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罪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侮辱國旗罪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易寫的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5版) 和楊惠敏的 八百壯士與我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雨彤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恒達所指導 林華恩的 食之無味,棄之可惜?-論公然侮辱罪之解釋困境與將來展望 (2020),提出侮辱國旗罪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然侮辱、名譽法益、言論自由、合憲性解釋、仇恨性言論、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1條。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李訓豪的 論不實資訊管制─以網路中介者責任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不實資訊、錯誤資訊、假消息、假新聞、言論自由、網路中介者、編輯裁量權、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惡意資訊的重點而找出了 侮辱國旗罪章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侮辱國旗罪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周易的司律二試刑法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侮辱國旗罪章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書讀了很多,但看到題目還是不會寫嗎?   想買本好書,卻擔心沒有適合自己的嗎?   快要考試了,擔心漏看漏記重要考點嗎?   超容易緊張,想多念幾遍讓自己心安嗎?   來來來,筆者強烈推薦這本書,就讓它陪您一起上榜吧!

食之無味,棄之可惜?-論公然侮辱罪之解釋困境與將來展望

為了解決侮辱國旗罪章的問題,作者林華恩 這樣論述:

本論文將針對公然侮辱罪(下稱本罪)保護法益、構成要件與刑法第311條阻卻不罰事由之實務及學理解釋現況進行詳盡介紹,且主要本於調和名譽法益與言論自由之基本權衝突之憲法視角,對本罪在刑法學上之釋義現況提出檢討淺見。本論文並透過實際對本罪進行違憲審查之檢證方式,得出主流實務與學說對本罪之解釋,恐致使本罪產生若干違憲疑慮,無法順利通過違憲審查之審查結論。然而,本於公法學上之合憲性解釋原則,及為維護法律安定性、落實立法者設計本罪之政策目的,避免直接主張除罪化反而衍生出國家對名譽法益保護不足之違憲質疑,故本文認為有必要先行探詢是否存有合憲性解釋本罪之路徑存在,而非逕行主張本罪除罪化,以達成上述合憲性解釋

之正面效用。針對此項議題,本論文賡續許宗力教授所提出以仇恨性言論概念合憲性解釋本罪之方針,進而指出此項限縮解釋1)較能符合當今歐洲人權法院趨勢:歐洲人權法院原則上認為妨害名譽罪對於妨害名譽行為施以人身監禁處罰,所追求目的利益與帶來之損害乃不合乎比例,除非該言論涉及對其他(人民)根本性權利產生嚴重損害之例外情形,如仇恨性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2)有助於消解本罪違憲疑慮:若能與晚近文獻提出之名譽法益新興理解進行結合,認為名譽僅係內容上指向個人之外部評價資訊;名譽法益係指個人立基於名譽資訊狀態所享有之正當(應得的)生活利益,則仇恨性言論因為實證研究上已然顯示出對於被害人有造成生心理健康狀態受損之危險性

,故以仇恨性言論貶辱他人敏感性族群特徵(即:影響他人名譽資訊狀態),進而危害該他人之生心理健康(即:與名譽資訊相連動之生活利益),即屬妨害名譽之行為。因此若將本罪解為管制此等行為之規範,於違憲審查上,有助於提升本罪保護利益(追求公益)之重要性,更易通過目的正當性與衡平性階層之審查,且透過科學實證研究逐步充實敏感性族群清單,更能有效避免既有法益定性觀點導致本罪構成要件涵蓋過廣、缺乏法律明確性之違憲疑慮。誠屬現行法下可行之合憲性解釋途徑。

八百壯士與我

為了解決侮辱國旗罪章的問題,作者楊惠敏 這樣論述:

  本書詳細記錄楊惠敏自身小時候過程,以及抗戰時期隨著學生運動赴東北勞軍,七七事變後在上海,送國旗到四行倉庫,激勵守軍,終至獲救,事蹟振動海內外。飛往美國、德國、義大利、荷蘭、北非等地,並到印度拜謁聖雄甘地,之後回陪都重慶,受託赴香港拯救黨國人士,不慎受誣陷,被戴笠囚進監獄四年多,無罪獲釋,移居台灣,結婚、生子,渡過心情悒鬱的晚年。 本書特色   本傳記系英勇送旗八百壯士死守四行倉庫的女童軍楊惠敏自傳,內容記錄了日軍圍困四行倉庫以及守軍奮鬥,終至獲救過程細節,是抗戰史中一段重要的事蹟紀錄。

論不實資訊管制─以網路中介者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侮辱國旗罪章的問題,作者李訓豪 這樣論述:

2016年以來,「假新聞」(Fake News)開始出現在全球的媒體語彙中,並迅速成為影響世界各地社會及政治的中心議題。當前虛假資訊已對社會安定與民主選舉造成挑戰與衝擊,實有必要進一步釐清其概念,並提出相應管制作為。本文探討政府管制應注意的憲法評價問題,透過對各國法例與管制模型的觀察,評析可能的立法理由,嘗試建構出對國內具參考意義且兼具施行可能的規範架構。本文首先整理虛假訊息的概念,以不實資訊(disinformation)為基礎,透過文本分析、次級資料分析與比較法制之探討,在憲法層次上,針對「管制的對象」、「管制的原理」、「管制的架構」進行釐清。進一步則以「國家」、「中介者」、「使用者」為

主體的三方關係,延伸論述「中介者責任」的內涵。有關中介者管制的歷史脈絡與國際原則,本文介紹了包含初次發展出中介者責任的美國通訊端正法CDA、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的再次發展,以及2015由國際組織發起的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進而釐清中介者責任的原理發展。對於「各國治理模式」的觀察,本文選擇德國、法國、美國做為對象,透過評析比較法上具有參考價值的不同立法方式,以及其重要的具體規定,輔以本文見解,重構出一個較為完整的三方觀察體系與規範重點,最後以本文所提的三方架構為模板,套入我國實際現狀,並給出具體的政策建議方向。本文認為中介者責任當中,國家與中介者間至少應存有低度的「共管」關係,政府應督促中介

者履行其自律之義務,但不應直接介入自律規範的內容訂定,以避免國家侵害言論,或造成過度言論篩選與中介者的逆選擇。然國家責任與中介者責任實處於相互補強之關係,國家不應忽視自己對人民保護義務的給付面向,而一概用管制中介者的方式來推卸責任。唯有在國家盡其所能仍不足以維護使用者足夠安全的資訊環境時,國家對中介者課予的責任才被賦予合理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