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審閱重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合約審閱重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寫的 靈活即用TIPS!《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導入示例解析 和李依玲的 跨國商務法律的第1本書:學校教的怎麼不夠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務工作在做什麼?- 專訪律生活許哲瑋主持律師也說明:不過企業法務處理合約的方式和在律師事務所協助客戶審閱合約的情況不太 ... 時常針對相同類型的合約可能已經看過數十遍以上,而審閱的重點多數會落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聰富所指導 江子維的 業者資訊揭露義務與消費者解約權—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2020),提出合約審閱重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解約權、資訊義務、電子商務、締約上過失、不實表述。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黃馨慧的 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釐清與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電子商務、行動商務、平台業者責任、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知情權、個人資料保護、連帶賠償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合約審閱重點的解答。

最後網站購車契約審閱期須3天新車瑕疵可換車解約則補充:消保處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包含4大重點。第1,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天,以往消費者在不清楚瞭解契約內容情形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合約審閱重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靈活即用TIPS!《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導入示例解析

為了解決合約審閱重點的問題,作者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這樣論述: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TIPS)係以ISO管理架構為基礎之管理制度規範,使企業組織易於與既有管理系統整合並提升導入效率、降低導入門檻。   研發與創新是企業組織成長及永續經營的驅動力,而智財管理是鞏固及保護研發創新之關鍵。企業組織透過導入 TIPS 得以連結企業營運與智財管理,亦即企業營運同時能考量智財管理之風險與機會,而智財管理根據企業營運進行布局與規劃,將研發創新與智財管理緊密地與企業營運相結合。   本書主要分為「TIPS條文說明」與「TIPS導入步驟」,除逐條解

析TIPS條文、輔以實務案例說明外,並從「導入準備期」、「制度建置期」與「驗證準備期」等導入前中後三階段,循序引導企業組織運用 TIPS 規劃、建立有系統的智財管理運作機制。

業者資訊揭露義務與消費者解約權—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合約審閱重點的問題,作者江子維 這樣論述:

鑒於人人皆有消費以滿足自身需求之渴望,於是「消費者」是我們必須扮演的社會角色。在這之中電子商務透過數位科技的發展,使得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即便對於新科技有所抗拒,也不得不因其便利性而起身成為電子商務消費者。這些時代因科技而發生的變化趨使法律在既有的民事法範疇中,形塑獨特的消費者契約法制。然而我們可以注意到在消費者契約已獨立於民事契約而自成一個法律體系的同時,消費者契約法卻沒有自外於整個民事契約法體系,無論是針對債務不履行責任或產品瑕疵擔保、廣告責任的設計上,均可以尋得其與民法的關聯性以及脈絡。因此藉由民事法的視角檢驗消費者契約法的要件設計,便是十分自然的研究取向,本文之研究取向亦是如此。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無條件解約權」,其作為消費者保護法制特殊的解約權,不同於一般民事解約權的特殊性在於其「無須附具理由」及「無須任何條件成就」即得行使的權利特性。此等特性導致於消費者主張「無條件解約權」時及於法院審酌消費者請求解約之訴求是否合理時,無須考量業者是否違反任何義務,僅須考量消費者從事的系爭交易態樣是否為法定之「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以及消費者主張解約之時點。又因為同條文規定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無須說明理由,更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使得有關無條件解約權之一切利益悉由消費者享有。這與一般民事解約權強調得主張解約之一方係以「他方違反義務」為必要,且須依

據個案情形分配解約利益之特性相當不同,而使無條件解約權具備較一般民事解約權「例外」之屬性。 經過對於比較法與法律經濟分析的考察後,本文認為上開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的「例外」屬性應有加以修正或檢討之必要,以符合「無條件解約權」為衡平消費者資訊不足弱勢之制度目的。具體作法上則建議消費者解約權之存在與否或其權利內涵應與業者是否履行法定資訊揭露義務加以連結 ,以透過消費者解約權之賦予達到促使業者揭露消費資訊,進而追求消費經濟係於消費者對於消費資訊合理知情之狀況下完成之法規目的。

跨國商務法律的第1本書:學校教的怎麼不夠用?

為了解決合約審閱重點的問題,作者李依玲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從法律系畢業踏入商務法律領域的你,赫然發現將怎麼在學到大學裡學習的各項法律學理原則好難應用在實務案例上好難!   要如何審約?如何和外國客戶溝通並提供客戶解決方案solution?英美契約法原則又是如何落實於實務合約中?   從小到大學了十幾年的英文的你,卻還是對於法學英文好陌生!   如何寫英文email?如何進行合約談判?如何寫英文律師函?如何進行法律文書翻譯?   本書特色以拆解合約共同之原理原則,以點(用字)、線(結構)、面(通篇條款分析)方式分論解構,更進一步對於各式常用合約提供審閱要點,另針對英文email、合約談判、法律文書翻譯、英文律師函等提出實務經

驗建議,兼論英美契約法之實務合約條款落實情況,讓你快速上手商務法律工作!   Bonus: 企業併購實務、文創工作者法律議題及醫藥業者合約議題! 名家推薦(推薦序節錄)   從事相關工作者或有志於深入研究相關問題所參考的第一本書。──王偉霖(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所長)     絕對會是您需要的最佳入門工具書。──劉致宏(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技術總監暨資深顧問)   作者李依玲走完幾萬里路,《跨國商務法律的第1本書》是她獻給法律後輩的秘笈和地圖。──李家祥(江森自控 亞太訴訟及港澳台法律總監)  

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釐清與探討

為了解決合約審閱重點的問題,作者黃馨慧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之普及化與各類平台模式之崛起,商業活動再也不限於傳統實體市場之交易形式;反之,其打破了時間及地域之限制,進而帶動了電子商務之高度成熟化。又隨著智慧型行動裝置與行動應用程式之問世,「行動商務」一詞迅速地自「電子商務」中發展而出,逐漸形成各類創新之商務模式,從而提供現代人最大自由度之行動生活與新型態之商業模式。然而,因電子商務具有傳統商務所不具備之科技特殊性,進而引發諸多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疑慮。 本論文係以「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為探討之題幹,並進以平台業者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二大脈絡為論述。本文首自電子商務之定義、種類與近期發展趨勢為出發;其

次,考量台灣尚未就電子商務為專法之制定,故將比較外國立法例,希冀借鏡國際間之法制政策及發展趨勢。再次,於契約責任章節將以電子商務平台業者與買方使用者及賣方使用者間之關係為基底,進再依序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平台業者之資訊揭露義務、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保護及響應式網頁設計之爭議為論述。次就平台業者之侵權責任,則先詳述侵權責任之態樣,並以滴滴打車之個案研究法為侵權責任請求權基礎之探討,進以反思我國之立法現狀得否合理平衡平台業者之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希冀經由本文之論析,針對國內法制政策現況與實務爭議需要,提出後續消費者之法制推動配套或建議,以供立法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於電子商

務大肆崛起之際,亦兼顧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健全電子商務之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