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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贍養費-婚姻法律諮詢-離婚權利保障也說明:贍養費是一種「生活補助費用」,不像扶養費是義務,也並非其他,例如外遇侵害配偶權等損害賠償金。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 ... 離婚是否一定要付贍養費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哈林文化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吳昭誼的 論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以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之適用及其於公法和私法上之影響為中心 (2018),提出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第1118條之1、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相對化、老人福利法第41條。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所指導 魏志霖的 論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2012),提出因為有 老親扶養、國家公扶助、家事事件法、扶養法史、親屬私扶養、子女贍養父母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的解答。

最後網站離婚一定要付贍養費?贍養費常見9大問題!則補充:法律沒有規定提離婚的人就要給付贍養費。會有這觀念可能是因為許多人在協議離婚時,把贍養費列入協議離婚的條件,而這並不是法院判定結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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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以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之適用及其於公法和私法上之影響為中心

為了解決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的問題,作者吳昭誼 這樣論述:

  扶養法制設計往往為一國文化之展現,西方扶養法制以維護下一代為優先,而我國扶養規範則處處可見傳統孝悌文化之痕跡,直系血親卑親屬縱使不能維持生活,倘扶養權利人為尊親屬時,僅能減輕而不得免除扶養義務。惟考量自幼遭受遺棄、虐待之子女,成年後仍須奉養父母實有不公,故民國99年,我國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若可歸責於扶養權利人時,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本條增訂迄今已屆8年,除了在立法上撼動孝悌文化與扶養理論基礎外,於適用上,關於適用要件、權利性質、裁判效力之解釋亦待討論。更重要者係,扶養義務減免後於私法和公法上均會產生影響,如何在不同法規範間進行合理之解釋,實賴進一步之考究。  

因此,本文將以民法第1118條之1之適用及其於公法和私法上之影響為研究中心,試圖透過學說見解、實務案件之考察以及比較法之參照,對該等議題進行通盤性的檢驗。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範圍、研究方法以及論文架構。第二章為我國扶養法制之介紹,包括我國扶養法制之歷史沿革、現行民法關於扶養之規範,並將我國扶養法制與德國扶養法制進行比較。第三章即係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範探析,首先,介紹民法第1118條之1之立法歷程、立法理由以及立法評釋,再來,仔細分析其之適用要件並歸納實務上之操作情形,再者,進行權利性質之爭議討論,最末,則就裁判效力之問題加以釐清。第四章乃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後於私法上

之影響,即處理經減免之扶養義務是否轉嫁同或後順位扶養義務人,以及扶養義務免除與裁定確定前代墊費用償還之問題。第五章為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後於公法上之影響,自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保護安置措施之介紹為始,復討論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費用償還請求權之權利性質,接著進入民法第1118條之1與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之適用爭議,於後再說明扶養義務免除與裁定確定前安置費用償還之疑問。第六章結論,本文將統合上開研究成果,提出最終之研究結論並敘明研究展望,希冀對此議題能生拋磚引玉之效。

婚姻教戰:我是你「老婆」,不是你「老媽」、圓滿離婚完全指南(2冊一套)

為了解決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的問題,作者宇津﨑友見,原口未緒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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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順便摺好嗎?   .又忘記關燈、關水,很浪費耶!   .說什麼「幫我的忙」,家事你也有份!   所有人都聽到老婆的怒吼了,為何只有老公狀況外?   更糟糕的是,不管臭臉或抓狂,他都不知道妳在氣什麼,   到頭來甚至還嫌棄:真囉嗦,怎麼像我家老媽一樣!   啊~這怎麼能讓人不生氣?     等等,不是妳家老公太笨(嗯~或許是有點),問題出在妳!   記得~當老婆的絕不能變成「老公的媽」,   但卻要把老公當作「兒子」教!      所有婚姻中的大事,都是由雞毛蒜皮的小事累積起來的,有時會讓夫妻懷疑當初真的有相愛嗎?到底幹嘛要結婚?其實沒這麼悲觀,戀愛之情轉淡很正常,只要喚起值得感謝的片段回憶

,再花點小巧思好好經營,就能和因愛而結婚的另一半永遠和樂相處。      外遇、家暴、熟年離婚……,   當一段關係走不下去,強求絕不會幸福!   你得學著將傷害降到最低、更珍愛自己,   「好散」收場,才能真的重生!   該怎麼做?       沒有不受傷的分手,   但有期待未來更美好的具體實踐。      ◎先檢視一下,你是否曾這麼想:   “先說分手的人,就要付給對方贍養費。”   “還敢提離婚,那孩子怎麼辦?”   “我不會放過小三,得狠狠敲她一筆。"   “誰賺得比較多,子女親權就歸誰。”      小心,這些錯誤觀念讓你陷入歹戲拖棚的僵局了!   時間是治療傷痛的良藥,但絕對是處

