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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寶瓶文化 和寶瓶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惠馨、楊芳賢所指導 孫健智的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 (2006),提出離婚原因法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學史、法學期刊、民法、民法學、法意識、法律論證、法律詮釋、比較法觀點。
最後網站1.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則補充:選擇副題 · A. 婚姻協議書的法律地位 · B. 婚前協議書及公共政策 · C. 分居協議 · 1. 如果夫妻打算離婚,簽訂分居協議有甚麼好處? 2. 如果一方在聆訊前不再同意分居協議的 ...
宅爾摩斯的萬事屋【博客來獨家親簽版】
為了解決離婚原因法律 的問題,作者謝智博 這樣論述:
「我們這種人, 早已半個身子浸入黑暗世界裡。」 福爾摩斯?亞森羅蘋? 跳進「徵信」這個坑,才醒悟自己的憧憬太天真…… 不要調查自己身邊的人,這是徵信工作守則; 報應,則是這一行最恐怖的職業傷害…… 我不是什麼好人,對人也信任不足, 但我仍願相信,永遠要對良善抱持希望。 ❙❙❙ 偷拍、針孔攝影、錄音筆, 尋人、跟監、查外遇…… 打從踏進這行,我就知道, 我凝視著深淵,深淵也凝視著我。 【檔案一:暗紅色的背叛】 「懷疑」是一顆種子,一種下去就生根、發芽,漸漸侵噬人心,更會讓你絕對不想發現的事實破土而出。我最好的調查夥伴阿錦定位女友的位置,挖出
了真相,卻也讓他的世界就此崩塌…… 【檔案二:第六次跟監】 第六次了,她請我們跟監調查丈夫是否有外遇──即使前五次完全沒蒐集到任何可疑證據。然而我明白,她只是在試著補綴心中那一塊塊感情碎片,想讓自己能再重新相信人。 【檔案三:尋母啟事】 一群同學湊了一萬元,要幫十八歲的女孩尋找從小就分離的生母。「尋人」實在是所有業務中,最困難、最容易失敗、也最不賺錢的項目。但同學們義氣相挺令人感動,我接了! 從事徵信業,背負著太多不能說的祕密。委託人來到徵信社像是衣不蔽體,暴露了自己的最不堪、最脆弱、最黑暗……而每接下一個案子,便承接下這一切。 入行十六年的謝智博,遊走於真實與
謊言之境,有些案件使他對人性越發質疑,但有時卻在幫助委託人的同時,亦逐漸療癒了自己過往的失落。 或許這就是為什麼再失望、無力,他仍堅守在此,因為真相永遠只有一個──對他而言,在這充滿欺瞞詭詐的混沌世界裡,他努力守護的那一個。 本書特色 ●本書所舉之故事皆經作者改編。 ●世界上有兩個人的手機不能撿:一個是常需要做「現場紀錄」的「接體員」大師兄;一個就是謝智博──從事徵信業的他,背負著太多委託案中的幽暗祕密。 ●每個想當偵探的人,十有八九想要成為福爾摩斯。而從小母親離開的過往,讓謝智博心懷「幫助無助的人」的初衷踏進這行,也在過程中填補自己內心的洞。搜尋網路,有他免費幫助單
親媽媽尋找離家出走的自閉症兒子;義氣相挺找媽媽的十八歲女孩……他要扭轉大眾的扭曲印象,讓徵信這一行,能夠站在陽光下。 ●謝智博自述:「入行迄今,『徵信社』、『偵探』這份職業,對我的意義已不啻是謀生方式,更讓我成了一個蒐集故事的行者,將一件又一件故事撿拾進記憶的麻袋裡。有時我會陷入天人交戰:這能寫嗎?該寫嗎?為了保護當事人,這些故事其實有滿大程度的更易,但當下的心境與感受,還有對當事人的描摹,則希望盡可能地貼近真實。而每一篇故事裡面,都有你們的身影。」(摘自《宅爾摩斯的萬事屋》自序) ●〈我遇過的奇葩委託人〉之「匪夷所思型」── 接起電話,委託人非常害怕地小聲說:「我不能跟你們講
太多,我怕暴露行蹤,而且可能被監聽。我懷疑有人要追殺我……」 「誰要追殺你?是哪個道上的人嗎?」我立即升起警戒,也小聲地問他。 如果是在「馬路上」行走的朋友,那可能好解決得多,也許打聽一下事情原委,再請人遊說一番就可以處理好。 但他回答:「不是什麼道上的人。他們是……忍者……」 這位大哥,你找錯地方了啦。我們是徵信社,不是木葉忍者村啊! 強力推薦 (依姓氏筆劃順序排列) 專文推薦: ●孫生(YouTuber團體「反骨男孩」成員.尋找父親的委託人) ●陳函謙(作家.記者) ●黃揚明(資深媒體人) ●雷丘律師(「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粉專版主)
