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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到幾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晴翔寫的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和HIRO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最新周刊-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112.1.1施行 - 司法院也說明:一、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並修正為訂婚年齡男女均為17歲,結婚年齡 ... 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悅知文化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淳鈺博士所指導 黃馨的 子女之最佳利益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酌定為中心 (2016),提出扶養費到幾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親權、親權行使人、親權歸屬、親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周明萱的 所得稅法上婚姻家庭之保護 (2011),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法、婚姻家庭、課稅單位、量能課稅原則、最低生活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扶養費到幾歲的解答。

最後網站為了兒女不肯給扶養費,親子對簿公堂…知名律師:拿到了孩子 ...則補充:如果真的有天為了扶養費對簿公堂,就算拿到孩子每個月給的3000元, ... 這些人從10歲到70歲不等,當中有許多人透過私訊詢問律師,除了借重其法律專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扶養費到幾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為了解決扶養費到幾歲的問題,作者楊晴翔 這樣論述:

婚姻、親權、保護令、繼承…… 關於愛與情的糾結,兼具理性與感性的法律剖析! 【特別收錄:如何選擇你的家事律師】     一生中,毫無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機率,有多高?   曾是家事法官,現任家事律師,看遍法庭上的風景,   藉此引領我們認識與人生息息相關的家事法。   或許有一天,這些知識可以保護你──     婚姻‧終點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沒問題吧?   如果確定要娶她,先簽下婚前協議書。     親子‧連結   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孩子不想跟他走,我有什麼辦法?     保護令‧停損   被不認識的人跟蹤,我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我這麼在乎你,你別想離開

我身邊!     收養‧給愛   可以終止收養嗎?我們實在無能為力再當他的父母了!   在臺灣,該怎麼辦理收養?     繼承‧權與錢   我們沒有孩子,父母也不在了,遺產會怎麼繼承?   掀起波瀾的一張紙:遺囑引發的繼承爭議     【增訂版新增內容】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調整修法   贍養費修法展望   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同性婚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暖心推薦     中原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 郭振恭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執行長 林春元   專欄作家 人渣文本(周偉航)   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臺大婦產科醫師 施景中    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

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鈺璽診所院長 黃鈞蔚    黃瑽寧醫師健康講堂 黃瑽寧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好評推薦     本書非常適合非法律人的社工師與心理師,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家事事件法要點及目前家事法庭如何應用多重資源統合處理家庭紛爭,亦適合想透過司法解決家庭紛爭或已在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參考。──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本書告訴我們的是:以愛為基礎,相互尊重為底線,各自活出豐富無悔的人生。家庭,既然以幸福為目的,無論出發或結束,都應該圓滿,平安靜好,

無悔無怨。──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本書以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故事作為例子,並佐以專業的法律見解,卻不使用艱澀的法律用語,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能輕鬆入門,而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也能藉由本書了解法庭的實務做法。──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如何心平氣和地終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家事事件中最困難的課題。楊律師以豐富的法院及律師實務經驗撰寫本書,揭露了《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對於處在生命中十字路口的王子和公主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從事身分法領域的教書工作

多年,《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一書牽起我與作者的緣分,邀來從事實務工作的作者在課堂中與學生們親身論法……讓學生們在枯燥的法條背後發現其蘊藏的功用,激發學生們對家事法領域的興趣。──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子女之最佳利益以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酌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扶養費到幾歲的問題,作者黃馨 這樣論述:

看似嚴重違反憲法的男女平等原則。不過考量到立法當時,女子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時代才剛結束,我國的婦女在外大多並無工作,在女性無經濟能力的情況下,似乎很難苛責當初起草法案者。隨著時代的演進,相關條文歷經民國85年、民國102年兩次修正,成為目前我們所看到的條文,其內容主要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作為定奪之考量,此部分父權至上被宣告終結,然而什麼是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就成為最大的問題。本論文希望更深入的探討之。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扶養費到幾歲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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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上婚姻家庭之保護

為了解決扶養費到幾歲的問題,作者周明萱 這樣論述:

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可知,我國所得稅法上之課稅單位仍係以合併課稅制為中心而設計,此衍生出一個爭議:絕大多數情形勢必使兩人婚後總稅負重於婚前個人稅負。此種個人之稅負,因結婚而加重之情形,即稱為婚姻懲罰(marriage penalty;Heiratsstrafe),此不僅對於憲法上婚姻與家庭之保護有所妨礙,亦恐違背了租稅法上之量能課稅原則,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8解釋、第696號解釋亦曾先後對此條文表達不同之態度立場。此外,憲法第15條人民生存權之保障

,若落實於所得稅法上,則為所得稅法第17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規定,所得稅法中關於免稅額與扣除額部分,不僅為憲法上婚姻與家庭保護之議題,尚涉及國家對人民最低限度生活需求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