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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楊宏暉所指導 張晶晶的 論被遺忘權之保障 (2020),提出顏台大民法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被遺忘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勁力、廖欽福所指導 劉育甄的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網路社群、即時通訊、虛假訊息、言論自由、法律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顏台大民法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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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顏台大民法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被遺忘權之保障

為了解決顏台大民法ptt的問題,作者張晶晶 這樣論述:

本文旨為探討有別於傳統隱私權之「被遺忘權」,其為現代科技下新興之產物。而其核心內涵,即為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移除或刪除被揭露於網路上之文字、聲音、照片、影片等資料,例如破產紀錄、桃色新聞等事跡,因無法隨著時間流逝而被人遺忘,以應「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之良善人性,俾新生修正己身機會與持續強化個人資料之保護機制。另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文獻比較法為主要之研究方法,從歐盟所建構之被遺忘權法制體系,包括歐盟條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及規則、Google Spain SL,Google Inc, v AEPD案之先行判決,到美國、日本被遺忘權之發展狀況,以及我國施○○訴Google案、周○○訴蘋果日報案等與被

遺忘權有關案例之探討。惟我國現行對於被遺忘權並無明文規範,又要如何達成被遺忘權之保障與如何適用於具體之實務個案?期使資料當事人能重回資料主體之地位,均需綜合研析考量。 爰本文研究發現:實不宜過度強調被遺忘權,因其會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資訊流通與經濟發展等;也不宜忽略被遺忘權,因其符合人性尊嚴,是為基本人權,也是人格權發展之基本要求。故論其保障之道,可分別從法律方面:包括適度擴充現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刪除權等權利範圍,例如增加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後之撤回同意權;在政策方面:包括建議適時設立專責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建立比照ISO認證方式之個人資料管理資訊系統與強化教育訓練等措施;其他方面:包括落實

蒐集資料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之選擇權、訂定資料公開之起始日或到期日、計量刪除資料之處理成本或社會成本等作法。鑑此,我國最適保障被遺忘權之模式,應為最小幅度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搭配其他合宜之行政措施後賡續推動,俾形朔具我國特色之被遺忘權內涵,實現公私協力迎向新科技與挑戰人性之動態均衡公共政策,以期能健全我國被遺忘權之法律制度,進而達到被遺忘權之保障。

網路社群虛假訊息散布法律議題探究

為了解決顏台大民法ptt的問題,作者劉育甄 這樣論述:

在這個科技進步的時代,通訊方式也與以前不同,網路的便利加上智慧型手機的出現,言論傳遞的速度早就不如以往,除了能夠隨時隨地得知各種資訊、訊息,也能隨時隨地加以轉傳,更能隨時隨地的分享自己的想法給網路的其他使用者。但於此同時,也伴隨著接收到虛假訊息的風險,當虛假訊息隨著網路到各個角落並引起討論時,又將可能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虛假訊息散布的問題,國家雖有法治,但似乎無法阻止虛假訊息的延燒,近期不停的修法,但未有立竿見影的成效,網路社群軟體平台也有自律方式的控管,但虛假訊息依舊散布的飛快,本文將由網路社群軟體平台的發展開始探討何謂虛假訊息,虛假訊息又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目前我國網路社群軟體平台

如何防堵虛假訊息,進而從言論自由的觀點討論虛假訊息是否也在保障的範圍內,使用類型化的方式盤點近期修法以及既有法條,佐以案例分析,接著檢視德國、法國、新加坡對於虛假訊息的控管與最新作法,最後本文認為在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狀態下,我國仍堅守著維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對散布虛假訊息進行管制並以他國作為借鏡讓虛假訊息的危害降至最小,而本文也針對網路虛假訊息散布的議題提出相關建議,盼作為日後學術與實務政策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