好評推薦: ●大師兄(作家) ●李桐豪(作家.記者) ●林立青(作家) ●姜泰宇(作家) ●謝松善(阿善師.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 推薦摘句: ●孫生:「人在面對未知事物以及不確定性的時候,總是會感到恐懼跟害怕,但在博哥旁邊,好幾個當下都讓我覺得好安心。在這個斯文的外表之下,有一顆炙熱、堅定的心,這大概就是我最喜歡博哥的地方了!」 ●陳函謙:「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在感情、權力與利益的迷障中,是非判斷的標準是什麼?徵信社拿錢辦事,又如何能主持公義、替天行道?這本新書,收錄了智博十數年的從業見聞,也寫下了他在人性試煉場上,對婚姻、人性、信任、背
叛、傷害等人生命題的反覆檢視與思考。不論讀者是否需要徵信社的協助,都值得一讀。」 ●黃揚明:「我在進入新聞圈之前,就和初入徵信業不久的智博認識,至今已超過十六年。這本書是人性黑暗集錦、徵信生態百科,他把業界經驗毫無保留地分享出來。未來若有影視團隊改編成職人偶像劇,也不令人意外。」 ●雷丘律師:「智博用輕鬆的口吻,敘述每個案例的來龍去脈,讓人有如閱讀小說般的行雲流水。如果你也喜歡聽故事,但是又覺得純粹的偵探故事有一點搔不到你的癢處,那這本書的案例故事加上智博的旁徵博引,肯定會讓你如沐春風。」
離婚原因法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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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燃鬼王救世神蹟 信徒有感落淚見證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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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
為了解決離婚原因法律 的問題,作者孫健智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戰後第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探討1949年至1971年這二十餘年間,民法學的發展與變遷,包括民法學的題材與論證,以及時代背景、司法實務、外國法等等因素的影響。 1950年代至1960年代初期的民法學論文,宛如甚而即是教科書抽印本。法學者主觀的認知及其客觀的功能上,期刊論文的任務與教科書相同,均是交代基礎理論。1960年代中期,民法學論文在取材上有些微的轉變,民法學研究者從外國法繼受諸多議題,如公害、生物科技、醫療糾紛、產品責任。 民法學論著中,法律論證的總體取向,係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即「民法諸條文構成什麼樣的秩序」。詮釋性議題多源自法條文字的語意性問題,哪些文字的語意有待探究
,又受到外國法影響。 在方法論上,文義、邏輯,加上比較解釋,幾乎吞沒所有解釋要素。民法學研究者尚無方法論的自覺,對價值與原則的掌握與運用也相當有限。直到1960年代中後期,戰後第二代法學者開始明確指出應保護之利益,惟尚未在所舉案例中,具體衡量當事人的利益。 在國共內戰的時代背景下,法律人以「法秩序至上」的觀點看待世界,他們熱烈地談論政治議題,卻對社會議題冷漠。對於前者,法律人僅重申既存法秩序,但後者要求新秩序的創造,法律人無能為力。法律詮釋對秩序的渴求是此一背景的產物,這樣濃厚的政治意味,也使法學各部門受到的關注與其政治色彩成正比,民法學相對不受重視,甚而被邊緣化。根據當代的標準,當時民法
學界與民事審判實務之間,關連薄弱。回應實務見解本非期刊論文的主要題材,實務見解的引述亦多用於佐證,而非為檢討、批評而引用。當時法學界對司法實務的關切,本非檢衡量其適切性,而在提出法規操作的準則;此外,法學界缺乏溝通的平台,法學者缺乏溝通的意願與能力,加上保守的高等教育政策,使外於實務的法學社群既小且弱,難與實務界平行對話。民法學既已邊緣化,相較於刑事法,其取材更為單調。 比較法觀點在民法學中佔據支配地位,而此觀點之運用,是法律繼受工程的延續。在論著題材上,為求與外國法的架構對應,期刊論文多按體系切割題材;1960年代中後期,議題取向的論著亦是外國法影響的產物。在法律詮釋上,包括比較法解釋在內
的比較法觀點,支配著民法學論文的議題與論證。 民法學研究者透過外國法認識本國法,藉由外國法鑑別本國法上的議題,從外國法借來議題,並利用外國法既有的成果,解決本國法各種疑難雜症。但比較法觀點的操作,仍藉助文義與邏輯,價值與理念則退居其次,甚或消失。方法論的貧乏使民法學研究者沒有充分認知本國法,間接致使比較法觀點的誤用。
