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單親補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另外網站財團法人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函 - 學務處也說明:專業的個案服務及諮詢,給予心理輔導及社福補助申請等業務 ... 十、單親家庭共同監護者,需提供雙方戶籍謄本。 ... 共同監護者需檢附雙方戶籍騰本(需有紀事內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謝旻桂的 婚姻之內與工作之外:家務分工與婚姻經濟弱勢的女性主義法律史考察(1945-2019) (2019),提出共同監護單親補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女性主義法律史、家務有酬、夫妻財產、夫債妻還、法律與社會研究、法律動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陳惠馨所指導 徐佳緯的 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建構論:清末民初以來之繼受與轉化 (2018),提出因為有 民法、親屬法、未成年子女、子女最佳利益、法制史、法律繼受、非典型家庭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同監護單親補助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見問答-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則補充:答: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排除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同監護單親補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婚姻之內與工作之外:家務分工與婚姻經濟弱勢的女性主義法律史考察(1945-2019)

為了解決共同監護單親補助的問題,作者謝旻桂 這樣論述:

2002年夫妻財產法律修正後,聯合財產制走入歷史,家務有酬的法律改革也取得自由處分金等成果,然而婚姻中家務分工與經濟處境已經性別平等了嗎?本論文探究法律如何再製婚姻經濟弱勢,以及性別與階級在其中的交織影響。本文欲突破既有法釋義學研究以家庭法為主的研究限制,除以民法夫妻財產之規範變遷為主軸,更納入各時期社會法、稅法相關議題與憲法解釋,更寬廣描繪婚姻作為經濟共同體的歷史轉型。時間上以1945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於臺灣為起點,1985年、2002年夫妻財產兩次重要修法時點為分期依據,2019年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夫妻財產規範為終點,分為三時期。作者借助實質平等與多元交織性的理論觀點,重新評價「中性化」法

律改革之成果與侷限。研究方法採取史料與文獻分析,以差異化的歷史敘事呈現女性群體內部差異,反思中產階級觀點之理想家庭圖像。 首先探討促成1985年民法修法的多方論述與社會經濟脈絡之動態變化。1945年施行於臺灣之聯合財產制,符合立法者預設之理想家庭分工型態,造就妻子的經濟依賴處境。然而性別平等並非主要修法動力,由於夫債妻還案件形成審判上難題,故司法實務以維護交易安全為由,支持以登記名義為所有權判準之修法方向。本文進一步比較夫妻財產與空頭支票這兩類夫債妻還案件,指出司法實務選擇性否認/承認女性經濟能力之邏輯矛盾。儘管支持經濟獨立的新女性主義與社會輿論形成一定壓力,然而法律菁英主導之官方修法仍採取

「改良」聯合財產方案。修法除帶來女性財產權的有限進步,實則擴大男性財產特權,試圖維繫傳統家務分工。 1985年修法後,下一時期法律改革面臨保障「經濟獨立」或「經濟共同」的方向拉鋸。本文藉由票據刑罰廢除、稅制爭議與婦運釋憲三個議題,分析婚姻共同體中不利女性、偏惠男性的內部效應。接著在離婚與夫妻財產議題交互影響的倡議與修法脈絡下,我挑選財產制之選擇、財產使用處分與保全措施、以及自由處分金三個議題,指出訴求經濟平等之法律改革存在種種限制:所得分配制延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脫離家務勞動事實之缺陷;婚姻財產之使用與限制無法顧及女性內部差異,故未順利立法;以及自由處分金弱化為夫妻協議之零用錢,未能提高婚姻

中女性之經濟獨立。因此儘管2002年獲得有限修法成果,仍難以改善離婚女性之經濟弱勢,不利於降低離婚門檻之倡議。為暸解經濟從屬地位如何延續至離婚後處境,本文納入社會救助相關法律,考察單親母職的理想標準與交織歧視。並指出低收入戶審查預設單親母親接受原生家庭與前配偶的經濟援助,形成不利門檻,以及特殊境遇婦女補助強調個人自立責任,強化就業與母職之衝突。 2002年修法廢除聯合財產制後,「婚姻綁財產」之共同體關係並未就此成為過去式,反而進一步轉型。本文從債權人代位以及保證契約這兩種配偶債務類型,分析婚姻債務的壓迫機制如何從「法律製造」轉為「自願承擔」。當「夫債妻還」中性化為「配偶債、配偶還」,「自由意

