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彈槍防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蕭文生所指導 薛思琪的 我國警械使用種類、使用要件及使用責任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漆彈槍防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警械、器械、警告射擊、國家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新聞學系 林元輝所指導 周彥妤的 新聞自由再思辨:普遍人權還是專業特權? (2015),提出因為有 第四權、新聞自由、採訪權、獨立媒體、公民媒體、自媒體的重點而找出了 漆彈槍防身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漆彈槍防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警械使用種類、使用要件及使用責任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漆彈槍防身的問題,作者薛思琪 這樣論述:

警械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共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91年6月26日迄今已逾17年,揆諸今日社會環境已非昔比,對於法規範不足及實務功能欠缺等不合時宜之處亟待檢討修正,始符合警察勤務實務需求與民眾合理期待。爰此,本研究欲達之研究目的為重新界定警械種類、檢討現行各類警械使用時機並修正加以明確規範並建構各式警械造成傷亡之賠(補)償相關機制之完善,同時提出最新警械使用條例全文修正草案供參採納建言。我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以下簡稱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修正至今皆未再修正因而使現行警械種類規格已不合時宜且因未與時俱進而無法涵蓋所有警械之態樣導致警察在使用上屢屢遭受民眾質疑,

本文提出近期先進各國警察機關在應勤配備上除配置致命器械外,多半配有其他非致命性器械之「防護型應勤裝備」(辣椒噴劑)、美國標記嫌犯之漆彈及英國製造泰瑟槍(Taser)等應勤裝備並針對我國警用配備是否堪用並研議應將「新型態警械」納入我國現行法規當中,俾利現行實務使用警械執勤需求。再進一步探討使用此等新型態警械法定要件應否照舊我國原先警械使用條例適用時機或仿照國外以「武力使用進階表」(同類型化構成要件之法理)應對不同程度之法定要件盡速檢視我國現行警械種類與規格相關法令所衍生各種執法上疑義,方能與時俱進以保障警察使用警械之合法性。最後,對於現行警械使用國家賠(補)償責任法制對民權益保障不周,惟絲毫未考

慮不同情境所造成之傷亡程度導致現行「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慰撫金喪葬費支給標準」諸多規範形同具文,本文論以違法使用警械之賠償應循國家賠償法謀求救濟;而適法使用警械之補償則以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予以補償並刪除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所造成警械使用混亂無章之賠補償制度。爰本研究具體點出問題所在並提供建議以茲參考。

新聞自由再思辨:普遍人權還是專業特權?

為了解決漆彈槍防身的問題,作者周彥妤 這樣論述:

大眾媒體時代,傳播科技昂貴,只有少數人有財力經營新聞媒體,充當公眾的新聞代理人。外加「第四權理論」加持,主張新聞自由專屬新聞媒體,自此奠定新聞特權說。但隨著專業新聞公害橫行,反映新聞自由所託非人。到了網路發達時代,科技崇高的大牆倒下,新興媒體與自媒體湧現,人人都有機會發布新聞,突顯新聞自由的權利歸屬須重新辯證:究竟是普遍人權抑或專業特權?本文主張當今時代新聞自由應為普遍人權,基於權利歸屬不同,另提出新聞自由的新內涵:接收正確、充分與即時資訊的自由、免於採訪侵害的自由、享有合宜傳播法制的自由及編採不受干預的自由。提倡新聞人權,不為替代專業特權,而是期許兩造地位對等且共存共榮。不分權利主體,繼往

開來的關鍵全以新聞素養為依歸。網路無所不在,不再讓傳統媒體獨占新聞定義與傳播權,但人心拘泥於傳統記者身分的習慣卻依舊不去,導致新媒體的報導者被迫矮人一截。社會終須順應新聞人權時代,文末提出回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