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入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民法入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淑明寫的 債法總論(12版) 和李淑明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冊)(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施茂林、唐淑美所指導 梁懿慧的 現行認罪協商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民法入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主法治、認罪協商、兩極化刑事政策、修復式司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張亦忱的 論成年監護制度之監督機制 (2020),提出因為有 成年監護、法定監護、意定監護、監督機制、監護監督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入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入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法總論(12版)

為了解決民法入門的問題,作者李淑明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值得推薦及珍藏的好書!     如果您拿起民法法典,看到密密麻麻的文字,感到一陣心慌與頭暈,不知該從何開始……那麼,這本書是您的不二選擇。是的!學習債總的方法,本書清楚地告訴您。     如果您已經和債總奮戰多時,但總是頭歸頭、腳歸腳,頭尾永遠打不到照面,不了解「債之發生」與「債之效力」之間,該如何讓它們彼此熟識?那麼,這本書是您的必備寶典。是的!債總看似零零散散的規定,本書為您一一串起。     如果您正在考海裡浮浮沉沉的奮鬥,那麼,本書嚴選重要的實務見解和全真考題,示範如何舖陳絕佳的實例題答案、快速找出選擇題的爭點,是您的致勝秘方。是的!觀念與考試的連結,本書完整的傳達給您

民法入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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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認罪協商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入門的問題,作者梁懿慧 這樣論述:

摘要       憲法明文五院機關所掌之職權,各有其司,得以在各體系中發揮其所能,畢盡其功,且不違背分寸,為人民盡忠職守,以收權力分立之充分彰顯。立法、行政、司法一直在國家與人民就審判之司法而言,終極判決之法院角色,除依法審判設身處地無不以人民之生命財產為最後之守護者外,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也扮演著公正審慎用法、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人民權益之地位。 刑事訴訟法規範著程序正義,法律問題並非訴訟是唯一可行之選擇,犯罪涉及重大侵犯國家公共利益、危害社會治安之重罪,審以嚴格處置裁以隔絕社會之自由,緩和轉向政策以可替代性或教育性處遇回復社會生活。具有反覆危險性犯罪行為者處之保安處分。並融入社

會調和元素之修復式司法。尚有另類選擇之認罪協商機制。 刑法之遏阻犯罪之預防作用及其謙抑性,因社會科層組織化,行政權限裁處,基於整體社會資源配置及社會防衛立場,免於訟爭,設有訴訟外之調解、緩和政策之轉向處遇、修復式司法調和、審理程序中之認罪協商,預防制定法本身、訴訟行為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及社會成本之經濟效益,國家法治目的所欲達到之安定性,訴訟外解決紛爭之預防司法,發展另一面保障人民救濟途徑之功能。

民事訴訟法(第一冊)(五版)

為了解決民法入門的問題,作者李淑明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為民法、民訴搭起橋樑的教科書!     體系架構:按訴訟進行流程,循序為階段式說明。如果您對民事訴訟法的認識,仍然停留在「點」的觀念、沒有「線」的連結,本書的階段式說明法,為您將零散的觀念,依序串起。     案例解析:以訴訟法爭點為主軸、民法實例為藍本。如果您看到實例問題,總是找不到爭點,本書透過大量案例解說,為您示範如何將民事訴訟法抽象的觀念,化為具體的實例解析步驟。     全真考題:收錄國家考試試題,詳實解說破題要領。如果民事訴訟法是您通過國考的致命傷,本書嚴選歷年經典試題,示範解題技巧,民事訴訟法將成為幫助您跨過國考門檻的利器。     修法趨勢:時時留意修法動態、處

處反映立法趨勢。如果法規變動的「詭譎多變」,讓您摸不著頭緒,本書獨特的體系化及比較式解說法,絕對是您掌握最新修法走向的必備寶典。

論成年監護制度之監督機制

為了解決民法入門的問題,作者張亦忱 這樣論述:

  為使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之事務能夠得到妥適處理,民法設有成年監護制度,由監護人為其處理之。然而由於本人精神或心智上之缺陷,於監護人執行職務時,事實上已無監督能力,因此為避免監護人濫用受監護人之財產或對受監護人為虐待等不法行為,致受監護人之利益或意願受到損害,實有必要透過其他監督機制,監督監護人執行職務。於民法2008年修正前,監督機關乃由親屬會議擔任,但隨著台灣高齡少子化,以及家庭結構的變遷,親屬會議難以發揮其功能,因此立法者將監督機關改為法院,以因應監護制度的社會化。隨著我國高齡人口不斷攀升,需要成年監護制度之人數也呈現逐年上升趨勢,為增加成年監護制度的信賴性,監督機制之妥適性更顯

重要,實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如何改善我國成年監護之監督機制。  就此,本文將參照日本與德國法制,並區分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制度加以說明。在法定監護制度當中,探討複數監護人、法院之審查監護人報告義務、法院之許可機制、監護監督人之建構可能性、法人監護之特殊監督議題;在意定監護制度當中,則討論移行型意定監護契約、監護開始之轉換法定監護機制、意定監護監督人之建構。  於本文之結論,首先在短期建議上,應加強法院監督的主動性,於現行法院監督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可善用複數監護人制度來彼此監督,惟應避免相互牽制,且為避免失依個案無人照護,應適度放寬法人擔任監護人之限制。此外,於意定監護之監督機制當中,更應側重本人自我

決定權之保護。其次,在長期展望上,應建構專業監護人與監督人制度,並擴大社福機構的參與,期望透過法院、民間團體、行政機關之協力,以完善我國成年監護之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