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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商訊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李孝禹的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2021),提出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心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應秘密、公共利益、洩漏、警察洩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郭逸婷的 從資本適足率論銀行風險監理兼論其業務經營 (2021),提出因為有 風險管理、自有資本、巴塞爾資本協定、資本適足率、金融集團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心得的解答。

最後網站[請益] 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看板Master_D - PTT網頁版則補充:有意報考政大法碩專但看到修業最多4年54學分+論文感覺很硬啊! 想問問看政大碩專的學長姐有沒有經驗可以分享的謝謝各位大德--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心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再檢視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心得的問題,作者李志殷 這樣論述:

  我國之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為公示並確定不動產之物權變動而建構;其不僅具有技術層次之特性,亦蘊含學理之基礎。惟對此學理,我國罕見深究者,致有關議題,眾說紛紜,進而使登記實務上亂象叢生。基於不動產登記是為我國確保國民財產權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之重要制度,故對有關原理原則等學理,是有重行銓釋及建構之必要。   本書從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制所具權利登記制度之要素,即物的編成主義、登記主義、實質審查主義及登記公信力等著眼,除考證各個要素於我國之形成背景與其內涵之變化外,亦細繹國內外相關之學說、實務見解及立法例等,以論證並澄明其於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下應有之意涵,進而釐清有關登記疑義

,足資不動產登記相關議題研究及實務處理與制度改進之參考。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心得的問題,作者李孝禹 這樣論述:

警察本身工作性質或職務關係,具備各種查詢資料管道權限,掌有較多應秘密之資訊來源,例如個人、車籍或犯罪前科等資料,顯示警察人員的動靜俱與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因其握有豐沛資訊,相對的也容易發生洩密之疑慮,合法與違法往往一線之隔,是以研究本罪對於警察實務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的研究範圍係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為主軸,透過國內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探討警察實務工作涉及洩密罪之問題。論文先介紹保密之歷史與起源、秘密之概念與意義,繼而闡釋本罪之不法要件,至於本罪主體「公務員」嘗試以「法條規範目的」界定之。本罪之保護客體是國防以外之秘密,因此保護法益為「公共利益」,本罪核心要件要素「應秘

密」則將透過法益保護說明之。接著整理國內警察洩密之實務案例與判決,同時進行評析,藉由學說檢視實務見解是否妥適,提出本文立場與建議,最後總結本文研究結果,以供警察與司法實務參考。

2010EMBA報考指南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心得的問題,作者全國考訊企畫部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為持續擴大讀者服務,並使有志進修的職場菁英能有效率的實現夢想,99年度「商訊文化」特別再度尋求EMBA暨碩專班入學輔導成效卓著、最具權威之業界龍頭-「全國考訊」共同企畫,擴大發行98EMBA暨碩士在職專班報考指南專刊,除表列各校招生資訊外,學長姐EMBA就讀心得及經驗分享專欄,更是提供讀者最直接而詳實的評估與參考價值,期使本刊成為讀者報考EMBA暨碩專班受惠最高的工具書,在此感謝各校所及學長姐們的支持與協助,讓本刊得以將完整、精采、豐富的資訊提供給準EMBA學長姊們,做為選校報考的參考。   而有關人脈、文憑及學習等三大需求的資訊,相關報章雜誌多已報導過,我們不再贅述,在此僅

為臺灣企業菁英提供完整的招生資訊。 作者簡介 全國考訊企畫部   「全國考訊」掌握台灣學習市場的脈動趨勢,長期大力推動在職進修,跟隨知識經濟的時代步伐向前邁進,所擁有的專業師資皆出自名校(台大、政大、台科大…等),企業實務經驗皆超過25年,亦皆歷經過名校EMBA的洗禮,多年來,憑藉專業的師資團隊及熱忱的服務精神,從選校報考建議、書面資料協助、筆試教材、專業課程乃至於專業師資個別指導的口試訓練,皆以專業分工、無微不至的精神,成功協助無數的企業菁英金榜題名,有口皆碑。

從資本適足率論銀行風險監理兼論其業務經營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心得的問題,作者郭逸婷 這樣論述:

銀行因為在公司治理上的特殊性與其擔任資金中介的角色,故在經濟金融體系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若銀行經營不善,將衝擊整體金融市場之穩定。為了防止銀行的經營風險,銀行須以其自有資本做為緩衝機制,因此各國監理機關將注意力放在銀行自有資本之充實,以茲承擔風險性資產而產生資本適足率該量化監理。我國配合BCBS公布的Basel I至Basel IV修正我國銀行相關監理法規,目前我國的法定最低資本要求分別為: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且我國設定之資本適足率標準乃本研究中最高,其原因係我國已將BaselIII之留存緩衝資本所規定之2.5%,計

入最低資本要求。此乃便於計算的立法模式。另外,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為滿足客戶一站式消費需求,各國銀行以跨業經營的方式擴展其業務範圍。然而,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下產生的金融集團有其特有風險,其中就防止資本重複計算上,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美國與歐盟的方法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有些許不同。在透過合併報表已可處理原先設計出金融集團資本適足率以防止資本的雙重與多重利用之狀況下,本文建議應如同美國針對銀行業的監理,對於各種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報表計算該行業的集團合併資本適足率。最後,我國銀行業者把符合資本適足率的重心放在提高其自有資本而非降低風險性資產,因此在大銀行現金增資較小型銀行容易的情況下,似可見未來我國銀行

業大者恆大、小者合併的趨勢。再加上金管會對銀行業高度管制的監理,逐漸造成金融活動往監理較少的非銀行移動,乃我國主管機關需要關注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