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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和李永然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許政賢所指導 阮昊翔的 跨境代孕協議法律適用研究——兼論「兩岸四地」之相關問題 (2021),提出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境代孕、國際私法、法律選擇、統一實體法、兩岸四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昀嫺所指導 林育萱的 論我國分居制度之挑戰與建構 (2020),提出因為有 分居、婚姻破綻、有責主義、分居制度、協議分居、裁判分居、分居期間、離婚事由、苛刻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跨境代孕協議法律適用研究——兼論「兩岸四地」之相關問題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阮昊翔 這樣論述:

人工生殖輔助技術的進步實現了性與生殖的分離,代孕亦隨之產生,這種分離使得代孕所產生的糾紛與爭議極具特殊性與複雜性。另一方面,全球化的發展下,各法域間法律衝突的發生隨跨境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而愈趨頻繁。此二者的結合,無疑增加了相關問題處理的困難程度,亦為國際私法上的法律適用提出了無法迴避的難題。而此一難題在日逾頻發的代孕糾紛中,得以凸顯其亟待解決的緊迫性。然目前為止,少有實踐經驗或學術見解對此一問題作出全面的回應。基於此,本文欲以跨境代孕協議法律適用問題為研究對象,探討並構想一個可行的國際私法規則。本文首先在基本問題概述中,對跨境代孕的相關概念進行界定,包括代孕、代孕類型、跨境代孕及其協議等,

敘明如糾紛產生與跨境動因等相關問題,梳理合法性與親子關係認定等法律衝突發生之處。緊接本文檢視當前既有的國際層面主要實踐,得出其指導作用存在二個不全面之處的結論,同時亦得到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指導性地位之啟示,並在該層面論證另一指導性原則,即親子關係法定原則應得確立的必要性,進而探討跨境代孕協議之法律適用。鑒於國際私法上存在兩種法律適用方法以解決法律衝突問題,因此本文在確立親子關係法定原則與分割法理論的應用後,對此二種方法分論之。在衝突法調整方式中,分析並構想跨境代孕此一特殊情形下,其協議親權部分與非親權部分各自之法律適用規範的合理設計;在實體法調整方式中,探析不同類型統一實體法可行性問題,並提出

相對具有可行性之方案。最後,將上述所有理論分析置於兩岸四地此一特定地理範圍中,針對其特殊性,再作進一步之調整。望透過本文之撰寫,對比分析各類相似法律關係,盡可能全面地梳理研究相關理論,有助於構建一個切實可行的跨境代孕國際私法規則,以合理妥當解決代孕在全球帶來的部分難題,使各方利益在其中均得理想的保護。此外,更望藉鄙作此一家之言,作為引玉之磚,可激起學界更多探討,早日減輕甚至避免此一複雜問題所造成的不必要之利益損害。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論我國分居制度之挑戰與建構

為了解決律師事務所離婚費用的問題,作者林育萱 這樣論述:

從統計數據顯示,於2020年我國至少有約7萬2千餘人在婚姻關係中與配偶處於分居狀態。然而,我國現行法制並無規範分居制度,除了可能使分居期間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無法完整受到保障外,分居多年且婚姻有重大破綻的配偶,亦恐因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有責主義規定無法離婚。過去20餘年來,立法院多次針對分居制度相關草案進行審議,但最後均無疾而終。我國分居制度有無建構必要,及其爭議與挑戰為何,實不無疑問。本文採法釋義學方法,分析現行法制規範內容與立法意旨對於分居配偶的保障與限制,並研究我國近5年間共415件判決,以判決研究方法探究在我國目前無分居制度的情形下,司法實務對於分居相關議題之見解;本文更

在此基礎之上,參酌英國及德國的分居法制,藉由比較法方式釐清我國現行法制與外國立法例之異同及外國法制有無可資借鏡之處。本文發現,建構分居制度在我國有其必要性,此分居制度包含增訂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事由,增訂協議分居與裁判分居制度,以及明定分居期間涉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規範,本文並提出建議之立法草案,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期待藉由分居制度之建立,除了能在配偶雙方衝突劇烈時,有機會以分居方式冷靜面對問題及重修舊好,並完善保障分居期間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同時在婚姻確實無法繼續下去時,原則上得以分居滿3年訴請離婚,避免配偶被迫處在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中,並以苛刻條款作為配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