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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聲明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緣,翁正忞,劉淑琴寫的 國際貿易實務(33版) 和林順益,邱錦添的 最新洗錢防制法實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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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華泰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公證聲明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莊寶鵰、姚志明所指導 林柔君的 公共營建工程招標與決標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公共工程、營建、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證聲明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證法 - 植根法律網則補充:公證 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 ... 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證聲明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貿易實務(33版)

為了解決公證聲明書的問題,作者蔡緣,翁正忞,劉淑琴 這樣論述:

  國際貿易實務,從買賣的詢價、報價、簽約,經交貨的託運、投保、報關,到收付價款的銀行融資、結匯,乃至索賠的公證、仲裁等一系列複雜程序,涉及進出口廠商、國際運輸業者、保險公司、檢驗公司、銀行、報關行等貿易相關業者的核心業務。   針對上述貿易相關業者的需要,本書對國際貿易實務有關的商業觀念導入、實務操作技巧及單據製作要領等,做深入淺出的介紹。為因應最新貿易趨勢,本書新版特色如下:   一、配合Incoterms ® 2020之啟用及其他重要貿易法規之變動,修改各章相關內容。   二、增補國際貿易新議題之闡述,例如美中貿易戰、新冠肺炎疫情、跨境電商等對全球貿易運作的衝擊

以及後續發展。   三、新增貿易個案之系列貿易單據,包括P/I、S/O、B/L、LC、Invoice、Packing List、出口報單及各種證(聲)明書等,以相同案例之系列單據串聯各交易階段之實務操作。   四、每章增列國貿業務丙級考試學科題目,供國貿丙級證照考生參考。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證聲明書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最新洗錢防制法實用

為了解決公證聲明書的問題,作者林順益,邱錦添 這樣論述:

  洗錢防制法除規範金融業外,尚包括政治人物、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及銀樓業(含珠寶業),甚至與每一個人的生活具有密切關係。因此,本書除揭開隱藏多年的「洗錢」神秘面紗外,並提供相關立法規範、介紹世界主要國家反洗錢規定、經典案例、洗錢態樣及相關應行注意事項,以供各界參酌。   是以,每個人對洗錢防制法均有加以瞭解之必要,不要讓台灣淪為洗錢的天堂。同時期望本書能對大家有所助益,隨著世界潮流,翻轉陳年的陋習,讓您及您的事業邁向更成功的巔峰。

公共營建工程招標與決標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證聲明書的問題,作者林柔君 這樣論述:

公共營建工程之品質,攸關國家之建設與人民之福祉甚鉅。公共建設營建工程有複雜度高、難度高、變異頻繁的特性,風險不易完全掌控,即使契約訂定時儘量事先將所有可能發生的問題加以納入,盡力使契約規定鉅細靡遺,減少可能發生模糊層面,仍無法完全避免工程糾紛之發生。公共營建工程種類繁多,所涉及之層面影響亦大。公共營建工程工期長,從招標、投標、決標、簽約、履約到驗收,其中過程介面多,有極高之專業度,常常因為許多不同的因素而造成雙方的爭議。因此,完善及有效之招標與決標制度,進而建立雙方互信之契約,無疑是對採購機關及營建單位最大之保障。公共工程以公共利益為最終目的,本篇研究在於對於公共工程採購之招標與決標制度更進

一步瞭解,促使各機關所訂之招標文件與採購作業辦理更臻正確,減少錯誤之發生。本文中扼要論述公共工程契約之法律性質,研究主要針對目前國內公共營建工程,於法規中所規定之招標與決標作業方式之執行現況及流程進行分析探討,並研擬妥適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改善建議,期使我國公共營建工程契約成立前之的招標與決標制度之改善有所根據並易於執行及落實,以提昇公共工程品質。採購人員應當學習相關法律,進而更深入瞭解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政策,探究政府採購文件要項,並確保公共工程不至於有法律上原因之延宕而使品質或工期受損。政府應提昇正確採購觀念,帶領公共工程領域的實質進步,以營造公開透明、兼具興利防弊之政府採購制度,並建立更透明、

更有效率的制度,來監督最招標、決標的過程,以達成追求社會公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