願」與「個人選擇」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保證契約預設,則掩蓋了其中的階級與性別化樣貌。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抵抗則體現於努力?離配偶債務的離婚案件,展現局部主體能動性。除此之外,法律改革亦帶來部分成果,考察家務勞動相關之法院判決,家務有酬與平等分工的立法價值在部分案件發揮影響,持家貢獻相當程度轉化為婚姻財產之分享,同時,法院亦擴大解釋「平等婚姻」之內涵,納入有限之經濟自由或要求協力貢獻。 此時期亦展開社會保險相關改革,分別保障婚姻中與離婚女性。2008年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改善了就業保險排除家庭主婦之問題,但低於勞保給付的不良體制仍延續就業身分之差別對待,形塑性別化與階級化的老年保障。而挑戰婚姻財

產範圍的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雖於公務人員法取得部分成果,形式平等的請求權設計卻產生不利職業婦女的性別化效應。上述促進女性經濟獨立的改革效果有限。除此之外,所得稅制雖修法解決婚姻懲罰問題,在強制合併申報機制下,仍因稅額計算與節稅考量,存在婚姻優惠集中男性之內部差別效應。2019年同性婚姻全面準用原有婚姻制度之財產相關規範,考察晚近婚姻平權的社會運動與立法論述,並未將家務分工與經濟保障視為核心議題。同婚運動以異性戀婚姻既有權利為爭取平權的參照,卻忽略了配偶權益兼具配偶特權的雙重面向。 透過歷史考察,婚姻作為創造經濟不平等之機制,經歷了什麼樣的改變?本文發現,婚姻財產經歷中性化法律改革,雖然鬆動了

部分男性經濟特權,但也「隱形化」性別不平等分工帶來的經濟優勢,並對不同處境的女性產生歧異影響。這使得現代型婚姻壓迫趨向隱微、辨識不易,宰制結構也從「法律強制」轉型為「個人選擇」。

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建構論:清末民初以來之繼受與轉化

為了解決共同監護單親補助的問題,作者徐佳緯 這樣論述:

於近現代,西歐社會之家庭結構逐漸變遷,家庭模式趨向於核心家庭,且子女之數目漸減,每一個別之未成年子女之重要性即提升,於社會上及法律上即大幅增加對於未成年人之關注 。而此種西方思想於近年逐步引入我國,最盛者乃自一九八九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後,於社會上或法律上皆高舉「子女最佳利益」之大纛,展開大量之規範設計及法制上之修正與遷易。然而關於我國如何由傳統家制所導生之「家本位」或「親本位」之親子法,轉向近現代之「子女本位」之親子法,此一轉折過程,就現今之研究狀況,似不甚明朗。又晚清繼受時期如何繼受歐陸及日本等初生

之民法典、如何將其中新式之親子法引入我國、立法之進程如何、並於我國民情產生如何之扞格、司法實務如何應用當時最新之法律觀為裁判,現存之研究並未有深入觸及,此即本文所亟欲釐清者。本文所關注之三焦點:其一乃由史之考掘觀點,觀察清代以來,家庭中之未成年子女如何由固有法中之卑幼地位,逐漸經清末民初之繼受立法,並再經民國時期歷次之演變及修正,形成今日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之親子法制。其二,如知名史學家克羅齊氏(Benedetto Croce)所言:「一切真歷史都是當代史。(All history is contemporary history.)」故除由史之觀點外,本文亦關注當代家庭中未成年人面臨之現況

及問題,以及觀測於子女最佳利益時代後之高度二極化發展。其三,本文嘗試藉由比較法之角度,以德國為參考對象,進而於現行之規範架構外,對現行制度及措施進行反思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