宅爾摩斯的萬事屋
為了解決離婚原因法律 的問題,作者謝智博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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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使他對人性越發質疑,但有時卻在幫助委託人的同時,亦逐漸療癒了自己過往的失落。 或許這就是為什麼再失望、無力,他仍堅守在此,因為真相永遠只有一個──對他而言,在這充滿欺瞞詭詐的混沌世界裡,他努力守護的那一個。 本書特色 ●本書所舉之故事皆經作者改編。 ●世界上有兩個人的手機不能撿:一個是常需要做「現場紀錄」的「接體員」大師兄;一個就是謝智博──從事徵信業的他,背負著太多委託案中的幽暗祕密。 ●每個想當偵探的人,十有八九想要成為福爾摩斯。而從小母親離開的過往,讓謝智博心懷「幫助無助的人」的初衷踏進這行,也在過程中填補自己內心的洞。搜尋網路,有他免費幫助單親媽媽尋找離家出
走的自閉症兒子;義氣相挺找媽媽的十八歲女孩……他要扭轉大眾的扭曲印象,讓徵信這一行,能夠站在陽光下。 ●謝智博自述:「入行迄今,『徵信社』、『偵探』這份職業,對我的意義已不啻是謀生方式,更讓我成了一個蒐集故事的行者,將一件又一件故事撿拾進記憶的麻袋裡。有時我會陷入天人交戰:這能寫嗎?該寫嗎?為了保護當事人,這些故事其實有滿大程度的更易,但當下的心境與感受,還有對當事人的描摹,則希望盡可能地貼近真實。而每一篇故事裡面,都有你們的身影。」(摘自《宅爾摩斯的萬事屋》自序) ●〈我遇過的奇葩委託人〉之「匪夷所思型」── 接起電話,委託人非常害怕地小聲說:「我不能跟你們講太多,我怕暴露行
蹤,而且可能被監聽。我懷疑有人要追殺我……」 「誰要追殺你?是哪個道上的人嗎?」我立即升起警戒,也小聲地問他。 如果是在「馬路上」行走的朋友,那可能好解決得多,也許打聽一下事情原委,再請人遊說一番就可以處理好。 但他回答:「不是什麼道上的人。他們是……忍者……」 這位大哥,你找錯地方了啦。我們是徵信社,不是木葉忍者村啊! 強力推薦 (依姓氏筆劃順序排列) 專文推薦: ●孫生(YouTuber團體「反骨男孩」成員.尋找父親的委託人) ●陳函謙(作家.記者) ●黃揚明(資深媒體人) ●雷丘律師(「雷丘律師就決定是你了」粉專版主) 好評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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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現行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 ... 就此等多元原則裁判離婚原因之法律規定,容許立法者有自由形成之空間。 於 tw.tech.yaho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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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有責配偶也可以提起離婚 -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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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有責性低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跟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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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2年憲判字第4號-有責配偶訴請離婚案 - 一起讀判決
在立法院討埨過程中,有委員發言:離婚原因需自道德上加以某些限制。 ... 可以在裁判離婚程序中,獲得及時有效法律保護跟救濟,並且可以獲得公平的 ... 於 casebf.com -
#37.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 ... - 月旦知識庫
