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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江宗恆的 大數據時代下被遺忘權之發展與權利面向-建構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模式 (2020),提出免費法律諮詢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數據科技、數位時代、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被遺忘權、識別性、歐盟資料保護指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因為有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費法律諮詢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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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下被遺忘權之發展與權利面向-建構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模式

為了解決免費法律諮詢ptt的問題,作者江宗恆 這樣論述:

於現今數位時代,大數據科技早已廣泛應用於我們生活中。我們享受大數據科技所帶來之便利生活時,此科技同時也對我們生活產生極大的影響。大數據科技所產生之最嚴重之問題,便是隱私方面的衝擊。尤其於數位時代下,資訊永不消逝,更成為大數據科技最大之隱憂。大數據科技著實已侵蝕與違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許多重要原則。 歐盟在2018年正式施行之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簡稱GDPR),正是特別針對數位時代下所制定之隱私權保護。尤其於此規則中,正式納入歐盟法院所承認之被遺忘權,藉此強化個人資料之保護。本文首先將以歐盟法院過去曾處理資料是否具識別性之法規與判決出發,因為是否具識別性係該資料是否受GDPR保護之關鍵。

本文透過整理歐盟相關法規及歐盟法院判決,藉此梳理出現可供操作之判斷標準,以玆我國法院借鏡。又被遺忘權於歐盟會員國之發展上,歐盟法院、歐洲人權法院、英國國內法院已先後於不同案例中,加以闡述被遺忘權之適用範圍及如何審酌適用被遺忘權,為被遺忘權增添許多可資研究之案例,因此被遺忘權未來的發展,實值得關注。 在台灣法制上,應如何看待被遺忘權?本文經分析後認為,於我國憲法下,被遺忘權實為憲法上之概括基本權之一環,並與憲法上人性尊嚴、隱私權等憲法上已承認之基本權具有密切關係。本文進一步討論我國法院是否承認遺忘權之見解,本文經整理我國相關法院判決後認為,我國法院對於資料是否具識別性定義非常不清,亦否定被遺忘

權為我國憲法上基本權利,此種法律解釋方向皆不利於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 因此,本文於第五章,將提出建構我國資料主體保護之三種模式,希冀能強化我國資料主體於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隱私保護。並且於第六章結論得出本文研究心得,進而供立法者參酌未來個人資料保護修法之方向,以求完善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保護。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免費法律諮詢ptt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