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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揚寫的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和羅揚的 2022民法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贈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七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吳從周所指導 莊翊琳的 由實體法論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2019),提出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婚生否認之訴、撤銷認領之訴、認領無效之訴、家事事件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林易典所指導 鄭瑜亭的 未成年人自主決定與父母意見相衝突之法律問題—以子女身體自決為中心 (2012),提出因為有 未成年人自決、自主決定、未成年人自主權、未成年人的決定能力、意思能力、公序良俗、子女最佳利益、親權、親權限制、未成年人身體自主與父母意見之衝突的重點而找出了 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贈導讀影音課程)(八版)

為了解決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1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隨書附贈民法與信託法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適

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本書優勢】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民法修正條文修訂,一書在手,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各編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以「舉個例子」說明,用簡單的方式幫助讀者理解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滴水不漏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收錄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債編各論、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內容,重點整理最詳盡,上考場不怕遇到漏網之魚;搭配表格做統整

,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易混淆的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更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題題擬答脈絡清晰   本書收錄100~111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

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

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

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民考生上榜心得】地政士全國第7名:吳佳芸   國文:60分   土地法規:68分   土地稅法規:88分   土地登記實務:5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7分     地政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民法應該是大多數考生最頭痛的一科:條文繁多、內容包山包海、題目變化多端。但民法卻是我最喜歡的一科,因為每天都在你我生活中發生,比方網拍購物涉及買賣∕清償∕瑕疵擔保等概念,將每日情境與法條聯想才能記得深刻!   【土地法規】土地法規除法條內容外必需搭配諸多大法官解釋,講義裡各種補充亦要熟讀,作答時更要能正確引用。土地法規疊床架屋,自己要能融會貫通相同概念(如徵收補償在土法∕平權∕土徵裡

的各自規範),前後翻閱講義製作對照筆記,厚實的土法講義應該會是最破爛的一本。課本裡的概念若能自己舉一反三,才是真的熟記!   【土地稅法規】土稅是最實用的一科,內容也相對淺顯易懂,是好掌握的科目。可製作對照表格,每天睡前迅速看一次表格內容來複習,走路、等車、洗澡等各種零碎時候都和自己默背「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稅基、稅率、減免條件、自用住宅優惠」等要件。親自做過講義題目再搭配歷年考古題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土地登記實務】這科最大的痛處是概念非常模糊抽象,起初打算硬背土地登記規則的每一條文。開始動筆做題目後慢慢能歸納重點,這一科反倒是直接從寫題目,看擬答來整理筆記。做了近15年的考古題2遍,

抓到作答訣竅「先解釋題目」,若要回答土地登記規則107條,先解釋分別共有,引用民法824-1條等,融合民法、土法相關法條小題大作,如此篇幅才夠多!因為這個科目考生們相對高分,能寫得越完整分數越好看,作答時亦需注意時間掌控。   【國文】要速成準備國文,或許從日常生活中減少錯別字、增加詞彙量下手,拿出紙筆真的「寫字、練字」,隨意抄寫個短句都好,只要見到不熟悉的成語、詩詞佳句主動查意思。個人社群媒體的發文可當作作文機會,把日常流水帳衍生成600~800字短文,多多為自己創造練習機會,文字流暢度和詞彙量是可以慢慢累積養成的。看到題目莫慌張,沒有相關個人經驗也可以自行腦補編劇,先假想自己是閱卷老師會對

什麼樣的內容感動、有趣,再當個稱職說書人把故事情節鋪陳地扣人心弦。個人習慣會偶爾穿插疑問句增加敘述多樣性,或是引用名人語錄增加文句厚度。  

由實體法論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為了解決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的問題,作者莊翊琳 這樣論述:

我國家事事件法制定之後,將舊民事訴訟法人事程序中並無規範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予以明文化,然而相對地,卻未將舊法有明文規定的撤銷認領之訴以及認領無效之訴納入家事事件法之規範中。因而產生的諸多疑義,例如多數學說肯認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補充性要件是否猶在;立法者如此規範,是否有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取代撤銷認領之訴與認領無效之訴的意思等。 為釐清爭議,本文以實體法的觀點切入,以我國學說見解以及實務見解之分析,以及國內外文獻之比較研究,探討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在自然血親之建立與解消上,具體上發揮如何的功能。透過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之分析,去得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具體與婚生推定、認領以

