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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吳秉純的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2021),提出高雄家事法院拋棄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制、遺囑自由原則、遺囑真實性、殯葬自主權、死亡計畫、家庭協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法律學系 賴淳良所指導 陳家偉的 高齡者意定監護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意定監護、高齡者、財產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家事法院拋棄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羽化飛仙》死亡後續申辦異動參考一覽表則補充: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電話:(07)357-3511. 家事法庭大樓(受理家事案件). 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http://ksy.judicial.gov.tw/ chinese/index.aspx.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家事法院拋棄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死者的話語權?—以立遺囑人為中心的遺囑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家事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作者吳秉純 這樣論述:

遺囑,是死者展現其死後話語權的重要方式。立遺囑人在生前留下遺囑,待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成為立遺囑人對自己所有事務主張話語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論文認為遺囑的討論,不應該僅針對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進行研究。我國立遺囑人常將遺囑用於規劃身後事,本文將遺囑的討論擴大到遺囑中殯葬與祭祀的規劃。人死後必定會留下遺體與遺產,需要進行財產轉移與遺體安置。遺體處置的部分,涉及殯葬儀式的舉辦、遺體保存地點以及相關費用之必要支出等。若未能於生前進行良好的規劃,當家屬間對於如何處置死者身後事並無共識時,必會成為家屬間爭吵的開端。本文認為立遺囑人若在生前進行妥適規劃,可以讓遺囑成為指引家屬間形成共識的力量,作為杜

絕家庭紛爭及凝聚家庭羈絆的手段。人們希望獲得一份體面、莊重且符合心意的臨終儀式。這些殯葬與祭祀費用涉及,是否從應繼遺產中支出?以及如何支出?是否由繼承人代墊?等討論。遺囑如同死者之口,在立遺囑人死後為其發聲。使立遺囑人得在死後,對其遺產與遺體的處置有一定的話語權。如何使立遺囑人在死後仍能掌控其所有事務,並能得償所願為本論文的研究目標。本論文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講述本文研究動機及方式。第二章介紹我國遺囑法制沿革與規範。第三章中,以實際案例點出遺囑中,繼承分配功能、殯葬與祭祀規劃之爭議並回顧相關文獻,說明我國遺囑法制之爭議與極限。於第四章簡要介紹美國遺囑法制。於第五章中提出預先進行死亡規劃的重要性

,並對我國遺囑法制提出修正建議。第六章,總結前五章之研究,回顧我國遺囑法制之不足,並建構出本文期待的解決圖。

高齡者意定監護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家事法院拋棄繼承的問題,作者陳家偉 這樣論述:

鑑於我國於2018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且人口老化發展迅速,高齡者權利保障刻不容緩,故立法院終於在2019年通過並施行討論多年的意定監護制度,以求完善成年監護制度,讓民眾得以依自身意願選任其信賴的監護人,並預先安排晚年生活事宜。本文就現今國際上高齡者相關的人權公約與行動計劃為整理,確認高齡者權利保障之特殊性與必要性,提倡維護高齡者尊嚴之主流價值,再透過介紹有關「行為能力」保障之國際公約與文件,確立成年監護制度之指導原則與精神,試圖在我國憲法規範中探尋建構成年監護制度的原理原則。此外,本文就日本與德國成年監護的發展與制度內容為完整的梳理,以及重點介紹英國、愛爾蘭、澳大利亞等國的監護替代及輔助決定

機制,並回頭檢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希冀對我國單一的成年監護制度帶來不同的刺激與啟發。在前述章節的鋪陳之下,本文嘗試在現行意定監護的規範下,挖掘該制度在實際運用上的潛力。以高齡者的角度出發,構想其在晚年生活中可能遭遇的財產管理(信託、事業、繼承等)及身上照護(扶養、住居所、醫療)事項,並思考如何將前述公約精神、各國制度中的先進設計融入意定監護契約中,針對高齡者所需為妥善安排。本文認為,我國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尚難謂盡善盡美,立法者應該擔起新一波修法的重責大任,提供更多元的輔助及保護措施,使我國成年監護與國際人權精神更為契合,保障高齡者享有安適穩定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