林秀雄,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抽像離婚原因,破綻主義,苛酷條款,文義解釋,列舉主義,婚姻,同居行為,瑞士民法,日本最高法院,民法第1052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87判決, 於 lawdata.com.tw -
#38.贍養費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因此,要件上來說,1.僅限於因判決離婚者,2.且須為無過失且3.必須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才可依該條規定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所謂「無過失」,指對於離婚原因事實的 ... 於 www.famlylaw.com -
#39.回不去也走不了,憲法法庭如何看待「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同樣是有責配偶,為什麼因為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而形成可否請求離婚的差別待遇,若無正當理由,現行法律似不該僅因性傾向而形成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 ... 於 www.thenewslens.com -
#40.法律常識-哪些情形下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台中張思涵律師
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於 www.chaohsin.com -
#41.有責配偶能否訴請離婚,違憲與否大法官怎麼看?
不過,判決理由中關於「雙方均有責,則不必比較有責程度」的見解,因為屬於法律見解的範疇,則不受2年的限制,法官自可在個案判決中直接引用。 》解釋文 ... 於 www.lawyerli.tw -
#42.【快問細答單元】裁判離婚的事由(上)– 具體的離婚原因
文/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陳榆婚姻出現裂痕的夫妻,如果沒辦法經過兩願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民法規定了請求… 於 askforlaw.wordpress.com -
#43.法院裁判離婚法依據,證據正確才能順利離婚!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調查蒐證/侵害配偶權/裁判離婚】 ·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於 885law.com -
#44.夫妻一方遭到判刑跑路可訴請離婚! - 國鼎事務所
新聞連結:【法律問蘋果】夫遭判刑跑路妻可要求離婚【分析】 ...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於 www.guotiing.com.tw -
#45.兩岸三地離婚原因之比較研究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3)道德或法律方面的某些事由,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於 www.evergreen-law.com.tw -
#46.訴訟離婚-法官一定「批准」 【推薦律師 - 580法律網
因為不愛了-雙方沒有在法律上犯錯,只是因為不愛了,這也是兩願離婚常見的原因,兩個人要平和的離婚,不想再挽回的婚姻,很簡單的理由,因為不愛了。 家庭暴力-能夠比口出 ... 於 www.law580.com.tw -
#47.離婚判決案例. 法律常識-外遇者請求離婚會勝訴嗎?|台中張思涵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名列10個具體離婚原因,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第1052條第2項屬於抽象離婚原因,是否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 ... 於 rch.lacuevadelbarbero.es -
#48.【離婚憲法判決】錯比較多的人沒資格提離婚?一旦外遇就不能 ...