及準正之間,仍為補充性之互動關係,並從中發掘出兩個已存在許久之爭議,分別係於婚生推定下血緣上生父得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以及當事人對於反於真實血統關係之認領應如何主張權利。關於血緣上生父之權利救濟方式以及反於真實血統認領之權利救濟方式兩個議題的探討,本文以現行實務判決之分析,進以連結國內學說之不同見解,以及我國法與日本、德國、瑞士等多國之立法例為比較法研究,並進一步提出本文之見解。 最後,綜合前述的分析,本文提出兩點為結論:其一,係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的補充性功能應予以明文化,以消彌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以及其他親子關係程序之適用關係之疑慮;其二,係我國的相關親子關係程序的未來修法方向

,應著重於實質家庭之保障,以妥適保障家事事件中當事人之權利。

2022民法與信託法概要(地政士適用)(贈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七版)

為了解決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的問題,作者羅揚 這樣論述:

  《民法與信託法概要》要怎麼準備?三民輔考名師戴久喨告訴您,本書免費贈送準備要領及導讀影音課程1hr。   ★針對2022年地政士考試!   ★本書依照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命題大綱〉編撰!   ★收錄100~110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歷屆試題穿插於內文對應段落,凸顯重要考點!   【常見問答】   Q: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   A: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0-110年歷屆試題,100%題題擬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110年1月之最新民法修法法規。   【考試簡介】   地政士考試不限科系,只要高中

(職)畢業即可報考,採及格制度沒有錄取人數限制,只要總成績達60分就合格。加上「實價登錄」實施後,地政士地位提升,收費行情每件約15,000~24,000元,月入可高達20萬元!且考試科目與不動產經紀人考科重疊性高,同時取得,業界最吃香!   【本書適用】   這本《民法概要》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民法專有名詞又多又難,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讀懂嗎?   .民法條文總共一千多條全部都要背起來嗎?   .信託法如何與民法規定建立連結?   .申論題要怎麼寫才能獲得閱卷老師青睞?   以上關於考生對《民法與信託法概要》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

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本書優勢】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110年1月最新民法修法條文修訂,此書在手,111年地政士考試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體系表建立架構   民法概要向來就以「專有名詞多、範圍廣、內容深淺不一」而聞名。作者濃縮民法總則編、債編總論、債編各論、親屬編、繼承編的內容,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複雜的條文附有「舉例言之」,用淺顯的例子幫助讀者記憶條文。難懂的專有名詞附有「老師提醒」,「補充說明」附上實務見解,學說與

實務兼備!即使是非法律系的一般考生也能輕鬆理解。讀懂民法後再讀信託法,將民法的法律關係套用到信託關係中,將信託行為的權利義務一以貫之,事半功倍。   三、掌握重點   本書藉由歷年試題判斷常考重點,加以整理建立基本概念,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透過互相對照,毫不費力就釐清概念。本書用最精簡的內容讓讀者掌握民法與信託法精要部分,縱使民法條文上千條,也能一本在手,奧義盡取。書末收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與《信託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透過草案內容可窺知修法脈動。   四、100%題題擬答:   本書收錄100~110年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試題,並由作者100%題題擬答。擬答

