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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孫迺翊,廖福特寫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湯京平所指導 陳坤寧的 呼喚失落的正義:以「慰安婦」及「RCA勞工」為例 (2018),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慰安婦、美國無線電公司、民間團體、政府、代理人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志潔、陳俊元所指導 廖芷微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以上級審刑事案件探討貧富差距下被告受律師扶助之權益 (2014),提出因為有 法扶、訴訟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為了解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的問題,作者孫迺翊,廖福特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在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相較於種族、性別、兒童等議題一直未能獲得同等重視,聯合國大會直到2001年才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草擬一份人權公約,並於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於2008年5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74個締約國。   台灣既然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整體社會都應真誠面對這些困難的挑戰,尤其應澈底扭轉慈善行為背後的歧視心態,尊重多元差異、保障機會平等,使身心障礙者享有為自己作主、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權利。台灣雖然受到國際社會排除,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但

在邁向人權的道路上,台灣與世界各國並肩努力。在這條道路上,本書希望能略盡一份學術上的棉薄之力。

呼喚失落的正義:以「慰安婦」及「RCA勞工」為例

為了解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的問題,作者陳坤寧 這樣論述:

台灣的弱勢族群如何平反過往承受不義的遭遇?特別是牽涉到外國政府及跨國企業曾經施予的不公平對待。本文舉慰安婦及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勞工為例,發現不同類別的弱勢族群議題會吸引不同性質的民間團體的關注與投入,在這些民間團體熱心的參與下,弱勢族群得以團結集體行動,透過社會運動的方式倡議訴求,並進而以訴訟手段聲索遲來的正義。在聲援弱勢族群追求正義的過程中,民間團體面臨角色的轉換與困境,以及政府對於不同弱勢族群議題處理態度上的差異等,弱勢族群要如何達成追求正義的目標?本文嘗試以代理人理論探討民間團體、弱勢族群及政府之間的互動關係,發現弱勢族群以集體訴訟爭取正義,無論失敗或成功,對整體社會均有正面效益及影響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以上級審刑事案件探討貧富差距下被告受律師扶助之權益

為了解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的問題,作者廖芷微 這樣論述:

我國刑事辯護資源有三: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的法扶律師,本文研究之重點在於法扶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之品質與一般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之品質是否有差異?這一直是人民與法扶機構欲探討之焦點,國家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目的是希望給予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與律師酬金的民眾專業法律上的協助,落實人人平等之理想,但若難以控管其品質,無法確保人民所受有的律師協助是實質有效的,恐怕難以達到平等理想之實現。本文以刑事案件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為基礎,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說明人民享有辯護權利之實質內容,藉由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之內容來闡述辯護權實質內容之演

變,並介紹我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設立,了解法扶制度之內容以及歷年來之演變,並透過法扶的年度報告了解目前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我國法扶之制度設計多參考國外法扶的制度,例如近年來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即是參考英國法扶的當值律師制度而設立,近年來法扶也舉辦了多場國際研討會來了解各國法律扶助之制度內容,因此本文亦會介紹國外的法扶制度,了解其制度內容作為我國法扶將來可改進方向之參考。實證的部份將藉由判決蒐集以及質性訪談來了解目前實務上之狀況,以判決蒐集進行量化統計的分析,了解由法扶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之案件與自行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之案件的上訴駁回率,以及以該審判決是否對於被告更有利為判斷基準來作統

計上的分析,比較由法扶律師擔任辯護人與自行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是會對於被告的判決更有利或不利;質性訪談則透過實務工作者,藉由審、檢、辯三方的訪談資料來了解實際上法扶運作之狀況,以及對於現行制度的想法,並了解目前制度可能存有之缺失。最後希望透過本文的研究,了解法扶律師品質之實際狀況後,就制度層面上提出一些建議,讓整個法扶的制度能更加完整,也徹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理想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