現行民法對於「有責配偶」不能主動訴請離婚的限制,造成夫妻常常在法庭上互揭瘡疤、互相指責的難堪;但相反地,這個法律也讓一些弱勢配偶能受到婚姻的保障 ... 於 chenxinlaw.com.tw -
#49.謝心味律師法律服務網
法院裁判離婚的法定原因有那些? 答: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定離婚原因有: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於 www.swlaw.com.tw -
#50.論裁判離婚 - 家事婚姻糾紛專業律師
所謂「裁判離婚」乃係當事人具有法定原因,當事人一方向法院以訴訟方式 ... 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固為民法第一千零 ... 於 sf-familydivorcelawyer.com -
#51.離婚一定要有理由嗎?沒理由就是想離婚怎麼辦? - 法律知識+
可惜現實就是這麼殘酷,如果私下協議離婚不成跑到法院提告,沒原因也是無法讓法官裁定離婚許可。 法律上的離婚裁判依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 夫妻之 ... 於 lawdb.tw -
#52.婚姻撐不下去? 律師揭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
相愛容易相處難,不少人結婚之後才發現彼此沒有這麼適合。臺灣的離婚率位居全亞洲之冠,最新統計的常見離婚原因包括外遇、家庭暴力、婆媳問題、個性 ... 於 hsulc0610.pixnet.net -
#53.訴請離婚怎麼做?10要件、4手續,時間費用都在這! - 法律010
其實「分居時間長短」根本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竿,比起分居幾年,法院更在乎的是夫妻「分居的原因」。 如果是民法第1001條提到的「正當理由」分居,例如:工作在 ... 於 laws010.com -
#54.如何才能離婚?如何才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台北律師推薦
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又稱「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 ... 一)法律規定 ...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於 www.legalpro.com.tw -
#55.如何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讓自己離婚成功? - 好律師法律諮詢網
判決離婚相對於協議離婚而言,是指夫妻之一方不願意與他方協議離婚,而有判決離婚之事由,則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名列10個具體離婚原因,只要符合 ... 於 www.howlawyer.com.tw -
#56.論裁判離婚 - 碩豐法律事務所
所謂「裁判離婚」乃係當事人具有法定原因,當事人一方向法院以訴訟方式請求,以判決強制解消婚姻,以我國立法例而言,並不要求以配偶一方有過失作為 ... 於 shuofeng.com.tw -
#57.離婚條件怎麼談?符合離婚十大要件後,律師教你整理監護權
證據須足以證明雙方婚姻已出現破綻無法繼續經營共同生活且無回復之希望,方能提高讓法官成功做出離婚判決之機會。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 ... 於 www.lawyerknow.com -
#58.裁判離婚,應該注意什麼事? - 理威法律事務所
如果沒有法定離婚事由,但已經有其他原因無法相處、形同陌路,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是,法律不能 ... 於 vlaw.com.tw -
#59.法律新幹線- 離婚,行?不行? #蔡宜臻律師小君與丈夫家明 ...
「例外重大事由」,除了上述列舉之法定十種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外,有時婚姻亮紅燈是有其極複雜甚至不足為外人道的原因的,因此立法上就新增了彈性的概括規定,也就是 ... 於 zh-cn.facebook.com -
#60.從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的離婚事件來理解民法第1052條第2項
婚姻無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第1項法定離婚事由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只有不需為離婚原因負責的一方可以請求。 於 www.aoylaw.com.tw -
#61.其離婚原因如合於我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及外國法院之
四)當事人既經合法離婚,該領館另具. 官式文書,予以證明,似非法所不許。(五)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 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 ... 於 www.laws.taipei.gov.tw -
#62.【家事法專欄】親愛的,我們走不下去了—— 淺談法定離婚事由
因此,立法者以較富彈性之「重大事由」為裁判離婚原因,是為了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生活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況且,當夫妻間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足使婚姻達於 ... 於 peilawyer.tw -
#63.關於離婚問題 - 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
婚姻期間未有前述10款情形,或是法院認為尚未達到法定事由的情形,此時就會審酌夫妻這段婚姻是否:. 婚姻已經產生重大破綻。 婚姻關係已經無法再維持。 造成破綻的原因, ... 於 mklaw.tw -
#64.全國免費法律諮詢協助網-離婚十大要件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離婚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經濟壓力、自主意識 ... 於 law885.org.tw -
#65.申請離婚要有什麼理由?
沒有共同生活,即夫妻已各自照顧自己的生活,自己煮食,又沒有夫妻的性生活,但由於實際經濟原因,其中一方並沒有遷出,在法律上來說也可以說是已經分居了。當然,如果雙方 ... 於 www.weeklylaw.com -
#66.你知道「離婚」要符合哪10種法定要件以及跑哪些程序嗎?