具備考點層次解析,教讀者如何鋪陳解題內容提高閱卷老師青睞。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面對申論題,解題思路澎湃縱橫,不絕於卷上。   【準備要領】   一、熟記法條   從歷年考題分析可知傳統重要法條有分為常考、考過與尚未考過三種。常考型非常重要須記憶條號及條文內容。考過型只須記憶條文內容。尚未考過型只要有印象即可。另外新修正法條往往成為考試重點,考生應對新修法條文懷有高度敏銳性,提前嗅出未來的命題方向。   二、熟記重要理論、定義   考試時除了要引出相關條文外,與條文相關的重要理論、定義一定要加以說明。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占有、信託財產、公益信託等等概念。   三、多練習考古題   1.簡單型,答題方式可分為三步驟(三段論法):   (1)法規範:引出與該問題相關的「法條」及「重要理論、定義」,並加以說明。   (2)事實涵攝:將案例中的事實適用到相關法規範中。   (3)結論:將事實適用到法規範所得出的法律效果寫出,作為結論。   2.法律關係型,此類未直接點出該案例有疑點的部分,而是要考生自行尋找疑點並自行解答。必須運用「請求權基礎」思考,先判斷是哪些權利主體間發生法律關係。其次判斷在確定的權利主體間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思考,有賴於七大請求權基礎構成民法核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民法修法重點:   1.民法(110.01.13修正)   (1)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第12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十八歲(刑法第十八條、行政罰法第九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   (2)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爰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又因成

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亦配合刪除。   (3)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四項「且未結婚」、「或已結婚」等文字刪除。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配合將「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等文字刪除。   2.民法(110.01.20修正)   (1)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第205條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之保障。然因具體個案平均分配或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原第1030-1條文第2項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惟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以資適用。法院為第二項裁判時,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應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含對家庭生活之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例如夫妻難以共通生活而分居,則分居期間已無共通生活之事實,夫妻之一方若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即應審酌,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未成年人自主決定與父母意見相衝突之法律問題—以子女身體自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結婚後法定代理人是誰的問題,作者鄭瑜亭 這樣論述:

未成年人為人格權之主體,其人格權亦受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之保護,對於自己身體之處分,具有自主權,父母、法定代理人、國家或其他第三人應尊重之。惟,當子女無意思能力、無充分之判斷能力、或未成年人之身體處分決定違背公序良俗,而應由其父母本於其親權代為決定,未成年人之身體自主權應被排除。此時,由於未成年人無權決定,即便父母子女間有意見衝突,亦僅是不真正衝突,法院無權介入。為什麼父母有對於子女身體自主參與同意的權利的基礎,因為如果是有子女有自主權,就沒有父母同意的空間,這只有兩種情況,就是子女根本沒有自主權時,即自主權被排除時,父母基於法定代理權來單獨決定,及子女有自主權時父母會基於特別法有同意權來

共同決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國家可介入家庭自治,但國家不可未基於充足之理由及合法的程序,即剝奪、減弱父母之親權或同意權。故而,於父母子女間之意見有衝突時,法院可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倘若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有利益相反情形時,法院得為該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又,依民法第1090條,於父母濫用其同意權時,法院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親權;再者,於子女有自主權而父母亦有同意權下之真正衝突時,依法理,法院得以法律續造方式,於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對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適用民法第1089條第2、3項,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定父母對於子女權利義務事項。依前述民法的處理父母子女意見衝突機制,

對於未成年人身體自主決定與其父母具同意權時意見衝突之解決,應先區分為受特別法規範與未受特別法規範之身體處分行為。本論文認為,受特別法規範之下,於風險性、侵入性小之身體處分行為,可目的性限縮解釋醫療法第63條2項及64條2項之規定,即具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其身體處分之決定,於不違反公序良俗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範圍內,可獨立決定其身體處分事項,法定代理人仍無權利干涉,兩者之意見衝突並非真正的衝突,法院尚不得介入;惟,於風險性、侵入性大的身體處分行為,基於上開醫療法規之規定,必須得到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得進行,兩者之意見衝突,屬於真正的衝突,法院得介入之。本文認為,未受特別法規範之身體處分行

為,風險小、侵入性小之身體處分行為,具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同意,且通過公序良俗之審查時,未成年人可自己決定處分之,法定代理人不得干涉。若身體處分行為之風險性、侵入性大,應認為未成年人無意思能力,而無法自我決定,此時僅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代為決定,縱父母與子女間有意見衝突,仍屬不真正衝突,法院亦無介入空間。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意見衝突時,係由法院判斷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之意見,何者對於子女較為有利,而以該意見為準,非由法院逕為決定,以取代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之意思。此時,法院必須審查兩者之決定是否危害或違反兒童最佳利益。在任何個案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永遠是最優先列入考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