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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瑜軒,邱怡伶,徐黛美,劉佩瑋,洪宗暉,顏邦峻寫的 Q&A家庭法律一本通 和張建鳴,莊佳樺的 過好日該知道的法律權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專業團隊-衛民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也說明:經歷台北監獄收容人申訴審議小組委員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2018年台北市長候選人驗票團義務律師台北市政府民眾法律諮詢義務律師台北市蔬菜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商周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企業管理系(所) 張旭華、袁漱萱所指導 蔡耀億的 化妝品違規廣告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化妝品、違規廣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繞著中央山脈走一圈,「百味環島」七個餐桌上的故事則補充:「吃飯皇帝大」這話深植台灣人DNA之中,無論原住民、閩南人、客家人或新住民,都將「食事」擺在神壇般的崇高地位。 台灣觀光地方創生協會,在台北市政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Q&A家庭法律一本通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蔡瑜軒,邱怡伶,徐黛美,劉佩瑋,洪宗暉,顏邦峻 這樣論述:

  婚前協議怎麼約定?離婚事件如何處理?   繼承遺產也同時繼承債務的狀況已經解決?   只要有家事相關的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同性伴侶在國外結婚後在台灣可成為合法配偶?      A:錯,目前的法律還是不行!   謬論二 先生與小三外遇,只告小三行不行?   A:不行,得先連先生一起告之後,之後再撤告。   謬論三 已婚的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不受限台灣的民法?         A:錯,會觸犯妨害家庭罪。   謬論四 父母年老要子女扶養,但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扶養的義務?   A:不一定,如果兄弟姊妹間有人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也是有扶養義務。   謬

論五 大陸配偶不能繼承配偶在台灣的遺產?   A:錯,可以繼承,但要遵守相關程序才能繼承。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訂婚、結婚開始,到離婚、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家事法律問題專家。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臉書po文送養小孩 徐巧芯要求社會局加強民眾收出養政令宣導

日前臺北市議員徐巧芯在臉書上看到截圖,有人在臉書po表示要送養小孩,民眾擔心孩童安危,第一時間前往派出所報案,但員警聲稱「因臉書內文無對價關係」,無法立案處理。徐巧芯今(15)日下午於民政部門質詢時表示,派出所員警若接獲相關案件應該受理,而非以臉書內文沒有涉及金錢問題,就直接判定無對價關係無法立案處理,她要求,市警局加強員警同仁在兒少法的知識與常識、社會局加強民眾對出收養新制的政令宣導。

徐巧芯指出,在民國100年11月30日的兒少法第16條規定,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各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她也提到,101年5月30日起,凡是透過親朋好友私下所收養的案件都是不合法,希望透過這個法令,防止過去收養衍生的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的弊病。

徐巧芯詢問市警局,有人在臉書po文表示要送養小孩,民眾擔心孩童安危,第一時間前往派出所報案,但員警聲稱「因臉書內文無對價關係」,無法立案處理,員警當下的回覆是正確的嗎?婦幼警察隊副隊長曾逸群表示,若受理相關案件,會先查明此案是否有涉嫌人口販運,若涉及人口販運會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他也認為,員警以內文無對價關係判斷無法立案處理極為不妥。

社會局長周榆修補充說明,事實上兒少法第15條、第87條明確指出,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財團法人或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機構進行收出養媒合工作,主管機關可裁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且要公布姓名。

徐巧芯提到,以往只要收出養雙方約定好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收養契約即成立,但兒少法修法後,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雖然該案最後結果是不予出養,但該民眾在兒少法舊制前也曾進行出養行為,顯示該民眾並非初次進行出養一事。她詢問社會局長,該如何加強民眾相關的出收養教育觀念及是否會從嚴處理?

周榆修表示,只要法律上站得住腳,社會局都會採取較為嚴肅的角度來面對,他也提到,雖目前臺北市有兒童少年收出養中心,108年也有收出養的諮詢服務與教育課程的相關工作在辦理,但還是有不足之處,這是社會局要努力跟加油的地方。

徐巧芯說明,此案在經過調查前,有可能是中介商用po文的方式,以私下人脈的方式要讓小孩收養成功,其中是否有涉及金錢問題、是否為掮客,旁人不得而知,因警方當時也未立即調查,雖然此案最後並未出養成功,社會局就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她認為下次若發生類似的狀況,社會局應從嚴處理,她也要求社會局,針對收出養新制應加強對民眾的政令宣導。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過好日該知道的法律權利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張建鳴,莊佳樺 這樣論述:

現代人一定要知道的40個關於親情、愛情、友情的法律常識情侶一言不合而分手,有權拿回當初贈送的禮物嗎?離婚後的贍養費,對方遲遲未支付該怎麼辦?用DNA驗明正身爭財產,真的有效嗎?身份證上的配偶欄,有沒有可能造假呢?保護自己的權利,了解自己的義務,才能擁有和諧的良好關係!直接引用書中法條捍衛權利5大特色讓你看懂法條又能直接運用1. 法院實際案例分享:引用曾經發生的真實案例(已將當事人做保護處理)。2. 法院判決結果:援引法院的判決書報告,讓讀者可以直接運用法條保護權益。3. 法條停看聽:律師解說法院的判決結果和法條含義。4.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除了單元中所提案例外,還需特別注

意的事項。5. 律師小學堂:日後預防本身權利受損的應對方法。

化妝品違規廣告之探討

為了解決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蔡耀億 這樣論述:

摘 要論文名稱:化妝品違規廣告之探討頁數:93校所別: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企業管理系(所)畢業時間:110學年度第1學期 學位:碩士研究生:蔡耀億 指導教授:張旭華袁漱萱關鍵詞:化妝品、違規廣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近年來化粧品產業蓬勃發展,化粧品逐漸成為一件不分性別、不分年齡的必需品。然而,隨著產業競爭激烈,化粧品業者為了在市場中脫穎而出,往往會誇大產品療效,以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但也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新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於民國108年7月1日正式實施。本研究首先將主要分析化粧品衛生安全管

理法之違規樣態,然後提到如何避免違規之建議,最後探討新法上路後,廠商仍繼續以違規廣告宣傳產品之原因。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資料分析法和要因分析法,研究範圍為108年8月至109年12月(共五季)之違規狀況,研究結果顯示廠商多以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而違規廣告來源以網站及電視居多,對此研究者建議化粧品業者能透過法規宣導、教育講習、專業諮詢、遵守法規、改變宣傳策略和建立違規輔導機制等來因應法規,而針對為何許多業者被一罰再罰之原因,研究者提出幾個看法,像是缺乏新法規相關知識、公司廣告文宣人員之疏忽、相繼模仿、廣告創意與法規

衝突、罰鍰包含廣告預算在內、及廣告不談功效與療效,會導致產品沒有吸引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