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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大家問離婚Part3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也說明:Q: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如果是父母婚後贈與,但為現金贈與無匯款紀錄的金額,是否還要列入財產分配? A: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顏愷璘的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2021),提出民法 離婚財產分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夫妻協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離婚配偶之退休金分配請求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潘彥錡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範圍研究:以退休金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老年經濟安全、社會保險、國民年金、年金改革、離婚退休金分配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 離婚財產分配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則補充: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依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 離婚財產分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Q&A家庭法律一本通

為了解決民法 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蔡瑜軒,邱怡伶,徐黛美,劉佩瑋,洪宗暉,顏邦峻 這樣論述:

  婚前協議怎麼約定?離婚事件如何處理?   繼承遺產也同時繼承債務的狀況已經解決?   只要有家事相關的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同性伴侶在國外結婚後在台灣可成為合法配偶?      A:錯,目前的法律還是不行!   謬論二 先生與小三外遇,只告小三行不行?   A:不行,得先連先生一起告之後,之後再撤告。   謬論三 已婚的台商在大陸包二奶,不受限台灣的民法?         A:錯,會觸犯妨害家庭罪。   謬論四 父母年老要子女扶養,但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扶養的義務?   A:不一定,如果兄弟姊妹間有人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也是有扶養義務。   謬

論五 大陸配偶不能繼承配偶在台灣的遺產?   A:錯,可以繼承,但要遵守相關程序才能繼承。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訂婚、結婚開始,到離婚、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家事法律問題專家。  

民法 離婚財產分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上禮拜審查軍人年改時,有國民黨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中所規定的離婚配偶請求權,當時國防部嚴部長和退輔會邱主委竟表示同意這樣的看法,我相當驚訝。今天質詢國防部長時,我要求後續協商若遭遇國民黨類似質疑,部長應堅持院版的主張。

一個家庭的責任,無論是工作或是家務,本來就都是夫妻共同承擔、互相扶持的成果。台灣民法早就有離婚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以及許多判例,去年我們在立法院審公教年改的時候,也早就通過相關條文。世界上諸如美、日、德等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我們在討論軍人眷屬的福利時,常討論到因為軍人工作的特殊性,配偶與家屬往往也必須犧牲生活來配合,因此應有針對家屬的福利優惠與補助。但討論到年金時,卻又忽視配偶的付出,主張這財產是軍人自己的,這不是矛盾嗎?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為了解決民法 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顏愷璘 這樣論述:

從長久修法過程可見,婦女於婚姻中的地位逐步提升,對於婚姻圓滿生活之貢獻,並不限於金錢貢獻,也包含勞力及精神上之貢獻,但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許多婦女結婚後在家相夫教子無經濟能力,可能面臨婚姻關係解消後之經濟生活及老年安養問題,除了提升婦女地位,使夫妻雙方財產權利義務相當外,尚不足保護弱勢之妻,故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定,給予妻共同分配婚姻生活貢獻之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為分配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之貢獻,則與夫妻協力有關之財產皆應列入分配方符合當初立法意旨,工作之薪水既係屬夫妻協力之一環,則因工作所得之退休金性質究竟為何,是否同屬夫妻協力之一環?退休金又分為許多種類,有社會保險內

所稱老人給付及雇主責任下之退休金,何者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針對已領取之退休金與未領取之退休金,法院是否有不同看法?軍公教退休撫卹中常提及之優惠存款性質為何,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本文欲深入了解退休金與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先討論退休金之性質是否與夫妻協力有關,因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並探討分析關於軍公教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解析過去實務與現行法及實務分配夫妻財產時,對退休金之處理是否得宜,再以美國法為例,找出我國目前對配偶分配退休金爭議可思考之方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配範圍研究:以退休金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法 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作者潘彥錡 這樣論述: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目的為肯定家務勞動之貢獻、落實夫妻財產權之保障,並保障婚姻中經經濟弱勢之一方得以共享共同勞力之成果,其中又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為大略之分配範圍。然實務適用法規,如佚脫文意之範圍,將如何劃分夫妻財產之範圍?在不影響法條文義之下,是否有其判斷標準?本文針對夫妻間的債務、財產增值、夫妻保證及勞動力減喪之損害賠償,以及老年安全制度下的各項保險與退休金分別臚列解析,以剩餘財產分配的意旨為依歸,探討夫妻間應如何分配上開財產,並在年金改革後所制定的離婚退休金分配下,實務上的進程為何,是否符合當初設立之期待,期冀研究成果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首先,

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沿革與目的出法,以確立劃分分配範圍之標準,觀察各項法未明文規定的婚後財產中,諸如「夫妻間債務」、「勞動力減喪之損害賠償」、「老人退休金」等議題,發現實務過度便宜解釋,恐未能妥適地分配夫妻財產,亦致分配標準趨於模糊。有鑑於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化社會,延續上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特別進一步探討老年安全制度的剩餘財產分配,蒐羅有關社會保險、退休金、國民年金等之實務裁判,發現:在社會保險及雇主責任下之退休金的部分,目前似有認「非無償取得」而得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一致見解,然對於「現存」財產之認定仍未統一,另有實務進一步將夫妻協力之程度納入是否分配之考量。至於國民年金是否為剩

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目前實務尚未有定論。最後,本文以民國106年的年金改革切入,評析目前離婚退休金分配制度之實務運作可能產生的困難,分別從體系、條文規範、事後衍生之問題與比較法上探討,並參酌日本法之相關規定,為上開問題提出相應的處理。基於上述觀察結論,本文建議將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退休金分配制度有效的調和,並整合離婚退休金分配之規定,使法院不再困惑,可以更清楚並公正地分配夫妻財產,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的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