理離婚的毒藥,   只要碰到「錢與情」,過程就容易糾纏不清,愈演愈烈,   甚至會演變成:     .惡意謠言滿天飛,影響人際關係。   .撕破臉、對簿公堂,讓孩子好為難。   .花在官司訴訟上的時間和費用,快要吃不消。   .愈拖愈久、招數用盡,最好只好接受對方開的條件。   .深陷離婚憂鬱,一輩子走不出來……     只要做到好散收場,這些狀況都可以避免,請掌握一個大原則:   思考「怎麼做,對自己離婚後的生活最理想」!      ◎牽手是兩個人的事,放手也是。破損關係中沒人能全身而退,但如果想圓滿離婚,九成得靠心態調整,一成仰賴法律協助。只要這樣想,一定能迎向更幸福的未來:      .

強調「我訊息」(I message),以自己為思考主軸   「他一點都不珍惜這個家」、「不知道他會給我多少錢」……,如果對另一半還有說不完的怨言,不斷地說著「你訊息」(You message),就代表對他還有很深的執著。請試著以自己為主語,才能思考離婚後真正想做的事。   》》同場加映:如何具體思考離婚後的生活?有小孩的情況下離婚該注意哪3件事?      .「100%都是誰的錯!」沒有這回事   另一半離家出走、小三懷孕、拖欠扶養費……,現實中的荒腔走板,永遠比戲劇精彩。但嚴格說起來,一段關係總是互相羈絆,只有不認為原因100%出在對方身上,才能跳脫「受害者意識」,客觀做出判斷。   》》同

場加映:慰撫金的「行情」是多少?      .爭取慰撫金、財產分配不是為了懲罰對方   不要把婚姻的價值商品化了,與其怨嘆家庭被破壞了才值這些錢,不妨將離婚後爭取的金額,當作邁向下段新人生的「準備金」。如果抱持拿到「期望八成」的心態,反而容易得到好結果。   》》同場加映:哪些項目可以列入財產分配?精神上的家暴如何提出有力證據?      .去驗傷,然後報警,發生家暴先逃出來就對了   當另一半對你拳腳相向時,千萬別掉入「都是我不好」的漩渦,家暴被害人的特徵,通常是離不開加害人,或擔心遭受報復而又回到家庭。家暴案件是否能離婚成功,關鍵就在於當事人能否斬斷這種「共依附關係」。   》》同場加映:

安全逃離家暴該做好那些準備?因家暴而分居時如何確保自身安全?       【專業審訂】   六合法律事務所/蔡育霖律師、戴竹吟律師   名人推薦     那對夫妻(張品筠Nico、林京燁Kim)/超紅夫妻檔   暢銷作家/律師娘(林靜如)   立法委員/尤美女   心曦心理諮商所所長/周慕姿   知名作家、精神科醫師/王浩威

論子女對父母之扶養義務

為了解決離婚一定要付扶養費嗎的問題,作者魏志霖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議題集中於現代台灣社會高齡者扶養問題之解決,蓋現代台灣社會人口結構面臨高齡且少子化之困擾,應如何解決日漸增加的高齡者扶養需求將成為未來台灣重要之社會問題。為處理此議題,本文首先由法制史的角度出發,分就中國傳統法律及羅馬法、日耳曼法等,檢討我國民法下的子女扶養父母義務之起源為何,藉以理解我國子女扶養父母義務之立法緣由,並確立台灣子女扶養父母義務係揉雜傳統中國孝道觀念與現代西方法律自助原則、衡平原則下之特殊法義務;其次,由於台灣社會歷經了多次重大社會變遷,不論係社會型態由農業社會轉為工商業、服務業社會,抑或是法制上歷經清領、日治、民國之體系變革,對於台灣社會傳統上的子女扶養父母義務是否

有所改變,進而檢討在現代社會中是否須揚棄以子女作為高齡者扶養主要負擔者之傳統,而在使用法社會學、法律經濟分析等方法後,本文認為在台灣社會相較其他國家,目前仍存有高度之扶養父母法意識,且作為親屬私扶養替代方案之國家公扶助仍具有效率不彰、資源浪費、預算不足等缺點的前提下,維持以親屬私扶養為主,國家公扶助為輔之高齡者扶養法制有其必要。接下來,本文即就現行民法扶養之規定加以檢討,藉由前二部分所確立之原則及參考日本、新加坡法之規定,解釋現行民法規定,希冀使現行民法規定能切合扶養義務『維持家庭制度功能』之目的,同時滿足我國立法者揉雜傳統「孝道」以及自助、衡平原則之立法價值取向;最後針對2011年新制定之家

事事件法將扶養事件全面非訟化之規定,本文參考日本於2011年制定之家事事件手続法認為,我國新法規定將造成實務上適用程序之困難,且恐生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爭議,此些問題未來仍待實務與修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