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刑事訴訟法搜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姚其聖寫的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與限制出境之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曾淑瑜所指導 陳俞璇的 論新型態科技偵查之合法性— 以臉部辨識系統科技應用為研究 (2020),提出刑事訴訟法搜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臉部辨識、科技偵查、隱私權、個人資料、M-Police。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何賴傑所指導 施育傑的 數位、科技與刑事程序干預處分 ──資訊框架理論之建構 (2019),提出因為有 數位、資訊科技、干預處分、第四修正案、資安基本權、資訊框架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事訴訟法搜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事訴訟法搜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與限制出境之研究

為了解決刑事訴訟法搜索的問題,作者姚其聖 這樣論述:

  近年來社會新聞屢屢報導,法務部追查欠稅大戶,某某名人即將遭到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另云某某聞人遭到限制出境。這些耳熟能詳的法律用語,內涵為何?如何執行?卻未必人人能詳。本書作者任職台南行政執行處,針對這些議題深入研究,並獲行政院頒為傑出研究獎作品,能為一般大眾撥雲解謎。   作者強調,進行行政強制執行,不能以武力是賴,應從法律人本思想出發,以正當的法律程序,降低人民對國家的負面觀感。  

刑事訴訟法搜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那個戴瓜皮安全帽、騎車腳超開,或穿得像嘻哈男孩Bboy那種的啊,那一定都要攔,那個身上都有東西」... 嗎?這集我們就來聊聊超級刺激、0-100歲都得聽、只要活著都有可能(最好不要)會遇碰上的「臨檢」!

「大麻煩不煩」EP2 重點,三件事:
1) 「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講三遍知道什麼意思了吼!
2) 警察在路邊臨檢盤查的時候叫你「東西拿出來給他看一下」、「包包打開」、「口袋掏出來」、「下車給他看一下」之類的,你是有權利可以拒絕的歐。
3) 我們要募集各位的臨檢鬼故事(你可以錄音或寫信寄到[email protected]

段落摘要:
00:48 麻煩都出現在「臨檢」時,聊聊臨檢
01:15 臨檢時到底可以「搜」什麼?(畫重點!)
01:50 警察的話術
02:40 跟警察硬碰硬沒好處
03:38 0-100歲都要知道的:臨檢異議單(畫重點!)
04:06 被帶回警局後的各種千萬注意
04:53 自願搜索同意書簽下去就GG
06:00 一開始這樣做就不用到地檢署一日遊啦
06:48 各種「不能」、「不要」
07:48 還有!鬼故事大募集

臨檢時,真的需要都拿出來給警察看嗎?答案是不用。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在路檢盤查的時候只能查驗身份,而沒有搜索你的權力。

然而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可以搜索你呢?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也就是說,如果警察想要看你的包包、車子、口袋等地方,「原則上」需要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才行。然而,剛剛才知道你名字的警察,是不可能「事先」就聲請好搜索票的,這時警察就會努力的讓現場變成例外不用搜索票的情況,一個是讓你「自己同意被搜索」,一個是「逮補你後附帶搜索」。

所以警察很喜歡用話術要你「自己同意拿出來給他看」這樣就是「同意搜索」了,雖然你根本不知道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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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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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臨檢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email protected]
MB01ZWGSDQCKQVZ

論新型態科技偵查之合法性— 以臉部辨識系統科技應用為研究

為了解決刑事訴訟法搜索的問題,作者陳俞璇 這樣論述:

科技之進步,犯罪型態隨之更新,若偵查機關無法與時俱進的運用科技工具以輔助偵查,將會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之遺憾。然而新型科技偵查所造成個人基本權之侵害亦較以往來的更嚴重,故有必要探討關於使用新型科技作為偵查手段之合法性。我國現行對於新型科技偵查手段,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有所明文,透過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及令狀原則之要求,使偵查機關運用新型態科技偵查作為始能夠在有效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均衡。然而新型科技涉及千百種,本文將以臉部辨識系統對人進行定位監視作為核心探討。本研究先從分析臉部辨識偵查手段與隱私權侵害的關係,並參照美國實務對於涉及隱私權侵害之討論,探討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搜索之定義。

再以我國現行警察使用M-Police系統為例,檢討我國未來使用新型科技作為偵查手段之法依據。最後分析美國州法對於執法機關使用臉部辨識偵查之條件限制,以及英國Edward Bridges v. South Wales Police案對於警察使用臉部辨識系統對人民權利侵害討論之判決為例,提出我國將來法制化之建議。

數位、科技與刑事程序干預處分 ──資訊框架理論之建構

為了解決刑事訴訟法搜索的問題,作者施育傑 這樣論述:

隨著數位設備與資訊科技在犯罪扮演更重要的腳色,刑事訴訟法也必須據此檢視、更新。本論文以下列數個面向,觀察不同的比較法框架,抽繹其與數位、資訊科技的互動:1. 首先,以數位/資訊科技進展的情形開啟序論;2. 其次,從德國法面向,觀察基本法、刑事程序法回應的情況;3. 再從美國法的第四修正案切入,進一步觀察搜索、扣押的案例演進;4. 根據上述觀點,提出「資訊框架理論」,並做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