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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子女不扶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會構成遺棄罪嗎?也說明:當你希望對方履行一個契約或是法律上義務的時候,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寫起訴狀、要繳納裁判費。當你覺得對方的行為構成犯罪,希望對方受到刑法制裁時,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林奕森的 香港與臺灣離婚後親權酌定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父母扶養費訴訟流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離婚程序、親權、親權酌定、子女最佳利益、家事調解、非訟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黃健誠的 父母請求成年子女扶養事件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高齡社會、財產管理、生前信託、意定監護、以房養老、訴訟法理、非訟法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父母扶養費訴訟流程的解答。

最後網站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則補充:除非父母雙方特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子女的扶養費,才有可能會發生願意 ... 孩子還是可以用自己名義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不要以為孩子告父母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父母扶養費訴訟流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父母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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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臺灣離婚後親權酌定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父母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林奕森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上升,子女親權酌定的問題更是父母離異後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為使子女之生活能於父母離婚後早日回復平靜,親權酌定之程序必須迅速妥善的處理。我國現時制度下,除裁判離婚之情況外,親權酌定並未當然於父母離婚時附帶請求,以致實務上時常發生父母離婚程序完成多時,但子女親權行使之爭議仍懸而未決之情況,對子女生活造成諸多不便,亦不利子女長遠利益。反觀香港的離婚程序係以訴訟形式提出,父母於離婚程序開始時,即須就子女離婚後之日常照顧、會面交往、扶養費等事項作出安排,並附載於離婚申請書上,交由法院裁判。故未會出現父母離婚程序已完成,但子女之親權行使問題仍在爭訟之情況。 我國家事事件於20

12年施行後,將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歸類為戊類事件,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另設有程序合併之規定使得子女親權酌定之問題得合併請求,惟有關規定並不具強行性。在兩願離婚、調解離婚時,仍可能發生父母離婚程序已完成,但子女之親權行使問題尚待解決之情況。 本文以離婚後親權酌定事件作為主軸,首先介紹香港與臺灣兩地親權制度發展的軌跡,再整合親權及親權酌定之相關學說,兩地法律規定及實務程序運作,比較兩地親權酌定事件處理上之相同及相異之處,分析香港制度中是否有我國值得借鏡之處,並嘗試提出我國未來修法之方向及建議。

律師辦案參考手冊(修訂版)

為了解決父母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台北律師公會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由台北律師公會15個專業領域委員會、70多位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們分工,共同執筆,彙整律師在執業上容易遇到的狀況與細節。將案件類型分門別類,在每篇章中更以表格呈現律師辦理特定案件類型時須留意檢查的事項。藉由專業律師執業經驗的分享與傳承,讓閱讀本書的律師能夠提綱挈領的有所依循,減少摸索的時間。當然,本書的內容無意也無法反映所有律師執業之類型與狀況,律師們仍宜視具體情形,於個案中對當事人盡其應有的研究與注意義務。

父母請求成年子女扶養事件之研究

為了解決父母扶養費訴訟流程的問題,作者黃健誠 這樣論述:

在成為「高齡化社會」的臺灣,我們除了面臨到「現階段」如何處理老年長者生活上扶養之問題外,其實更面臨到日後迎接「高齡社會」與「超高齡社會」所帶來的壓力,這樣的雙重壓力下,將大大衝擊我們對於「老年」的想像,我國目前以「私人扶養為主,國家扶養為輔」的扶養制度,在某程度上也應作出調適。 雖然我國民法第四編第五章規範之「扶養」,於第1117條規定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扶養義務,並非以「老年」父母為限,而只要是符合民法之扶養要件之「適格父母」皆得為請求權利人。然本論文仍然受到高齡社會之啟示認為:符合民法扶養要件之適格父母,大部分是以「年老後喪失行為能力或喪失行為能力之機率增加

」之老年父母,可能為請求之大宗。 但無論是否邁入老年,只要有行為能力喪失之風險,其財產就需要受到較高密度之保護,因此本論文將探討父母管理財產之手段,作者主要是介紹「生前信託」、「美國、日本與我國法之持續性代理權授與及意定監護制度」及「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三個制度,在這些財產管理方式中,前二者可以於父母邁入老年或喪失行為能力前就先設定信託或指定意定監護人,使父母之行為能力延伸至其「老年或失去行為能力後」,而以房養老制度,依照先前內政部的試辦方案,則是以「65歲以上」之「老年」人為主。 於程序面上,作者將介紹我國2012年施行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下,「父母請求成年子女扶養事件」

被定性為「家事非訟事件」,其在程序上之妥適性何在。本章將先說明我國民事訴訟上法院審理案件之程序原則,即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接著作者將從實務上找兩判決案例事實,分別以「完全的」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加以審理,最後再試著以「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於兩判決案例事實之方式,導出作者看法。 作者進一步再闡述我國法制上如何借鏡外國法,以「財產管理」作為防止父母與成年子女產生爭執,進而步入法院,並說明若日後步入法院,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當事人之聲明,法院得否不受拘束等議題。另外也從我國家事法之規定,從法釋義學的角度討論父母請求成年子女扶養事件採用合意裁定制度(家事法第33至36條參照)之妥適性,也討論了

該類事件之立法理由是否符合人民期待與需求。 最後作者總結全文,以本論文所遇建構的父母請求成年子女扶養事件紛爭解決圖,架構起作者所期待的,從紛爭預防到紛爭處理,以至於解決紛爭的一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