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 判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家事法庭 判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晴翔寫的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和俞百羽的 離婚法律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悅知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洪素珍所指導 柯萱如的 律師辦理子女親權事件之經驗初探 (2021),提出家事法庭 判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未成年子女親權、離婚、律師、心理經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林庭葦的 從同性寄養轉換為同性收養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同性收養、同性寄養、寄養家庭制度、寄養轉收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家事法庭 判決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家事法庭 判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 判決的問題,作者楊晴翔 這樣論述:

婚姻、親權、保護令、繼承…… 關於愛與情的糾結,兼具理性與感性的法律剖析! 【特別收錄:如何選擇你的家事律師】     一生中,毫無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機率,有多高?   曾是家事法官,現任家事律師,看遍法庭上的風景,   藉此引領我們認識與人生息息相關的家事法。   或許有一天,這些知識可以保護你──     婚姻‧終點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沒問題吧?   如果確定要娶她,先簽下婚前協議書。     親子‧連結   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孩子不想跟他走,我有什麼辦法?     保護令‧停損   被不認識的人跟蹤,我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我這麼在乎你,你別想離開

我身邊!     收養‧給愛   可以終止收養嗎?我們實在無能為力再當他的父母了!   在臺灣,該怎麼辦理收養?     繼承‧權與錢   我們沒有孩子,父母也不在了,遺產會怎麼繼承?   掀起波瀾的一張紙:遺囑引發的繼承爭議     【增訂版新增內容】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調整修法   贍養費修法展望   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同性婚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暖心推薦     中原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 郭振恭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執行長 林春元   專欄作家 人渣文本(周偉航)   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臺大婦產科醫師 施景中    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

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鈺璽診所院長 黃鈞蔚    黃瑽寧醫師健康講堂 黃瑽寧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好評推薦     本書非常適合非法律人的社工師與心理師,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家事事件法要點及目前家事法庭如何應用多重資源統合處理家庭紛爭,亦適合想透過司法解決家庭紛爭或已在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參考。──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本書告訴我們的是:以愛為基礎,相互尊重為底線,各自活出豐富無悔的人生。家庭,既然以幸福為目的,無論出發或結束,都應該圓滿,平安靜好,

無悔無怨。──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本書以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故事作為例子,並佐以專業的法律見解,卻不使用艱澀的法律用語,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能輕鬆入門,而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也能藉由本書了解法庭的實務做法。──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如何心平氣和地終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家事事件中最困難的課題。楊律師以豐富的法院及律師實務經驗撰寫本書,揭露了《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對於處在生命中十字路口的王子和公主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從事身分法領域的教書工作

多年,《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一書牽起我與作者的緣分,邀來從事實務工作的作者在課堂中與學生們親身論法……讓學生們在枯燥的法條背後發現其蘊藏的功用,激發學生們對家事法領域的興趣。──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家事法庭 判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思浩大談南韓女出世後被海外領養,透過法律親子訴訟,為求搵到親生母親!(大家真瘋Show 2020)


為首位在韓國出生被領養到海外,對生父提出親子訴訟的人。首爾家事法庭今(12日)正式判決,將柏絲納入其生父的戶口下,鑒於南韓法律一直都將親生父母的隱私權置於被收養者的權利之上,柏絲稱該判決「意義重大」。

《法新社》報導,自1950年代以來,韓國的孩童曾是國際收養的最大來源,韓國至今已至少向海外送養至少16.7萬名兒童。相較於隱私,法律並不太重視被收養者的權利,再加上韓國社會常將之與「醜聞」連結,因此一直以來想要查找收養紀錄非常困難。

在柏絲的孩子2歲時,開始觸發想去尋找親生母親的想法,由於無以找尋收養紀錄,她將自己的DNA丟到線上家譜平台,發現了自己同父異母的妹妹而循線找到生父,但她的生父並不想與她有任何聯繫。

相關影片:
1. 思浩大談周遊記周杰倫謝霆鋒,憶述拍逆戰太辛苦,佩服同時亦唔再拍林超賢作品!(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MXN0a9jxow)
2. 思浩大談西班牙咸片影星,教吸入蟾蜍毒液升仙,同場時裝攝影師即死!(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BfswxQQjBE)
3. 思浩大談印象派畫家梵高高更,妓院尋歡內情信!憶述舊沙圈喺文華戲院!(大家真瘋Show 20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bhkxLZg1cs)



#大家真瘋Show #2020 #南韓 #StayHome #WithMe #跟我一樣 #宅在家

律師辦理子女親權事件之經驗初探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 判決的問題,作者柯萱如 這樣論述:

