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孫迺翊,廖福特寫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和賴兩陽的 聯合社區的理念、實踐與反思:以「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為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人民團體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也說明: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全球資訊網.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洪葉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碩士在職專班 陳慈幸所指導 莊泳家的 社會工作人員面對個案之職場暴力修復歷程之探索-以社會安全網網絡成員為例 (2021),提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復原歷程、社會安全網、職場暴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張桐銳所指導 鄭淳晉的 食物權保障之研究 - 以美國食物券計畫為借鏡 (2021),提出因為有 食物權、食物券、食物券計畫、社會救助、實物給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的解答。

最後網站轉知社會局辦理「桃園市110年度國際兒童人權日」活動則補充: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承辦人:社工 ... 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為了解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的問題,作者孫迺翊,廖福特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在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相較於種族、性別、兒童等議題一直未能獲得同等重視,聯合國大會直到2001年才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草擬一份人權公約,並於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於2008年5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74個締約國。   台灣既然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整體社會都應真誠面對這些困難的挑戰,尤其應澈底扭轉慈善行為背後的歧視心態,尊重多元差異、保障機會平等,使身心障礙者享有為自己作主、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權利。台灣雖然受到國際社會排除,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但

在邁向人權的道路上,台灣與世界各國並肩努力。在這條道路上,本書希望能略盡一份學術上的棉薄之力。

社會工作人員面對個案之職場暴力修復歷程之探索-以社會安全網網絡成員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的問題,作者莊泳家 這樣論述:

摘要近年來臺灣社會強調建構社會安全網之重要,以期及早進入弱勢家庭或協助個人因經濟、失業或精神因素需外界力量撐起失衡的生活,預防犯罪問題的發生。而社會工作人員是社會安全網中成員之一,執行業務時,被個案傷害或威脅之情事時有所聞,當遭遇職場暴力時,社會工作人員的身、心與社會生活、社交各方面應被妥善照顧。本研究運用質性研究法之深度訪談,藉由滾雪球方式找尋6位因執行業務或工作上曾受職場暴力之受訪者進行訪談,再將資料整理、歸納,透過了解社工員的經驗,找出遭受侵害後之生態系統的復原歷程。本研究綜整結果,在微觀系統發現個人能藉由抒壓休息、休假、享用美食透過旅行來復原、中觀系統則有家人或同儕、主管的情緒支持支

撐復原歷程,而政策或制度的設計方面提供些許的復原力量。綜上,期待本研究之發現與建議,能提供後進參考與有用之資訊來改善社會工作者執業環境,讓社會安全網中的力量更強壯,發揮更大的服務效能。

聯合社區的理念、實踐與反思:以「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的問題,作者賴兩陽 這樣論述:

  聯合社區應該是台灣獨特的社區工作模式,希望鼓勵這些範圍狹小、各自為政的社區「綁」在一起,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精神。但「綁」在一起有比較好嗎?好在哪裡?不好在哪裡?如果社區不要被侷限在村里的軀殼當中,而與其他社區產生互動連結,會不會產生另一種「化學作用」,而讓社區有更不一樣的感覺?   本書撰寫目的如下:   一、建構聯合社區相關的知識基礎,以做為理念的依據。   二、說明我國聯合社區的政策發展與外國社區聯盟實踐經驗。   三、分享作者在桃園參與聯合社區推動的過程、實踐經驗與發現。   四、彙整全國各聯合社區相關的研究成果,從組織型態、計畫形成與執行能力、政府

與聯合社區的互動關係、專案經理人的角色功能及後續發展等面向為內容,以理念、實踐及反思三個層面加以分析。   五、提出本書的結論、反思及建議,以做為對本議題有興趣者之參考。

食物權保障之研究 - 以美國食物券計畫為借鏡

為了解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的問題,作者鄭淳晉 這樣論述:

對於低收入者之生活保障,乃我國憲法上生存權保障之範圍;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11條有關於「食物權」之概念,事實上可分為「生存需求」、「食品安全」與「經濟市場」三層面,其中「生存需求」方面對應到我國法制體系即為憲法生存權保障之範圍。檢視我國國內社會法對於此「食物權」之保障極為缺乏,民間社會工作實務上以「食物銀行」之方式事實上承擔不少應由國家負擔之給付責任。在立法方式參考上,本文選擇參考「美國食物券計畫」之原因,乃其為美國現行眾多社會安全制度中,唯一對於「具有勞動能力者」提供社會救助之聯邦計畫,亦為美國參與人數以及支出金費最高之實物給付計畫,其60年來發展之歷史以及現在發展之情況、運作形式與法條規定

均值得我國於立法時之參考。由比較法之研究可知,美國食物券制度在「受領資格」方面之認定較其他現金給付性質之社會救助為寬鬆;在「運作形式」方面,其公私協力之給付形式顯現出實物給付制度之特性。考量政府本身之行政量能,以及民間商業運作之特性,以廣泛吸引民間食品零售商加入計畫之方式,提供符合資格之低收入家戶維持生存之食物,而費用則由聯邦政府承擔;在「給付額度」方面,食物券計畫之給付額度為每月定量,依據聯邦精算局(類似我國行政院主計處)考量健康品質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每個受領戶需要之食物量與花費在食物之金額所得出。回頭檢視我國法制以及社會工作實務現況除台中市外,其他地方政府並無整合食物銀行並立法使政府建

立一普遍式具有「食物給付」之社會救助制度。本文認為基於現金給付「資力門檻」以及「家戶成員的保障」等問題,我國未來應比照美國食物券制度之形式,建立一普遍由食品零售商參與,提供食物予低收入人民「實物給付」形式之社會救助制度。而現行於民間運作之食物銀行仍可繼續扮演民間團體本身之角色,對於無法獲得國家救助之貧困者或是遭受急難者提供援助。現行台中市將民間運作之「食物銀行」轉型為市政府提供「食物給付」之場所,並將該場所委由民間團體經營乃短期內可達成之便宜作法,長遠發展還是應建立一普遍由食品零售商參與,提供食物予低收入人民之社會救助制度。最後本文擬出具體之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共修正社會救助法第2、5、10條

之1、11、14條以及「增訂專章」等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