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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俞百羽寫的 離婚法律實務 和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NHK「女性の貧困」取材班)的 女性貧困:負貸、漂流、未婚單親,陷入惡性循環的貧困女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新新聞周刊: 1623期 - 第 45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初,台灣離婚率一度飄升,二○○三年曾高居亞洲第一、世界第一一:雖 ... 依內政部最新 1026 286 5796 565 9949 655 6621 1979 1299 離婚對數 2.76 2.76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寶瓶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周麗端所指導 簡耀的 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 (2021),提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成年前期、結婚期待、父母關係、台灣青少年成長歷程研究、戀愛交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解答。

最後網站《社會》台灣高離婚率,結婚未滿10年而離婚近5成4則補充:「晚婚」、甚至「不婚」逐漸成為主流的情況下,近年來離婚率只能說沒有繼續上揚。內政部官員分析說,雖然自由戀愛風氣盛行,女權主義高漲,離婚率「猜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離婚率內政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離婚法律實務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俞百羽 這樣論述:

  本書以案例為論述主軸,聚焦於離婚所涉及之相關程序及法律問題進行解析。在「決定離婚前」,本書提供一些參考面向,以利讀者衡量自己是否應走向離婚之路 ; 在「決心離婚後」,就如何提出讓雙方接受的協議條件、規劃合理的財產分配、妥善安排親子的照護等問題,皆有明確的教戰策略 ; 在「進入訴訟時」,指導讀者如何列舉讓法官認可的離婚事由、相關人事的蒐證方式、應得財產的攻防保衛、孩子照顧責任之分配等,皆有詳細闡釋。筆者以其獨特的散文式筆觸,在嚴謹的結構下能深入淺出,是一本能夠作為床頭書的離婚法律寶典。

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簡耀 這樣論述:

在我國晚婚、不婚的趨勢底下,本研究有別於以往針對結婚行為的研究,更聚焦在年輕人對於結婚之看法與動機,且特別著重成年前期此一關鍵階段,在我國的社會脈絡下針對「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進行研究,並使用「臺灣青少年成長歷程研究」(TYP)J1樣本第九波2009年之資料,樣本年齡為21-25歲,刪除遺漏值後,有效樣本共631人,以階層邏輯迴歸與階層迴歸分別對依變項(結婚傾向、預期結婚年齡)進行分析。研究結果發現:一、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結婚期待之情形成年前期年輕人在整體樣本中(n = 631),父母離婚比例不高、知覺父母衝突程度低、有過戀愛交往者比例高達近七成、戀愛交

往次數平均為1.88、想結婚比例為78.6%。在戀愛交往者中(n = 436),戀愛交往滿意度高。而在想結婚者中(n = 496),預期結婚年齡平均數為28.42歲(男性28.75歲、女性28.13歲)。二、控制背景變項後,成年前期父母關係、戀愛交往經驗與結婚期待之關聯(一)在整體樣本中(n = 631),知覺父母衝突、戀愛交往狀態對結婚傾向有顯著解釋力,知覺父母衝突越低、目前交往者,越持有結婚傾向。(二)在戀愛交往者中(n = 436),戀愛交往狀態、戀愛交往滿意度對結婚傾向有顯著解釋力,目前交往者、戀愛交往滿意度越高,越持有結婚傾向。(三)在想結婚者中(n = 496),戀愛交往狀態、戀愛

交往次數對預期結婚年齡有顯著解釋力,目前交往者、戀愛交往次數越多,預期結婚年齡越低。(四)在想結婚之戀愛交往者中(n = 375),戀愛交往狀態、戀愛交往次數、戀愛交往滿意度對預期結婚年齡有顯著解釋力,目前交往者、戀愛交往次數越多、戀愛交往滿意度越高,預期結婚年齡越低。

女性貧困:負貸、漂流、未婚單親,陷入惡性循環的貧困女子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NHK「女性の貧困」取材班) 這樣論述:

「我哪裡還有什麼理想啊……」 ──一個19歲女孩的心聲。 (父歿、母病,她打零工養活一家四口,借貸上學……)   大學一畢業,便負債二十年的學貸女孩;   深夜拖著行李箱,茫然無依的漂流少女;   半坪小窩,蝸居逾兩年,母女三人同為網咖難民;   單親媽媽最後的生存希望,是附設免費托兒的酒店……   這個社會,給了她們什麼樣的明天?   [缺乏家庭支持、缺少穩定工作、缺席的社會支援]   她們在人生起點就被剝奪了希望。   →「貧困」,不僅是沒有錢,更是指壓榨、漠視、孤立,以及教育、資訊等各項資源的匱乏──她們身處社會底層,儘管奮力掙扎,仍難以脫困。   這些女性,可能化妝精緻,或是

