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弓管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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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鄭逸哲所指導 馮強生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研究-《以其與刑法適用關係為研究重心-併提出修正意見》 (2002),提出十字弓管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彈使用許可及管理。

最後網站第二分局_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則補充:管制 刀械種類: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十字弓管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研究-《以其與刑法適用關係為研究重心-併提出修正意見》

為了解決十字弓管制的問題,作者馮強生 這樣論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緣係內政部鑑於當時社會私造槍彈刀械作為犯罪工具,日益增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雖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一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惟刑度過低、管制危險物之範圍過於狹隘,對於犯行之懲處及預防難期奏效,乃採取嚴刑重罰,希冀藉以有效管制槍械犯罪,以維社會治安。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已將屆滿二十年,期間歷經六次修正,仍以重刑化為修正之核心。 固形式立法,非不得基於特殊事項、個別規範考量或刑事政策之必要性思考,而於一般規定之外,另行制定特別之單行法規;惟由於特別突出式地加重法定刑,較諸普通刑法之法定刑,其所發生之嚴重失調現象,

是否動搖整部刑法理論體系之完整,甚或破壞刑事制裁、刑事政策之整體性與相對性,乃本文探討重心。 本論文計分五章。第一章緒論,表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章立法緣由及沿革;第三章本條例各式武器定義之探討,主要在於探討「槍砲」、「彈藥」、「刀械」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定義,並針對較具爭議之改造模型槍、玩具槍、汽油彈、煙火爆竹、信號彈、工業用彈、鉛粒及槍砲殺傷力之定義,提出實務爭議與探討;第四章問題探討,第一節「重刑化抗治犯罪之省思」,從應報思想與預防思想之理論基礎,探討本條例採行嚴刑峻法抗治犯罪之實現可能性。第二節「依法令配用槍械者排除本條例適用之平衡性」,探討經依法

令合法配用槍械者,違反其所依據之相關配用法令時,是否排除本條例之適用;又持配用槍械犯罪時,除論以所犯之罪外,其持用槍械之行為,是否亦為本條例所排除適用。第三節「刀械管制探討與建議」,本條例刀械管制目的,旨在遏止供為犯罪工具,維護社會安全,保障人民權益,並以「非供公正當使用」及「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作為管制刀械之構成要件要素;亦即排除正當使用刀械之管制,立意甚佳,要無置喙之處;惟就現行管制刀械種類、構成要件及實質效益,是否妥當及合目的性,並得否滿足人民期待,提出探討意見。第四節「重刑槍罪之探討」,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擅自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或出借重型槍砲、各類

砲彈、炸彈、爆裂物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從法益理論、刑罰理論及刑事政策觀察,探討刑事法據以制定處罰各種犯罪行為,所考量者是否僅侷限於該行為之可罰性與罪責,抑或必須就整部刑法體系作通盤考量,經過縝密思慮,始能訂出各該犯罪行為之法定刑。第五節「公告自首報繳免除其刑之探討」,刑法上不法與罪責以外之可罰性要件,大抵包括:一、客觀之可罰性條件;二、個人阻卻刑罰事由;三、個人解除刑罰事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均屬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係針對特定行為人以防止危害擴大之適例。其中,第二項之絕對免刑之立法體例,僅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之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墮胎罪,亦為必免除之例,

其他概屬得減免、減免或得免除之情形。從權力分立制度、司法尊嚴、公平合理原則及實務執行探討,第二項授權行政機關於公告自首期間免除其刑之立法政策,顯與理論與實證相悖,本文以為對於自首報繳者,適用第一項減免規定已足,至於適用減輕或免刑,賦予法官審酌行為人犯罪行為及有關一切情狀,而為符合實質正義之裁判為當。第六節「原住民、漁民違反槍枝行為除罪化之限制與省思」,探討原住民與漁民違反槍枝行為除罪化之適用主體、客體及範圍;並就平等原則觀點,研提原住民與漁民違反槍枝行為除罪化之妥適性。第七節「本條例死刑存廢之探討」,從死刑之發展與現況,探討本條例相關死刑規定之合適性。第八節「本條例誣告反坐之探討」,從司法院釋

字第五五一號解釋、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探討本條例第十七條誣告反坐規定之違憲性。第九節「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存廢之探討」,從立法緣由及實務爭議問題,探討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存立之價值,並提出廢止建言之理由。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綜合以上各章節之論述,就本條例相關規定提出修正建議,藉收拋磚引玉之效,裨益本部特別刑法更臻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