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宗榮寫的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和張璐的 張璐的民法選擇題(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遭無故要求改定監護權,前妻出招搶小孩,單親爸爸懇請律師 ...也說明: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戴瑀如所指導 陳頡宇的 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爭議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收養、共同收養、終止收養、普通收養制度、特別收養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所指導 吳瑞瑜的 人工智慧訓練模組與創作之保護-以日本著作權法為主 (2020),提出因為有 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日本著作權法、權利限制、合理使用、訓練模組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的解答。

最後網站關於監護權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則補充:協議內容:小孩共同監護,暫由男方撫育,女方有探視權。 ... 能證明,再加上女方未經協議就不讓男方扶養小孩,且不讓男方見小孩,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由男方單獨監護。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為了解決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的問題,作者劉宗榮 這樣論述:

  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全書内容三大綱領:   1.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法律名詞。有豐富的事例,説明法律條文的規定。   2.以周延詳細的説明,闡釋重要的法律原則。   3.内容提綱挈領,涵蓋全部民法。  

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的問題,作者陳頡宇 這樣論述:

我國民法第1074條明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此即夫妻共同收養原則,惟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共成立幾個收養契約?我國民法對此並無明文,學說上素有一體收養說與個別收養說之討論,而區別此二說之目的,係為解決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之爭議問題,本論文即以此二說之差異出發就爭議問題為討論。查我國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之母國法,為日本明治民法第841條(現行法第795條),在日本法之普通收養上,亦有一體收養說與個別收養說之討論,以解決因夫妻共同收養原則而生之爭議問題,然日本法與我國法不同,除普通收養制度外,尚存在特別收養制度,而在特別收養亦有類似問題,就我國與日本之收養制度為比較

後,得知進行比較法研究時,應注意普通收養與特別收養之規定。本論文所探討者,為我國夫妻共同收養與終止收養之爭議問題,透過文獻分析與比較法研究,以了解相關問題在我國與日本之討論情形,綜合分析後得出以下五點:一、夫妻之一方不能表示意思時,他方配偶單獨收養之效力及於該一方配偶。二、違反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之收養,於冒用他方配偶名義之情形效力應及於他方。三、僅夫妻之一方與養子女間有收養無效或撤銷事由時,效力亦及於他方。四、夫妻得例外單獨終止收養之效力,應區分終止事由且終止收養之效力應及於他方。五、違反夫妻共同合意終止收養之終止收養效力,於冒用他方養父母名義之情形效力應及於他方。藉由本論文之分析與檢討,期望能

解決實務上所遇見之困境,並就未來民法收養規定之修法提供參考,以更符合養子女利益之現代收養法指導原理。

張璐的民法選擇題(4版)

為了解決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經過110年度試題的洗禮,筆者依舊不建議耗費過多心力在一試上,但考量考題難易程度逐年增高,仍須稍稍地將一試放在心上。本書針對歷屆試題提供詳盡解析,並徵引相關條文,讓讀者能迅速地在一天之內複習完民事實體法的一試,專心準備二試。

人工智慧訓練模組與創作之保護-以日本著作權法為主

為了解決共同監護改單獨監護的問題,作者吳瑞瑜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快速發展,日本為因應大數據、物聯網及人工智慧等新興科技的崛起,於”2017年智慧財產推動計畫”中,檢討現有智慧財產權制度,2018年修訂著作權法,其中以第30條之4、第47條之4以及第47條之5與人工智慧產業密切相關。又日本智慧財產權法令之於我國一直深具參考價值,本文以前述智慧財產推動計畫所示之人工智慧產出分類為基礎,從人工智慧常用技術切入,探討人工智慧訓練資料相關的著作權議題,並著眼應用訓練後模型產出物的權利該何去何從,分析目前日本法的走向。因日本著作權法對於權利限制方面,使用一般化條項規範而非我國或美國法之概括式合理使用原則,此次修法後彈性權利限制的第30條之4,針對不以享受著作

物思想表達或情感為目的之利用大幅放寬限制,且不限非商業目的使用,對於深度學習及機器學習之訓練階段影響甚鉅。而我國未來若有相關爭議,勢必進入現行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的討論。本文深入分析日本彈性權利限制規定,比較我國合理使用並提出見解。此外,關於人工智慧生成物有大量的文獻討論,本文僅針對人工智慧創作物,從現有法規、實務以及學說出發,評析並比較幾種可能性的優劣,期能對我國相關規定進行檢討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