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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薛智仁所指導 戴筌宇的 論騷擾行為之法律管制 (2020),提出unexpectedly用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跟追、騷擾、跟蹤騷擾、跟蹤糾纏、跟蹤騷擾防制法、民事保護令、刑事處罰。

而第二篇論文玄奘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江玉女所指導 張鈞迪的 準強盜罪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準強盜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unexpectedly用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多益單字- [ unexpected所有相關資訊,by-英文995 ]則補充:LINE it! ... 例句與用法:. Their unexpected arrival threw our plan into confusion. 他們的突然到來打亂了我們的計畫。 The unexpected defeat came as a thunderbolt.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nexpectedly用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騷擾行為之法律管制

為了解決unexpectedly用法的問題,作者戴筌宇 這樣論述:

騷擾行為是長久以來都存在的現象,常見的行為樣態例如持續跟蹤他人、在他人住家門口站崗、撥打大量的電話、放置令人感到不快的物品等等。而在通訊傳播、網際網路的發展之下,行為人也可以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來騷擾他人。世界各國大多都已認定對於他人的騷擾有予以管制的必要,因而訂定相關的規範。而在我國,以近年來曾發生過的嚴重騷擾案件為契機,也有不少的立法上推動。在如此的潮流之下,本文的目的在於,釐清騷擾行為的管制理由,並建立適當的騷擾行為管制模式。本文認為,騷擾行為的定義應為,違反他人意願而與他人接觸,造成他人心理不安的行為。就管制目的而言,可分成預防面向以及制裁面向。在預防面向上,個案中行為人往往會反覆騷

擾行為,造成特定的被害人感到相當的心理不安,再加上騷擾行為有時會演變為嚴重的暴力行為。因此,有必要建立預防性的管制措施,防止特定的行為人繼續騷擾特定的被害人。而就制裁面向而言,騷擾行為往往使得個人感到不安、心生畏懼,而將無法自由地開展自己的生活,必須時時擔心行為人對於其既有生活領域的介入。基於騷擾行為所造成的此種利益侵害,有必要對於造成一定程度侵害的騷擾行為予以制裁,以達到防止此類行為再度出現的目的。就管制的手段而言,本文主要以德國法與日本法作為比較、參考的對象。就德國法而言,管制的措施包括法院核發保護令和刑事處罰,而日本則大致以警察介入與刑事處罰作為管制的手段。從管制面向的區分出發,本文認為

,在預防面向上,應由法院作成禁止行為人再度實施騷擾行為的命令,並對違反命令的行為課與刑事處罰。而在制裁面向上,騷擾行為可能造成相當程度的侵害,再加上騷擾行為具有多樣性以及類似於日常生活行為的特性,有必要透過較嚴謹的程序來判斷處罰與否,以避免對於個人權利造成不當的干預。因此,本文認為應對於騷擾行為課與刑事處罰。最後,本文就現行法的相關規範予以檢視,認定我國現行法並無法完全合乎本文所提出的騷擾行為管制模式,而有修法的必要。本文主張應訂定「騷擾行為防制法」的專法,其內容包含法院就騷擾事件核發保護令,以及對於騷擾行為本身的刑事處罰。

準強盜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unexpectedly用法的問題,作者張鈞迪 這樣論述: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研究內容與章節安排等。第二章與第三章為準強盜罪罪質與構成要件的探討,介紹德、日法制與我國法制。第四章則是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之間的各式比較。準強盜罪並非我國所獨有的法條,德、日皆有相關的規定。德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其內容為「竊盜當場被察覺,對他人施以強暴或以身體或以生命之現在危險相脅迫,以為自己防護所竊取利益之占有者,與強盜等同處罰之。」;日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其規定為:「竊盜犯於竊得財物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施行暴力或脅迫者,以強盜論。」一般將其稱為事後強盜罪,並且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迷昏強盜罪,合稱為準強盜

罪。而本文比較各國說法之後得到的結論是,準強盜罪本質上並非屬於竊盜罪之加重、亦非強盜罪。而是一種類似於強盜罪之獨立犯罪類型。並且現行法條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作為準強盜罪之主觀意圖有所不當,其中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等語應予刪除,僅防護贓物有正當性存在。而在既未遂的判斷上則應以竊盜或搶奪是否既遂為準。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並須達於致使相對人不能抗拒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