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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predictable用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鈺成寫的 由同求異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在"英语"词典里unpredictable}的意思也說明:在英语词典里带使用范例的unpredictable含义unpredictable的近义词 ... 该图表展现了单词«unpredictable»在过去500年中的用法频率的每年演化其实施是基于分析 ...

國立臺北大學 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王淳熙所指導 詹仁杰的 建築類文化資產價值標準評估合理性檢討—以行政法院判決之審查案例為核心 (2021),提出unpredictable用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類文化資產、文化資產價值論述邏輯、真實性、完整性、判斷餘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紀振清所指導 陳怡如的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探討 -以Qualcomm處分案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標準必要專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競爭效應、關鍵設施的重點而找出了 unpredictable用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Korean Honorifics and Politeness in Second Language Learning則補充:... 規範的用法) and “strategic usage” (cenlyakcek yong- pep;戰略的用法). ... which is unpredictable and differs from speech community norms” (Lee 2001:76).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npredictable用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同求異

為了解決unpredictable用法的問題,作者曾鈺成 這樣論述:

  多學同義詞有助解決用詞重複的問題,也讓讀者學會多樣化的表達手法,以豐富多采之方式表情達意,提升英文寫作能力。 本書特色   ‧多用同義詞,寫作更生動   要提高寫作能力,善用同義詞是好方法,“吃”不只用eat,還可用bolt、devour、wolf 或 gobble形容“狼吞虎嚥”;nibble 或 nibble at形容“細嚼慢嚥”。在英文寫作裏運用同義詞,可令行文更準確、更優美。   ‧話題生活化,貼近現代英語   含日常話題常用詞彙,例如“僭建”,政府的正式叫法是unauthorised building works(違例建築工程),簡稱UBW。又如NG(蝦

碌),英文是bloopers。   ‧分辨同義詞,便於靈活運用   try 和 attempt 意義接近,但attempt 通常是指難以成功的嘗試。try 和strive、struggle之區別,是 strive 有持續努力的意思,struggle 的目的未必可以達到。rich 和 wealthy看似可以互用,但在常用說法如rich and famous people,只用 rich而不用 wealthy。   ‧提供字源及有趣的歷史背景   說明部份字詞的字源及有趣的歷史背景。例如,lodestar 這個字本來解作“北極星”;lode 原是 load 的另一種拼法,而load 在古英文指

路線、方向,所以 lodestar 是指路的明星,即是從前行船賴以導航的北極星。這字被借用來表示指導的原則或者可以模仿的榜樣。 好評推薦   【一句話推介】   知微妙差異 善用同義詞 行文準確優美  

建築類文化資產價值標準評估合理性檢討—以行政法院判決之審查案例為核心

為了解決unpredictable用法的問題,作者詹仁杰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價值具有價值多元性,判斷上很難有絕對唯一標準。現行在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中,以「歷史、藝術、科學」定義文化價值,在立法技術上是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這樣的設計予主管機關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享有專業判斷空間,但司法審查上因受限該委員會的專業,加上須尊重行政權的「判斷餘地」而僅能有限度審查。由於目前國內的文化資產價值論述尚屬建構階段,其嚴謹程度經對照世界遺產的「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國際標準仍有改善空間,有無價值常淪為各說各話,使文化資產審議結果欠缺一致性及可預測性,常見所有權人不滿財產權被限制而提告。而在司法審判中,作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也就必須扮演文化資產價值詮釋者的角色。從歷年

以文化資產價值為題之論文可知,仍未有人探討有關文化資產價值中間判斷過程的論述合理性。本研究以文化資產價值判斷過程的論述合理性為主題。以行政法院歷審判決為核心,就雙方不同體系(主管機關及其文化資產審議會、行政法院)文化資產價值判斷過程分析關鍵差異,以尋求能夠共同對話的基礎,建立可經驗證的文化資產價值論述邏輯。研究的結論及發現有三點。第一,雙方不同的價值體系雖存在差異,然而就證據法則及理由充分上雙方均有共識,也就是「真實性」與「完整性」,是雙方開啟對話的契機。第二,文化資產爭議的司法審查並非直接就「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切入,而是從價值判斷是否說明合理有據切入,逐步建構審查的準則。第三,從判

決結果分析,也可知雖主管機關在文化資產爭議判決有過半勝訴率,但不能因此斷言行政法院明確支持文化資產保存立場。對於保存文化資產與著重財產權保護的立場上其實也存有前後矛盾。總言之,唯一可確定的是司法對於文化資產價值審查需要的是更多的資訊與事證來協助提升判斷「公信力」,此應為未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過程合理性之實際可行方向,並希望藉此研究成果提供文化資產行政上認事用法及制度改進參考。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探討 -以Qualcomm處分案為中心

為了解決unpredictable用法的問題,作者陳怡如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製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探討-以Qualcomm處分案為中心」論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規範,係競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當今以技術驅動(technology-driven)為核心的世界,技術創新儼然為市場激烈競爭之主要武器,產業標準化、設備互通性及產品相容性更是促進創新及競爭的關鍵因素。然當技術標準與專利結合後,卻形似一把雙刃劍,蓋因二者之結合,一方面可以將創新結果廣泛地傳播給公眾,提升產業之核心競爭力;另一方面卻可能會提高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之議價能力,無形之中似為其營造從事反競爭行為之環境,進而抑制後續創新或形成市場進入障礙。原則上,各國之競爭法並不處罰透過合法

競爭以獲取市場支配地位的市場經營者,所關注者乃係該等事業獲取市場支配地位之手段或行為是否正當,及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阻礙或封鎖競爭對手參與市場競爭之行為,最終導致損害市場競爭秩序以及消費者福利。然由於各國為使競爭法能夠因應社會環境與商業活動之發展及執法之靈活性,多未於法規範或案例法就上述行為予以明確定義,而係大量使用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積極競爭」、「正當理由」或「不公平方法」等含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用語。隨著時間推移,事業所從事之商業慣例變得更加複雜多樣化,而法規範或案例法缺乏明確、一致有效之認定依據,除事業無法預測所擬定商業策略之適法性外,執法機構於執法過程亦經常面臨區辨積

極競爭之合法行為,抑或非法之反競爭行為的挑戰。尤其於當今資訊科技之技術革新及產業發展模式劇變,高科技產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阻礙或限制競爭的行為,越來越受到關注。本文主要目的係以高通案為中心,探討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所引發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競爭法爭議,並評析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高通之裁罰,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期許為未來之類似案件提供參考意見;而為完成研究目的,本文主要以文獻分析方法、比較法之觀點,再佐以經濟理論,對於本研究主題進行分析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