法律 明確規範的要點有這10項:. ※()內為簡易說明文字,非法條。 (1)重婚。 (2)與配偶 ... 於 www.honganlaw.com.tw -
#67.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之問題研析 - 立法院
婚姻自由原應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我國法律對協議離婚採自由放任態度,任 ... 作為肯定有責配偶離婚請求之原因,而我國卻仍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相較之下, ... 於 www.ly.gov.tw -
#68.感情、外遇、信用、離婚協助調查 - 離婚諮詢-婚姻法律諮詢
目前我國民法離婚制度分為兩種,一是兩願離婚,另一則是訴請離婚,兩願離婚是雙方以書面同意消除婚姻關係,訴請離婚是有民法所訂的離婚原因時,夫妻一方可以對他方提起 ... 於 www.today007.com -
#69.離婚理由 - 中文百科知識
離婚 理由,是指即離婚原因。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法律依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調査和取證的主要內容。最常見的離婚理由有:婚姻關係破裂,家庭共同生活解體;虐待;遺棄; ... 於 www.jendow.com.tw -
#70.否認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是否為當? - 【高點法律專班】
【裁判要旨】. 按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原因,夫妻. 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 於 lawyer.get.com.tw -
#71.112憲判4判決後,有責配偶到底可不可以訴請離婚? - 法操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 這時候依照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事庭決議,就需要比較雙方就離婚原因的可歸責程度。 於 follaw.tw -
#72.婚姻的普通效力與「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之關聯
「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離婚條件規定在我國民法第1052 條第二項,為訴請「裁判離婚」要件之一。依據民國106 年「地方法院離婚終結事件-按離婚原因分」之統計結果,有 ... 於 www.angle.com.tw -
#73.離婚方式有哪些?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有什麼條件?離婚的流程
裁判離婚的程序; 離婚訴訟是「強制調解」案件; 離婚訴訟中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 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 於 www.shenghuilaw.com.tw -
#74.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離婚限制的最新實務見解
但是因為僅限於配偶有上開10種原因之一才可以訴請離婚,實在過於嚴格,所以民國74年6月3日在民法第1052條新增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 於 www.legispect.com -
#75.服務介紹 - 法律訴訟
目前法律規定的裁判離婚的事由為:一、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 ... 是否存有上述足以請求裁判離婚之原因,如果原因越多,原則上當然就會更加有利。 於 www.asia-divorce.com -
#76.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 政大機構典藏
此時,平和的結束婚姻關係除了需要大智慧外,尚且需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始能竟其功 ... 本論文之研究擬著重在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離婚原因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之 ... 於 nccur.lib.nccu.edu.tw -
#77.【Legal Life】Ch28 結婚容易離婚難,婚可以說離就離嗎?
不過,不是當事人隨便向法院請求,法院就可以作出離婚的裁判,裁判的前提是必須有法律上所規定的原因,這些原因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於此 ... 於 www.jrf.org.tw -
#78.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 - Rti 中央廣播電臺
現行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責任較重一方不准訴求離婚,憲法法庭今天(24日) ... 未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分居作為裁判離婚條件;另外,為避免放寬離婚原因而 ... 於 www.rti.org.tw -
#79.從西德新離婚法之規定檢討我國現行裁判離婚原因 - 法源法律網
中文摘要:, 西德新離婚法上之離婚原因,以客觀的破裂主義為其出發點;婚姻一 ... 年的最短期限,他方以夫妻別居一年或三年,而由法律予以不許反證之婚姻破裂的推定。 於 www.lawbank.com.tw -
#80.【法律小常識】分居可以當作離婚的理由嗎? - 女人迷
至於我國及日本都沒有這種規定,所以夫妻任一方都不能用分居當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在分居期間經過後,夫妻理應履行同居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仍拒絕同居 ... 於 womany.net -
#81.離婚必知的九大要點,該如何進行?(影片+離婚協議書下載)
