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監護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另外網站[監護繼承] 想取監護權簽協議可註明 - 警安徵信社也說明:監護權 屬親權的一部分,而父母子女間的親權源自血統,無法以任何法律行為做永久拋棄或變更;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依法可請求與未成年子女定期、不定期見面或聯絡;除非有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王燦槐所指導 劉人鳴的 變更子女姓氏與子女利益之研究─以台灣地方法院裁定為探討 (2019),提出更改監護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姓氏、子女利益。

最後網站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留言板則補充:請問子女原為共同監護現在男方願意放棄監護權我該準備什麼文件? 監護權轉讓聲明書該怎麼寫? ... 親愛的市民您好: (一)臺端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詢問父母雙方欲變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更改監護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變更子女姓氏與子女利益之研究─以台灣地方法院裁定為探討

為了解決更改監護權的問題,作者劉人鳴 這樣論述:

於二十世紀開始,福利國家逐漸受到「國家干涉主義」(state paternalism)的影響,認為國家不應讓家庭完全的享有自治。在「國家干涉主義」脈絡下,聯合國、歐美各國開始將「兒童最佳利益」作為親子法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台灣亦在1996年9月25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改採以「子女為本」的親子法。於現行民法親屬編中,不乏有以「最佳利益」做為判斷標準者,本文選擇以「變更子女姓氏」之「子女利益」做為研究,原因在於「姓名」權利屬於個人人格權的一種,且姓名的存在,是國家承認個人存在的第一步,予其享有權利、義務的第一步。本研究探討民法第1059條第1項於2007年修法開放讓父母自行約定子女出生從姓,201

0年子女出生從姓協議不成或未約定以抽籤決定,是否影響從父姓或從母姓比例?本研究結果顯示,其雙方約定且從父姓者仍佔多數,但是從父姓者比例已從2012年起是有下降的情形。雙方約定且從母姓者雖佔少數,但是,「從母姓」者比例從2012年起是有上升的情形;抽籤決定且以從母姓者為多,從父姓者為少。另外,本研究探討2010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2、3項、民法第1059-1條第1項、第1078條第2項變更從父姓、母姓,是否影響從父姓或從母姓的比例?本研究發現婚生子女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改為母姓」者佔多數,養子女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以「改養父姓」者較多。最後,本研究比較地方法院子女更改姓氏的裁定書中,四種評估者

如何考量「為子女利益」,共有七個研究結論。第一個結論:整體來看,比較准予案件和駁回案件於子女最佳利益之關鍵理由:准予案件會出現的關鍵理由是偏向正向或是中性面;駁回案件會出現的關鍵理由是偏向負向面或是中性面。第二個結論為社工(或家調官)所考量「為子女利益」的指標傾向以對兒少意義係建立新生活、變更姓氏意義後兒少能與聲請人家庭相處上更為融洽與緊密二者為主。第三個結論為有社工(或家調官)評估之法官所考量「為子女利益」傾向以未成年子女尚未了解姓氏的意義、未成年子女認為變更姓氏後對其未有影響、受到外祖父母與母親影響、讓母不再因子女從父姓而再聯想到前配偶(伴侶)與取得家族親屬的經濟支持等五個面向。第四個結論

則是未有社工(或家調官)評估之法官所考量「為子女利益」係以未成年子女願意變更姓氏為主要之考量,居四評估者之冠。第五個結論則是聲請人所考量「為子女利益」係以兒少認為變更姓氏意義係對於聲請人家庭的認同感與歸屬感、能夠對於同儕有所解釋、受到其他同住家屬期待、受到其他(同儕、老師)影響、父或母認為無庸耗費心力去向他人解釋姓氏、非聲請人一方對於對成年子女長期鮮少聞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對於非聲請人一方未有影響(因為已經有其他同姓子女)、一方受到通緝、交友複雜等眾多面向。第六個結論則是聲請人與專業人士在「為子女利益」上的重視層面有所區別:專業人士較重視變更姓氏與否對於聲請人家庭的影響上,而聲請人則較重視家

庭安全議題。第七個結論則是從變更為母姓遭駁回案件或變更父姓為准予案件之理由中係未見有性別不平等意識之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