律師在離婚與子女親權事件的實務工作中,除了需要與當事人相處與合作,也會接觸案件家庭中各種互動資訊,以及面對調解、審理等訴訟程序的進行。本研究為探討律師在辦理離婚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期間,工作歷程中的主觀經驗與內在狀態。研究以質性研究進行,採用半結構式訪談方法蒐集資料,並聚焦在「內容」向度進行資料分析,分別進行研究參與者的文本個別分析與跨文本分析,以理解律師於執業過程的經驗內涵。本研究發現,律師在協助案件的工作歷程,確實會經歷豐富而複雜的心理活動。於事件處理上,當面臨子女遭捲入父母間的紛爭、夫妻間頻繁與瑣碎的爭執與衝突應對,會讓律師產生對子女的心疼、對非友善父母的憤怒,作為律師的無力與消耗感。

於法院於程序上與裁判上未落實友善父母原則,讓非友善一方因此得利時,會引發律師對於法院未能支撐善意律師的憤怒與無力。在與當事人相處上,當律師認同當事人的處境與情感,會因情感投入而遭受心理衝擊;當於與當事人價值觀相異時,將引發內在衝突與心理上痛苦。於法庭活動中,當法院對於律師公益性的在野法曹期待,與當事人間同盟期待產生衝突時,將使律師因無法兼顧多重期待而存在抉擇上的為難。於心理調適層面,律師因陪伴當事人走過人生感受到工作意義感,並會以設立時間與心理界限、尋求支持系統、轉換觀點與目標等方式為情緒上的因應。本研究為初探性研究,目的為使律師經驗有更多呈現與探索的機會。綜觀目前國內文獻,對於律師內在經驗的

研究仍屬鮮見,希冀未來得有更多研究得拓展對於律師內在經驗的發現與理解,並增進律師執業文化中對於個人經驗的關注、自我照顧及避免耗竭的意識,提升律師於執業過程的身心健康。

離婚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 判決的問題,作者俞百羽 這樣論述:

  本書以案例為論述主軸,聚焦於離婚所涉及之相關程序及法律問題進行解析。在「決定離婚前」,本書提供一些參考面向,以利讀者衡量自己是否應走向離婚之路 ; 在「決心離婚後」,就如何提出讓雙方接受的協議條件、規劃合理的財產分配、妥善安排親子的照護等問題,皆有明確的教戰策略 ; 在「進入訴訟時」,指導讀者如何列舉讓法官認可的離婚事由、相關人事的蒐證方式、應得財產的攻防保衛、孩子照顧責任之分配等,皆有詳細闡釋。筆者以其獨特的散文式筆觸,在嚴謹的結構下能深入淺出,是一本能夠作為床頭書的離婚法律寶典。

從同性寄養轉換為同性收養之研究

為了解決家事法庭 判決的問題,作者林庭葦 這樣論述:

各國在推行同性婚姻的立法過程中,同性生養子女權利是最難突破之關卡,在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有保障相同性別之人的親密共同生活關係違憲以後,我國以制定同性婚姻專法即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開放同性婚姻,原則上該法以同性配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主要規範對象,惟於第20條中涉及同性配偶間之親子關係,允許同性配偶得收養他方配偶之「親生」子女,然而與我國民法第1074條收養之規定相比下,異性夫妻可為繼親收養、追加收養、共同收養三種類型,惟748號施行法卻僅開放繼親收養,此一差別待遇是否有其正當性,本文參酌同為大陸法系採取階段式開放同性收養之德國、奧地利法,分析並探討我國在同性收養上有無開放

追加收養、共同收養之可能。雖然同性家庭收養子女受到限制,惟同性家庭建立與子女法律關係之管道除收養子女外,尚有寄養家庭制度,在尚未開放同性婚姻之日本,在2015年即有承認同性家庭為寄養家庭之個案,使同性家庭有建立類似於親子之關係及擁有部分法律權利義務,我國則在748號施行法施行之後,有部分地方政府開放同性家庭可為寄養家庭,所謂寄養家庭制度係針對無親權人或親權人有不適任之情事,將寄養兒少暫時安置於寄養家庭中,使寄養兒少能受到養育及照顧,然而同性家庭於寄養家庭制度中扮演何種角色,其與寄養兒少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即有探究必要,本文以日本寄養家庭制度作為比較法的對象,進行分析並檢討我國寄養家庭制度之內涵與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於收養制度與寄養家庭制度,同為照顧、養育他人子女作為替代家庭之手段,且都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我國寄養家庭制度中有寄養轉收養之程序,連結了收養制度與寄養制度。在寄養家庭資格之選任並不以性傾向為考量,而是以其是否具有養育能力作為判斷標準,而反對同性家庭收養子女之見解又多以同性家庭無養育能力、將使子女遭遇歧視等理由認為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本文以為倘若同性家庭能藉由寄養家庭制度,使同性家庭能有接觸他人子女之機會,並且透過寄養期間之相處,可知悉同性家庭具有養育能力,於寄養兒少有出養必要性時,寄養家庭亦能透過與寄養兒少有形成類似親子關係,藉由寄養轉收養制度,達成共同收養之目的,而

將寄養家庭制度作為開放同性家庭共同收養之過渡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