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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晴翔寫的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和的 家事事件辦案手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說明:A: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悅知文化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顏愷璘的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2021),提出因為有 夫妻協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離婚配偶之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解答。

最後網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法律諮詢則補充: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 更多婚姻家庭相關法律問題,歡迎撥打免費諮詢專線:0800-090-616. 台灣大多數配偶在結婚時都不會特別以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5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為了解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楊晴翔 這樣論述:

婚姻、親權、保護令、繼承…… 關於愛與情的糾結,兼具理性與感性的法律剖析! 【特別收錄:如何選擇你的家事律師】     一生中,毫無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機率,有多高?   曾是家事法官,現任家事律師,看遍法庭上的風景,   藉此引領我們認識與人生息息相關的家事法。   或許有一天,這些知識可以保護你──     婚姻‧終點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沒問題吧?   如果確定要娶她,先簽下婚前協議書。     親子‧連結   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孩子不想跟他走,我有什麼辦法?     保護令‧停損   被不認識的人跟蹤,我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我這麼在乎你,你別想離開

我身邊!     收養‧給愛   可以終止收養嗎?我們實在無能為力再當他的父母了!   在臺灣,該怎麼辦理收養?     繼承‧權與錢   我們沒有孩子,父母也不在了,遺產會怎麼繼承?   掀起波瀾的一張紙:遺囑引發的繼承爭議     【增訂版新增內容】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調整修法   贍養費修法展望   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同性婚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暖心推薦     中原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 郭振恭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執行長 林春元   專欄作家 人渣文本(周偉航)   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臺大婦產科醫師 施景中    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

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鈺璽診所院長 黃鈞蔚    黃瑽寧醫師健康講堂 黃瑽寧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好評推薦     本書非常適合非法律人的社工師與心理師,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家事事件法要點及目前家事法庭如何應用多重資源統合處理家庭紛爭,亦適合想透過司法解決家庭紛爭或已在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參考。──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本書告訴我們的是:以愛為基礎,相互尊重為底線,各自活出豐富無悔的人生。家庭,既然以幸福為目的,無論出發或結束,都應該圓滿,平安靜好,

無悔無怨。──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本書以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故事作為例子,並佐以專業的法律見解,卻不使用艱澀的法律用語,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能輕鬆入門,而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也能藉由本書了解法庭的實務做法。──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如何心平氣和地終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家事事件中最困難的課題。楊律師以豐富的法院及律師實務經驗撰寫本書,揭露了《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對於處在生命中十字路口的王子和公主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從事身分法領域的教書工作

多年,《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一書牽起我與作者的緣分,邀來從事實務工作的作者在課堂中與學生們親身論法……讓學生們在枯燥的法條背後發現其蘊藏的功用,激發學生們對家事法領域的興趣。──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10410民視 超狂離婚協議書!北市東區18筆房產歸前妻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qiPXy5T8Nu0

記者/黃國誠:「東區大地主離婚協議書曝光,光是在忠孝東路精華地段一共就有5筆房產歸給對方,你以為這樣就沒有了嗎?我告訴你,來到101附近松智路上的豪宅區一共還有6筆房產歸對方所有,來到仁愛圓環附近還有7間房子通通都要給協議離婚的另一伴。」

記者-黃國誠、沈建宏 採訪報導……↓

一份離婚協議書卻讓網友看傻,全因內容實在太狂。協議書開宗明義表明,因甲方遊手好閒、不事生產、沉迷手遊、棄家庭子女於不顧,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每個月分擔子女生活費50萬。

讓網友大開眼界的是,針對財產分配,甲方同意把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共7筆房產,還有忠孝東路四段5筆房產,以及松智路6筆房產總共18戶全歸乙方所有。看到內容,民眾也只能望洋興嘆!

民眾甲:「都那麼有錢了,遊手好閒有什麼關係?」

民眾乙:「現在很多手遊真的都蠻好玩的,真的很好玩。」

說到手遊,就連路人都有切身之痛,只是看看網友回應不免讓人噴飯,光靠收租,這種不事生產有什麼好嫌棄的?還有人好奇哪款手遊值得放棄家產淨身出戶?更有人回歸理性表示,甲方再生產下去我們要怎麼活?也有鄉民直言,以前夢想是,找對的人跟他結婚,現在的夢想是,找到對的人跟他離婚。

非當事人律師/林智群:「這應該是祖產,祖產就是繼承所得,它是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一個範圍。」律師理性看待,真要回歸法律層面打官司,甲方恐怕不用付出這麼多。

而從房價分析,忠孝東路四段均價90萬元/坪,以每戶40坪來算5戶約1.8億元,而仁愛路四段均價每坪130萬元7戶大概3.6億元,松智路均價140萬6戶約3.3億元,總價約8.7億元,不能再高了。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加總起來的話判斷當事人他所擁有的房產的價值,如果沒有個幾個億,甚至十幾億,基本上也是不意外的。」

雖然說是離婚協議,但礙於律師有保密義務,所以協議書內容經過改編,至於幾分真、幾分假?只能說信者恆信,不信者看看就好。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bU1uilSSJgk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4/210410-18.html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

家事事件辦案手冊

為了解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是從家事事件實務處理的角度出發,自調解程序起至審理程序,擷取家事事件法中常見之案件類型,逐一編寫提出聲請、訴訟或調解時之注意事項,並以檢查表之方式有系統、條理的介紹各類事件之管轄權、裁判費、當事人、聲明、請求權基礎、應備文件等,以利讀者初步了解,對法律實務工作者來說是一本實用之操作手冊。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為了解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顏愷璘 這樣論述:

從長久修法過程可見,婦女於婚姻中的地位逐步提升,對於婚姻圓滿生活之貢獻,並不限於金錢貢獻,也包含勞力及精神上之貢獻,但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許多婦女結婚後在家相夫教子無經濟能力,可能面臨婚姻關係解消後之經濟生活及老年安養問題,除了提升婦女地位,使夫妻雙方財產權利義務相當外,尚不足保護弱勢之妻,故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定,給予妻共同分配婚姻生活貢獻之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為分配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之貢獻,則與夫妻協力有關之財產皆應列入分配方符合當初立法意旨,工作之薪水既係屬夫妻協力之一環,則因工作所得之退休金性質究竟為何,是否同屬夫妻協力之一環?退休金又分為許多種類,有社會保險內

所稱老人給付及雇主責任下之退休金,何者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針對已領取之退休金與未領取之退休金,法院是否有不同看法?軍公教退休撫卹中常提及之優惠存款性質為何,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本文欲深入了解退休金與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先討論退休金之性質是否與夫妻協力有關,因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並探討分析關於軍公教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解析過去實務與現行法及實務分配夫妻財產時,對退休金之處理是否得宜,再以美國法為例,找出我國目前對配偶分配退休金爭議可思考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