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條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民法離婚條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振鯤寫的 法學概論(29版) 和羅揚的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想要離婚、強制離婚- 一起幫幫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網也說明:沒有信任度的夫妻,想要簽字離婚幾乎不可能,這時可以藉由民法的離婚條件強制離婚。但若對方沒有犯下嚴重錯誤,像是外遇或家暴等,想讓法院判決離婚很難,而且監護權也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防大學 社會工作碩士班 陳依翔所指導 沈彥儒的 國軍男性離婚軍官復原力之研究 (2021),提出民法離婚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復原力、男性離婚軍官、保護因子。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林春元所指導 王慶文的 以Dworkin的人性尊嚴、平等原則探討收養自由-以我國法律限制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未成年人的爭議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人性尊嚴原則、平等原則、建構性詮釋理論、夥伴關係民主、資源平等理論、兒童最佳利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離婚條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判決不准離婚夫妻更難相守 - 免費法律諮詢- 外遇則補充:裁判離婚條件嚴苛 鄭凱榕指出,目前離婚的方式,有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兩種。如果要裁判離婚,以目前民法第1052條採有責主義的情況下,想離婚的一方必須證明另一方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離婚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民法離婚條件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國軍男性離婚軍官復原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離婚條件的問題,作者沈彥儒 這樣論述:

本研究目的是以復原力之觀點,探討離婚男性軍官之生命經驗,其內容包含瞭解男性軍官在離婚經驗中所遭遇的困境、瞭解男性離婚軍官具備之內在與外在保護因子、瞭解男性離婚軍官如何運用社會與軍隊資源。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中的敘事研究訪談法進行資料之蒐集,經由研究者自身已掌握認識之特定對象與各級心衛中心之引介,邀請符合本研究資格條件受訪者六位,共同參與本次研究。其研究發現如下:一、哀傷階段的不同,復原力的需求則不同。二、軍人職業工作時間長,夫妻關係經營時間短。三、軍人性格剛毅木訥,夫妻溝通僵化阻暢。四、軍人拒蒙受恥辱印記與傳統性別社會化交互之影響。五、男性離婚軍官復原力展現模式。經過研究之後,

研究者歸納出以下三點結論:一、男性離婚軍官復原力之風險因子顯現於個人、家庭與社會層面中。二、男性離婚軍官之復原力內涵展現於內在保護因子與外在保護因子兩個面向。三、部隊環境與個人互動影響復原力之展現。最後,本研究在個人部分、研究方面與政策方面提出建議,提供相關單位在制定政策時參考:一、個人部分之建議(一)提升自我復原能力,勇於尋求專業協助。(二)推動情感與性別課程,強化婚前輔導與教育。二、研究方面之建議三、政策方面之建議(一)結合國軍MDM研發多功能資訊平台。(二)人事派遣納入家庭因素進行考量。(三)設立非營利托育與幼兒園機構。(四)設立離婚數據蒐集專員,以深究離婚原因與影響。(五)成立國軍家庭

服務中心。(六)強化心衛中心服務專業知能,擴大鏈結民間輔導資源量能。關鍵字:復原力、男性離婚軍官、保護因子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為了解決民法離婚條件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1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隨書附贈民法與信託法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

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民法修正條文修訂,一書在手,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各編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以「舉個例子」說明,用簡單的方式幫助讀者理解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滴水不漏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收錄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內容,重點整理最詳盡,上考場不怕遇到漏網之魚;搭配表格做統整

,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易混淆的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更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題題擬答脈絡清晰   本書收錄100~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

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

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

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

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

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

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以Dworkin的人性尊嚴、平等原則探討收養自由-以我國法律限制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未成年人的爭議為例

為了解決民法離婚條件的問題,作者王慶文 這樣論述:

同性婚姻當事人礙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同婚專法)第20條:同性婚姻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相較民法第1074條本文,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的規定,同婚專法第20條是以性取向為區別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禁止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未成年子女,似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保障條款且無正當理由限制同性婚姻當事人的收養自由以及兒童最佳利益。本文以Dworkin的人性尊嚴原則、平等原則、建構性詮釋理論、夥伴關係民主、資源平等理論說明同性婚姻當事人的收養自由與被收養人的兒童最佳利益應相容,進而認為同婚專法第20條對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

養無血緣關係之未成年子女之自由的限制,是以性取向為區別標準所形成的差別待遇,不僅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保障條款亦無正當理由限制同性婚姻當事人的收養自由,同時侵害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家庭功能嚴重失靈的兒童之人性尊嚴。政府應以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態度,修正同婚專法第20條,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異性夫妻享有相同的收養自由,不僅實現同性婚姻當事人的內在價值原則與個人責任原則,更提高需替代保護的兒童獲得家庭生活的機會,實踐其家庭成長權,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與兒童人性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