平、何長工、李維漢、鄭超麟等早期共產黨人關係密切。   ◆ 她是近代眾多重大歷史事件的親歷者和書寫者   她經歷了清末變局、辛亥革命、民國肇建、二次革命、國民革命、抗日戰爭等時期;她見證了「一戰」後「國際聯盟」的誕生,「二戰」期間作為中國駐美大使夫人活躍於國際政治舞台,並與夫君魏道明以及顧維鈞、王寵惠、董必武等參與了「聯合國」的籌建。   推廣重點   民國傳奇女性   

第一女刺客、第一位女法學博士、地方法院女性院長……   現代女性風範   最具開創性、反抗性的女人的成長故事   珍貴歷史記錄   親歷民國到抗日戰爭年代   編輯推薦   女性的典範——民國時期擁有眾多「近代中國第一」頭銜   中國近代女權運動先驅人物,她勇於打破不合理的常規   親身經歷的第一手歷史記錄,感受猶如眼前的民國時期到抗日戰爭

中華民國民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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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民法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

吳明軒論著全集(二):民事實體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民法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除民事程序法學之成就外,作者也參與了諸多實務上爭議問題之研究,並從實體及程序之面向上剖析所涉及之爭點。本書收錄了作者豐富實務生涯中曾撰文研究之諸多民事實體法上課題,可供實務適用及學術研究上之參考。

權利濫用之具體化:以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民法的問題,作者董建廷 這樣論述:

按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我國禁止權利濫用之明文化,以防止過度極端的權利行使為目的,在實務上時常作為被告引為訴訟上抗辯的最後一道防線,總共累積了近三萬筆判決,其中拆屋還地相關的案件即一萬多筆,法院在判斷原告之訴訟上主張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時,如何操作權利濫用的規定進行具體化,值得研究整理。第二章先由權利濫用的基礎理論出發,探討同為民法第148條的誠信原則以及公共利益,與權利濫用間的相互關係為何,分別以我國立法史、比較法上發展、各規定之功能的角度觀察,比較法主要以我國立法時曾參考的德、日立法例為研究對象,本文認為權利濫用應為誠信原則的下

位概念,並且與公共利益是互相獨立而平等的規定。第三章及第四章則是具體化的觀察,第三章先從比較法出發,考察德國及日本在實務上如何操作權利濫用,以及發展出何種類型,可以供我國參考。第四章觀察我國實務上發展,以適用權利濫用的拆屋還地案件為中心,整理法院如何進行權利濫用的審查,最後整理出七種類型:越界建築、借地建屋、合建契約、利用第三人請求返還、買受被無權占有土地請求返還、妒嫉建築、行政機關請求人民拆屋還地,在判斷上,重視主客觀要件的比重會隨著請求權人及被請求人的法律上關係緊密程度改變,有契約關係的當事人間,較重視主觀要件判斷,沒有契約關係者,則較重視客觀要件判斷。最後,也整理我國實務對於公共利益判斷

的具體化,主要以利益衡量為判斷方式,並且適用上非常限縮,在判斷上常與權利濫用一起進行,並沒有明確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