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二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監護權 二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顯智寫的 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 和邱顯智的 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 (作者親簽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塊文化 和大塊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謝志鵬所指導 吳政霖的 兒童最佳利益之研究―以涉外親子案件為中心 (2020),提出監護權 二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兒童最佳利益、不便利法庭原則、即刻適用法、公序良俗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歷史學系所 李毓嵐所指導 李怡瑩的 鄧如雯殺夫案對臺灣婦女運動及法律的影響 (2018),提出因為有 鄧如雯殺夫案、臺灣婦女運動、家庭暴力防治法、戰後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護權 二審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監護權 二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

為了解決監護權 二審的問題,作者邱顯智 這樣論述:

不放棄任何一樁可能的冤屈, 不鬆開任何一雙求助的手; 「不是因為看到希望才堅持,而是堅持才看到希望」。 律師,是為維護人性尊嚴而必須存在的反抗者⋯⋯   高中時因電影中律師努力不懈為人洗刷冤屈,激起滿腔熱血,作者邱顯智於是將律師一職訂為人生目標。本書為邱律師記錄下自己,以及和一群一群熱情的律師及NGO夥伴,「鬥腳手」、不想讓遇到「代誌」的當事人孤孤單單,通力合作的大大小小案例,如關廠工人案、洪仲丘案、鄭性澤案、太陽花學運案⋯⋯,由涉及的勞工法、軍法、刑法、集會遊行法等法案,從嫌疑與羈押、案件審理、上訴、判決、再審到死刑執行等程序,揭示台灣司法機器的種種問題,提供讀者必要的「法普」,也一瞭

司法改革的迫切性;而訴訟過程中,律師與當事人互動之間,流露的真誠、溫暖,尤其感人,更讓我們看到諸多充滿草根性、關懷弱勢的律師,關心訴訟,更關心人。   本書希望記錄下的,正是這些前仆後繼的身影。或許有些案件獲得一定的成果,但更多是失敗和挫折,重要的是,大家一起真真切切陪伴了當事人,在他們人生中最艱難的日子裡。或者,也許有一天,在台灣某個偏鄉的角落,某個小孩無意中看到這本書,因為一點點感動,興起日後在有人困難時想要「鬥腳手」,興起讓台灣人活在真正公平正義天空下的想望。 推薦(以姓氏筆畫為序)   吳念真(作家、導演)   林世煜(作家)   胡慧玲(作家)   陳芳明(作家、政大講座教授)

  陳為廷(太陽花學運案當事人)   曾威凱(律師)   黃益中(高中公民教師、《思辨》作者)   鄭性澤(鄭性澤案當事人)   蘇紋雯(魚麗人文主題書店•魚麗共同廚房/執行長)

兒童最佳利益之研究―以涉外親子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監護權 二審的問題,作者吳政霖 這樣論述:

在現今兒童最佳利益儼然已成為文明國家的基礎共識, 我國亦奉其為處理兒童案件的圭臬,並能在各個法領域看到他的蹤跡(例如:民法第1055條至第1055 條之1 及家事事件法第106 條…等)。然而在處理涉外親子案件時, 並未對此有明確的指示與規範, 故有可能導致兒童不利益之情況發生。本文藉由分析涉外親子案件的審理過程, 認為在國際管轄部分, 應配合國際公約與不便利法庭原則, 盡可能排除對子女不利益的情況; 再者,受制於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 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 依子女之本國法。」該規定過於籠統且缺乏彈性, 將可能無法應對變化多端的涉外事件, 甚至可能造成兒童不利益的情形。本文認

為, 在準據法選擇階段, 可採取學理上新近的準據法理論, 或是修正準據法以更為彈性且靈活的方式處理案件; 而在準據法適用階段, 在理想狀態下似能透過統一各國之親屬法進行解決, 然退一步言, 在國際私法的架構下, 可利用即刻適用法與公序良俗條款化解此問題。

我袂放你一個人:律師,永遠的反抗者 (作者親簽版)

為了解決監護權 二審的問題,作者邱顯智 這樣論述:

不放棄任何一樁可能的冤屈, 不鬆開任何一雙求助的手; 「不是因為看到希望才堅持,而是堅持才看到希望」。 律師,是為維護人性尊嚴而必須存在的反抗者⋯⋯   高中時因電影中律師努力不懈為人洗刷冤屈,激起滿腔熱血,作者邱顯智於是將律師一職訂為人生目標。本書為邱律師記錄下自己,以及和一群一群熱情的律師及NGO夥伴,「鬥腳手」、不想讓遇到「代誌」的當事人孤孤單單,通力合作的大大小小案例,如關廠工人案、洪仲丘案、鄭性澤案、太陽花學運案⋯⋯,由涉及的勞工法、軍法、刑法、集會遊行法等法案,從嫌疑與羈押、案件審理、上訴、判決、再審到死刑執行等程序,揭示台灣司法機器的種種問題,提供讀者必要的「法普」,也一瞭

司法改革的迫切性;而訴訟過程中,律師與當事人互動之間,流露的真誠、溫暖,尤其感人,更讓我們看到諸多充滿草根性、關懷弱勢的律師,關心訴訟,更關心人。   本書希望記錄下的,正是這些前仆後繼的身影。或許有些案件獲得一定的成果,但更多是失敗和挫折,重要的是,大家一起真真切切陪伴了當事人,在他們人生中最艱難的日子裡。或者,也許有一天,在台灣某個偏鄉的角落,某個小孩無意中看到這本書,因為一點點感動,興起日後在有人困難時想要「鬥腳手」,興起讓台灣人活在真正公平正義天空下的想望。 推薦(以姓氏筆畫為序)   吳念真(作家、導演)   林世煜(作家)   胡慧玲(作家)   陳芳明(作家、政大講座教授)

  陳為廷(太陽花學運案當事人)   曾威凱(律師)   黃益中(高中公民教師、《思辨》作者)   鄭性澤(鄭性澤案當事人)   蘇紋雯(魚麗人文主題書店‧魚麗共同廚房/執行長)

鄧如雯殺夫案對臺灣婦女運動及法律的影響

為了解決監護權 二審的問題,作者李怡瑩 這樣論述:

目次第一章 緒論 1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及限制 2第三節 文獻回顧、史料運用與章節安排 5第二章 臺灣的婦女運動、組織與婦女地位:戰後至鄧案發生前 20第一節 婦女運動與婦女組織 20第二節 婦女地位

34第三章 鄧如雯殺夫案對臺灣婦女運動及法律的影響 53第一節 鄧案之經過、報導與專家學者的論述 53第二節 該案對婦女運動及法律的影響—因鄧案而發起的婦女運 動及法律訴求 60第四章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過程與內容 66第一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過程 66第二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內容

71第五章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成果與婦女地位的提升 77第一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與成果 77第二節 婦女地位的提升 85第六章 結論 111徵引書目 114附錄一:戰後臺灣婦女組織運作(西元1945年至西元 1970年)

123附錄二:呂秀蓮為首之臺灣第一波婦運大事紀(西元 1970年代) 127附錄三:戰後臺灣婦女運動大事記(西元1980年代至西元1993年10月27日鄧如雯殺夫前)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