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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 海洋事務研究所 傅崐成、俞劍鴻所指導 莊宗輝的 從我國實踐論金門禁止、限制水域之劃定與管轄權 (2013),提出airspace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禁止水域、限制水域、管轄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子文所指導 李念寧的 論空運服務自由化之國際規範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用航空運輸、空運服務、航權、航空自由、開放天空政策、空運服務自由化、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airspace評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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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實踐論金門禁止、限制水域之劃定與管轄權

為了解決airspace評價的問題,作者莊宗輝 這樣論述:

摘 要金門水域目前並未公布領海基線或其外部界線,有學者傅崐成認為此舉係智慧的避免「中國人內部的矛盾」,但金門水域領海範圍未明確公佈,恐產生臺灣籍或大陸籍以外船舶在金門禁、限制水域外違法適法性之解釋空間,如何運用國際法原則,順應兩岸發展情勢,結合實務現行運作模式,研提具體可行之建議,為本研究之核心重點。本文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文內容為研究主軸,檢視各國目前有關領海、領空、鄰接區或專屬濟區之特殊劃界實踐,與《海洋法公約》規範內容是否相符,案例中各國劃定之各種區域內,其管轄內容是否與《海洋法公約》規範相符。籍由各國在海域劃界及管轄權之實踐經驗,探討有關我國金門地區禁止、限制

水域之劃定及管轄權的實踐,是否與《海洋法公約》規範內容相符,或其實踐能為國際成員所接受。另從我國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及行政管轄權之實踐,檢視金門地區禁止、限制水域之劃定及管轄權與我國之實踐是否相符,期能籍由本研究,瞭解我國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及行政管轄權在金門地區禁止、限制水域實踐之落差,並依「準」國際法原則,提出修正金門地區禁止、限制水域範圍,或修正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以符國際法規範及該水域現況管轄權之實踐。

論空運服務自由化之國際規範與實踐

為了解決airspace評價的問題,作者李念寧 這樣論述:

國際貿易可謂係現今全球化時代最重要的表徵,而減少政府干預、開放市場進入、遵守比較利益與市場法則,則被普遍認為係最有助於促進國際貿易蓬勃發展的政策,亦是目前國際社會之國際貿易法制主要政策方向,此即所謂的國際貿易自由化(international trade liberalization);在各式跨國境運輸服務業當中,空運服務(air transport service)是最為講究安全、快速、便利的跨國境運輸型態,但由於其本質上的特殊性,空運服務目前並不能全然地從私人間經濟活動的角度加以評價,導致商業性的空運服務自始至今皆無法全然地脫離國家政府的高度管制,可謂係國際空運服務業的重大貿易障礙。19

44年於美國芝加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簡稱《芝加哥公約》,Chicago Convention),其多邊公約規範效力主要係針對航空安全以及飛航相關之技術與細節性事項,對於航權交換的問題僅建立起雙邊協定之談判機制,並授權締約國以雙邊協定自行決定航權交換的種類與自由度,與一般之貿易自由化概念有別;即便係1995年所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多邊規範體系,亦考量空運服務之特殊性而將航權談判排除於多邊體制的「一體承諾」(single undertakin

g)協定之外。申言之,空運服務貿易,尤其係關於航權交換的問題,目前在國際社會之間仍由高度政府管制的雙邊協定機制所規範,難謂有貿易自由化可言;然而,此種空運服務貿易國際規範模式,隨著國際社會情勢近年來的漸進式變化,已有相當多的發展與改變。為對空運服務自由化能有全盤的研究,本研究首先於第二章之空運服務自由化總論中,說明空運服務業之定義、目標、功能、特性、優缺點、類型以及發展趨勢,並闡述空運服務自由化議題之爭議源起;其次,再於第三章之空運服務自由化國際規範中說明國際航空法之淵源種類,逐一檢驗現行之空運服務自由化相關規範,探討其究竟屬於具有強制拘束力的國際習慣法、國際條約法、國際組織的決議,或是僅為具

有「法律類似性」的軟法(soft law);第三,本研究於第四章之空運服務自由化國際實踐中,將分析空運服務政策之基本目標、國家空運服務政策之考量因素、國家空運服務政策之實施型態以及全球空運服務政策與我國空運政策之現況,再將全球依主要地理區分為七個區域,分別就各區域的空運產業與政策發展概況,以及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實務運作進行研究;第五章將討論全球空運服務政策未來可能的發展,並分別針對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我國政府空運服務政策以及我國空運產業之未來可能發展策略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