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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郭欽銘寫的 親屬-案例式(14版) 和出右法律事務所的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黃陽壽所指導 蕭淑玲的 中國大陸老人權利之保護暨其所涉監護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法定結婚年齡中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齡化社會、老年人權利、成人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鄭逸哲所指導 陳韋如的 被害人意願在性自主罪章中扮演的角色 (2020),提出因為有 性、性自主、權利、被害人意願、違反意願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結婚年齡中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親屬-案例式(14版)

為了解決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的問題,作者郭欽銘 這樣論述:

  作者任教期間,發現採用傳統理論之教學方式,不易引起學生學習之興趣,但如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表現及案例式的講授方式,則較容易讓初學者引起學習興趣並激勵思考日常生活問題,進而達到「學以致用」之效果。   本書之內容,採逐條釋義及提示家事事件法相關法律為之,並配合實務案例解說分析,提出思考焦點、問題論述、案例結論、相關案例與重要判解,期能對於讀者,有所助益。

中國大陸老人權利之保護暨其所涉監護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的問題,作者蕭淑玲 這樣論述:

高齡化社會是當今世界性議題,亦是中國大陸正面臨的難題。本論文以探究中國大陸老年人權利之保護及老年人所涉監護法制之規定,兼述台灣老年人權利保護之相關政策與法制,進而對兩岸老年人權利、福利及監護法制做比較。本文第一章為前言,主要說明筆者著寫本論文之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文獻討論及研究架構,並說明本論文之研究方向及預期成果。第二章針對兩岸及國際老年人之定義予以闡明;探究大陸與台灣憲法、公法及民法對老年人的保護。第三章以中國大陸目前老年人所涉之監護法制運作為主軸,探討成年人的監護人類型,以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第四章則以台灣成人監輔制度、意定監護以及維護病人善終之《病人自主權

利法》、預立醫療抉擇為輔,進而比較大陸、台灣成人監護制度之優劣,以供兩岸相互借鑑並以完善兩岸法制之參考。 文末則就關於涉陸、涉台老人民事權利保護及監護關係之法律適用做出完善法制之建議,其中涉及兩岸之區域衝突法,如:大陸《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以及兩岸可以相互借鑑之法制規定,均予分節析述。例如:極具中國特色之大陸《民法》第1158條之遺贈扶養協議,其先進特有之規定,自然人可與繼承人以外之組織或個人訂定遺贈扶養協議;而台灣以善終為目的意定監護制度、預立醫療抉擇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均可作為彼岸之借鑑,以促進兩岸相互借鑒彼此之長。 最後,筆者期以借此篇

研究,作為兩岸法規制定之方向、司法實務運作及學術研究之參考,以制定更加完善保障老人權利之政策與法制。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

為了解決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的問題,作者出右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近年經濟快速增長,除仰賴自身龐大市場內需外,外資投入的功勞也不可抹滅。但礙於成長環境差異、用語落差等原因,外商(包括台資企業)始終對中國法律制度模糊不清。在美中貿易戰酣戰未休的今日,中國大陸憑藉著原有之深厚底蘊及長久形成供應鏈,已逐步放寬外商投資要求。本書將協助投資人一探究竟中國大陸憲政制度及整體法律投資環境,以作為中國再廣納各方投資之知識基石。   本書作者群為兩岸專業律師,具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長期致力於跨境法律事務之處理,對法律理論結合法院實務操作十分熟悉,能充分以外資目光對中國法制體系進行論述及分析。另本書並從商事合同、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社會保障

、勞動用工、競爭監管、家事婚姻繼承等各方面進行案例彙編,期能藉由實例方式更深一層解讀中國法制體系,使本書成為外資在設計投資架構上、經營企業制度上、當地生活起居上之必要指引。  

被害人意願在性自主罪章中扮演的角色

為了解決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的問題,作者陳韋如 這樣論述:

性自主的議題近年來相當受人矚目,被害人的意願更是扮演重要的角色,然而並非每一條性自主罪章中的法條皆明文規定「被害人意願」及行為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在法條適用上該如何認定,又侵害幼童與青少年「性」的法益是因「違反其意願」或有其他保護意旨,皆是本文欲探究的內容。本文採用之文獻資料,以我國期刊、論文、專書、為主,輔以網路新聞作為案例,及實務見解之判決、判例,採用法條的文義解釋、歷史解釋,得出「被害人意願」在性自主罪章中扮演的角色。 結論方面有,本文以為性自主個人於「性」方面的「自由權」,屬於個人法益,應回歸於「妨害自由」罪章中,而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則屬保護幼童、青少年身心完整發

展,具公益性,不該屬於性自主罪章中規範之範疇。然於修法前,本文認為「被害人意願」是審查行為人是否構成性犯罪的首要審查,甚至可說是審查各個性犯罪潛藏的構成要件要素,透過被害人意願的審核,才可知道被害人受到性的侵害時是完全自願、內心不願、或是完全不願的狀態,並以行為人的手段加以輔助,探究適用的法條才是。關鍵詞:性、性自主、權利、被害人意願、違反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