穿著普通學生服,不符一般對於貧窮的想像,但其實光是最低限度地「正常」活著,便耗盡力氣。然而,她們的聲音被僵固高牆隔絕,外界聽不到,便不去看見。   ‧十六歲的漂流少女:「能活到三十歲就知足了。」(遭繼父性虐待,離家後,以援交為生。)   ‧十九歲的網咖難民女孩:「無論對人生還是社會,我早已什麼也不期待了。」(母親離婚後崩潰,靠她打工養家,和同樣中輟的妹妹一天只吃一餐,寄居網咖。)   ‧二十七歲的八大女子:「店裡的人和客人,像家人一樣地關心我。」(國中畢業後離家,與再婚的母親從此失聯。)   ‧四十歲的單親媽媽:「我只能拿比自己慘的人來自我安慰。」(離開了家暴丈夫,獨力扶養兩個孩子,英語能力

強,卻只找得到約聘工作。)   日本平均每三名單身女性,就有一人深陷貧困。而在臺灣,女性戶長的「家戶貧窮率」高於男性戶長,女性的平均薪資卻只有男性的八成六。   這是沒有終點的惡性連鎖:家庭關係斷裂、社會資源潰敗、穩定工作無望,年輕的單親媽媽孤立無援,或是投靠更邊緣的性產業;而她們的小孩長大之後,又繼承新的貧困家庭……   我們真的可以將所有責任都推卸給   這些默默努力的人嗎?   ◎【鏡頭之外,報導團隊的嘆息】   (摘自《女性貧困》內文)   ‧單親媽媽在經濟支援不足的情況下,會將貧困傳給下一代。貧困出身的孩子剛踏入社會,就已經輸在人生的起點,所以有人無論如何掙扎,也擺脫不了窮

困。──戶來久雄(NHK報導局科學文化部副部長)   ‧原本應該是最發光的年紀,卻在人生的起點,就已被剝奪了「夢想」與「希望」。──三村忠史(NHK報導局社會節目部總製片人)   ‧家庭不穩定的女性容易早婚、早生小孩,而且早婚的人離婚率很高。她們缺乏在社會上通用的技能,要找工作也更困難。──村石多佳子(記者)   ‧大街上隨處可見拖著行李箱的少女,背後竟是貧困的淒慘現實。她們奮力想掙脫,然而垂死掙扎的結果,卻是「漂流」在這社會上。──板倉弘政(記者)   ‧單親媽媽的存在,正是女性貧困的象徵。──丸山健司(導播)   ‧我無法對一個已經非常努力的人說加油。我甚至想說「你已經不用再努力

了」。──宮崎亮希(導播) 本書特色   ◎社會記者第一手深度採訪紀實,日本亞馬遜網路書店4.5星讀者淚評。   ◎貧困不只是沒有錢,更是教育、資訊等資源的匱乏。   ◎王玥好(勵馨基金會執行長):「《女性貧困》書中採訪報導的內容,不僅在日本,臺灣其實也真實發生著,是勵馨無數服務對象的寫照。」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工地監工):「看完這本書以後,令我更加難過的是這本書完成於二○一四年,卻完全可以預言到臺灣現在的二○二一。」   ◎張烽益(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臺灣也需要一本臺灣版的《女性貧困》,來引發社會輿論的重視,這樣對於陷入貧窮流沙的女性,才會有重見希望與光明

的一天。」 名人推薦   20位重量發聲,齊心推薦   ──別以為「與我無關」,社會是相通相連的   (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專文推薦】   王玥好(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工地監工)   張烽益(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強力推薦】   大師兄(《比句點更悲傷》作者)   王婉諭(立法委員)   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慧珠(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朱剛勇(人生百味共同創辦人)   何素秋(家扶基金會執行長)   呂秋遠(律師)   李佳庭(芒草心慈善協會社工)   杜瑛秋(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

基金會執行長)   范國勇(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   賀照緹(導演)   馮燕(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黃克先(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鄭國威(NPOst公益交流站共同創辦人)   鄭麗珍(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離婚率內政部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