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曾勝珍的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北市常用法規彙編2016 - 第 15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 ... 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蔡佳儒的 論破產撤銷權─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比較 (2021),提出因為有 破產撤銷權、偏頗行為、詐害行為、詐欺性移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清理法草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的解答。

最後網站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兩三事"則補充: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 ... Q:夫妻一方死亡也是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因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的問題,作者曾勝珍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一、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二、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三、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論破產撤銷權─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比較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的問題,作者蔡佳儒 這樣論述:

破產撤銷權得以重新檢視債務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實施之財產處分行為,並將已歸於消滅之債權債務關係予以撤銷,乃破產法上實現債權人平等之一大關鍵。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自民國二十四年破產法實施時起即已存在,至今未進行重大修法改革,其作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以及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重要制度,實有重新檢視並加以修正之必要,因此本文對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加以探討,並透過比較法學之方式,以破產法學發展蓬勃之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為我國借鑒,分析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有何不足之處,進而提出本文看法以及相關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