不過目前離婚率高昇的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經濟壓力、個人主義,以及社會進化後的婚姻價值觀改變,民法第1052 條第1項的十大離婚條件,反倒沒同條第2項的「有前項 ... 於 www.rc-law.com.tw -
#82.離婚十大要件 - 辰華法律事務所
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 ... 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於 fair0880.pixnet.net -
#83.離婚-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離婚 係指法律認可的有效婚姻關係的結束,離婚的目的是使婚姻終結,彼此不再受婚姻 ... 定的裁判離婚原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假若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其原由,而為離婚 ... 於 pedia.cloud.edu.tw -
#84.離婚懶人包:離婚程序、10條件、協議訴訟費用一次看 - 康健雜誌
受不了跟對方生活、對方都不分擔家務、懷疑自己的配偶外遇等,讓人興起離婚念頭的理由百百種,究竟哪些原因可以作為離婚的依據? 在法律上,離婚有以下10 ... 於 www.commonhealth.com.tw -
#85.何謂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要件? - 玉鼎法律事務所
但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 共同維持,已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離婚之原因事由(最高法院90 年台上字第661 號裁定)。 於 www.we-defend.com.tw -
#86.離婚法制之我見 - 論壇四:女性與婚姻家庭--女性v.s.父權法律
美國也有多州規定,分居得以離婚之法定原因或其他夫對妻之行為可認為妻與夫同居不安全且不適宜時,予以宣告之(註十二)。 原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規定,只要「有正當理由 ... 於 taiwan.yam.org.tw -
#87.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 線上法律諮詢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 ... 於 legaltaiwan.biz -
#88.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
就此等多元原則裁判離婚原因之法律規定,容許立法者有自由形成之空間。又婚姻關係締結後之維持與解消,皆屬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個人人格自主之意旨。 於 cons.judicial.gov.tw -
#89.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 ...
就此等多元原則裁判離婚原因之法律規定,容許立法者有自由形成之空間。又婚姻關係締結後之維持與解消,皆屬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個人人格自主之意旨。 於 ttslaw.tw -
#90.判決離婚門大開不准長期怨偶離婚過苛二年完成修法 - 雲論
(雲論,一起讀判決,離婚,合意離婚,裁判離婚,民法,違憲,法律,贍養費,經濟弱勢) ... 第二,但為了避免離婚原因放寬產生的不良後果,如果有特殊原因,像是 ... 於 forum.ettoday.net -
#91.向法院訴請離婚,須符合10+1任一事由
但如果配偶是有正當理由分居,例如遇有一方虐待、家庭暴力等行為,自然無法苛求另一方配偶需履行同居義務。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若夫妻其中 ... 於 www.thelawyer.tw -
#92.民法親屬編之裁判離婚-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定義裁判離婚,係夫妻未能協議離婚,一方本於一定原因,請求法院判決其離婚。得聲請裁判離婚之事由(民法第1052條)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 於 www.3people.com.tw -
#93.夫妻離婚手續如何準備?訴訟如何準備?訴訟、費用、協議書
3大離婚法律相關注意事項; 離婚流程QA; 更多問題諮詢,離婚律師推薦您 ... 雙方無離婚真意:若雙方係因辦理補助、負債等原因協議先行離婚時,因雙方並未有離婚真意,所 ... 於 www.bestlawyer.com.tw -
#94.何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如何認定?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 此外,兩造因上開被告之原因,已長久分居,無婚姻之實質生活,原告因此對美滿婚姻 ... 於 legalpro-family.com.tw -
#95.離婚有哪些規定?可以如何請求? | 高雄律師
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關於「訴請離婚」的法律問題,根據內政部於2019年的 ... 大飛近幾年來態度鉅變的原因,因而多次所謂的赴陸洽公,實為縱慾的包二奶之行。 於 www.wlaw.tw -
#96.異性離婚比較難,違憲嗎?|許翔甯- 法律白話文運動
該條所規定的「原因」又可以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列舉的離婚原因」,只要發生這些情況,法院一定會判准離婚的原因。 具體來說,包含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1]、夫妻 ... 於 plainlaw.me -
#97.裁判離婚原因之研究-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為重心
詳目顯示 ; Chien,Liang- Yu · 碩士 · 東海大學 · 法律學系 · 2018. 於 ndltd.ncl.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