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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 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 何希慧所指導 陳敏男的 臺灣與泰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信義運動中心游泳池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學法規、校園符號、校園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體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 葉公鼎所指導 周宇輝的 公共運動設施於OT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與關鍵指標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運動場館、民間參與、營運指標、生命週期的重點而找出了 信義運動中心游泳池收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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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泰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信義運動中心游泳池收費的問題,作者陳敏男 這樣論述:

按「公立大學」基於渠等「高等教育機構」立場學術需求而發展出「大學自治」原則,蓋「公立大學」本身即係屬「學校」「軟性組織」之一,亦係行政法上之「公營造物」;是此各種具有「硬性」效果之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則相繼推陳出新,渠等規範,或有源自國家中央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而盡量相讓於前開「大學自治」原則,抑或「公立大學」本諸前開「大學自治」原則而率皆訂定各該未具濃烈強制力道之「學校章則(即「校規」)」相繩之,甚或若干規範潛在運作而尚待臻乎明文,僅係以「符號學」上之各種「符號」而表彰其中蘊含「道德」或其他形式(例如:「宗教」或「政治」等),如此賡爾型塑出各該「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模式。本研究則係以「符號學」

、「空間領導」及「行政法學」觀點,分別利用「文件分析」、「觀察研究」及「比較研究」等質性研究方法而窺覘「臺灣」及「泰國」規範對於渠等各該大學校園空間管理影響。本研究結論略以,「空間領導」經由「符號學」及「行政法學」等而引領「公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建制;「臺灣」及「泰國」雖均有規範渠等「公立大學」運作法令,惟多數未有規範渠等「公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各該「公立大學」本身或有建立整體通盤「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則相對亦係有針對渠等校園若干「公物」運作而或有自行建置片段且相對軟性「校園空間管理規範」,明確程度呈現「半透明」,規範密度較低,強制性格偏弱,縱有法令規範,幾乎未有強烈制裁性質

,然僅僅便於管理爾,然各該「公立大學」內部各該學術單位或行政單位,則自行針對渠等各自管理「校園空間」作「分布式空間領導」,分散性格濃烈,殊值注意者,或囿於行之有年,邇來如此,各該「公立大學」內部各該學術單位或行政單位自行作「分布式空間領導」權限來源不明;「泰國」係屬「上部座」「小乘佛教」為主之「君主立憲政體」,渠等「公立大學」校園容或有尊崇「佛教」及「皇權」至上等象徵而有「校園」輕微「泰式佛教寺院化」傾向,「大學」校園亦有宣揚鞏固「皇權」,且有利用「公立大學」「校徽」及其他「公立大學」運作表徵而確立「公立大學」主體,賡爾收攏散漫而集中人心,渠等各該「公立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密度較高,泰國國族

性格色彩﹝即「泰國化」或「泰國性」﹞強烈,對於非屬「法令」規範符號數量較多,依存尊崇程度較高,符號附著性較強;至於「臺灣」則係屬「民主共和政體」而未有任何「宗教」及偶像崇拜等表徵,雖若干「公立大學」有整體「大學」「校園空間管理規範」,而仍有針對渠等校園若干「公物」運作而或有建置整體相對硬性「校園空間管理規範」而非僅有利於校方管理,然「公立大學」校園場域當中,或為積極作好「公立大學」校園管理且便利有效使用,或為消極規避國家賠償或其他損害賠償等責任。關鍵詞:大學法規、校園符號、校園管理

公共運動設施於OT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與關鍵指標之研究

為了解決信義運動中心游泳池收費的問題,作者周宇輝 這樣論述:

受全球經濟成長趨緩及政府財政赤字逐漸攀升之影響,運動設施之委外營運便成為政府兼顧財政狀況與興設並改善運動設施之解決方案,惟運動設施之建設成功並不代表一定會營運成功。我國運動場館在設計和規劃階段經常忽視未來營運之需求,導致場館完工後易發生設施現況不符營運需求的情況,若能將運動設施營運管理之需求事先融入成為運動設施新產品開發「專案生命週期」之管控中,由「可行性分析」至「興建施工完成」之各階段,逐一做好管控,將可達到事半功倍之成效。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及訪談,將公共運動設施建設「政策目的可行性」、「市場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及「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之影響設施未來營運之相關指標形塑出來,再透過德

爾菲及層級分析法之專家施測,彙整出公共運動設施良性營運評估之架構、指標與其權重,以利運動設施主管單位、設施可行性評估與先期計劃承攬單位,及設施設計監造單位皆能有所依循,創造運動設施後續良性管理之利基。研究結果顯示,在公共運動設施營運開發期之最適流程之設計時,須盡量將營運管理委外招標提前辦理、讓其能有機會參與設計,以避免政府先行發包所設計出來的設施不符後續營運之需求,而在評估之四大構面中,「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等兩構面較為重要,故運動設施永續營運及財務自給自足之能力應列為設施興設之主要目標。市場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付費意願」、「消費市場規模推估之合理性」及「市場調查之研究設計是否

恰當」等三項指標,佔整體市場可行性評估之重要性即逾五成強,顯示進行市場可行性評估時,須確實釐清目標客戶之付費意願、嚴謹地推估消費市場之規模,並依據客觀科學的方法,正確嚴謹地推估該設施可能的市佔率,以強化市場可行性評估結論之立論根據。財務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指標「財務推估結果是否具有委外營運之誘因」之權重最重,而會影響營運成本相關措施之指標如「是否攤提初期建置投資項目及金額,分年投資項目及金額」、「政策目標是否會有造成設施無法達成良性營運之情況」、「營運成本之推估是否合理」、「因應物價波漲到某個程度政府是否有可調降權利金之機制」、「是否已將各種政策目的對於營運成本增加或收入減損之影響列入財

務試算」等,亦為財務可行性評估指標中重要度排序較高之指標。政策目的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與運動推廣與發展有密切相關的「主辦單位是否已訂定各設施未來營運之收費上限標準,以平價來普及運動」及「是否釐清未來該設施擬辦理運動賽會及非運動活動之種類」兩指標,分別列為重要度權重排序第二及第三之指標,以吻合政府興設公共運動設施之原始目標。與委外場館履約管理相關的指標權重則緊追在運動推廣與發展指標之後,可見委外場館履約管理的重要性。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下之所有指標中,「場館能永續營運」為學者專家公認的最重要目標,與場館營運利基有關的指標則分列為重要性權重前四名之指標,而與市場營運利基關係較薄弱、但有助於

達成政策目標的指標倒反而排在最後。在全數36個指標中的權重排序前10 名之指標中,市場可行性評估指標佔了五個,財務可行性指標佔了兩個,政策可行性相關評估指標雖也有三個,但分佔第六名、第九名與第十名,而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性構面則無任何指標擠進前十名,故在公共運動設施委外評估時,市場可行否應列為最上位,位處於整體評估的核心區域,財務可行與否則列為整體評估過程中的第二重要區,以財務可行堆砌出市場可行,而政策目的可行列居第三,設施空間規格可行排在最後,故對於往後公共運動設施之興整建,應首重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而不能以政策可行性凌駕市場可行性及財務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