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離婚程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合意離婚程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和李永然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022離婚律師推薦!協商扶養權到離婚協議書一手包辦 - 法律圈也說明:「離婚」為法律上夫妻關係消滅的程序,小至身分證配偶欄的修改,大至未成年 ... 的程序,才有需要委任離婚律師介入協助,即便是雙方合意的協議離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何佳芳所指導 蔡孟庭的 外國家事裁判承認與執行 (2021),提出合意離婚程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家事裁判、承認與執行、1970年離婚公約、1980年兒童拐帶公約、1996年兒童保護公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林伯翰的 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裁判離婚、離婚事由、離婚責任、離婚過失、有責主義離婚、離婚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合意離婚程序的解答。

最後網站你知道「離婚」要符合哪10種法定要件以及跑哪些程序嗎?則補充:(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例如外遇出軌).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合意離婚程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為了解決合意離婚程序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外國家事裁判承認與執行

為了解決合意離婚程序的問題,作者蔡孟庭 這樣論述:

於跨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一方獲勝訴判決對其而言未必代表案件完全終結。當事人仍需向外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始得實現其以判決國法院裁判為基礎之權利,因此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遂成國際往來及內國主權上之重要問題。外國法院裁判之承認與執行相互區別卻又互相連結,訴訟當事人之一方獲得外國法院所做出之民商事或家事勝訴裁判後,仍須於獲得內國之承認及執行許可,才能確實保護其合法權益。此外,於承認外國所為之家事事件裁判時,因家事事件具弱勢者利益保護、情感糾葛等特性,且往往牽涉一國之文化、風俗、家庭觀念、民族意識等諸多事更具特殊性。 本文期能透過理解海牙體系公約中《1970年離婚及分居之承認公約》、《1

980年關於國際兒童拐帶民事問題公約》及《1996年關於兒童保護之親權責任的管轄權、準據法、承認、執行與合作公約》三項公約與裁判承認、執行相關之條文規範及解釋,探討我國與家事訴訟、非訟事件裁判承認與執行相關之學說及實務案例,研究並分析我國對於外國法院所做之家事裁判為承認與執行之理論、效力,及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非訟事件法第49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等規定之各項承認與執行要件內容。最後,本文將參照海牙體系公約之規範,觀察有無我國法規得借鏡之餘,並嘗試檢視、省思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之規範,以因應國際立法潮流。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合意離婚程序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合意離婚程序的問題,作者林伯翰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離婚方式依民法規定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等三種;其中裁判離婚為我國從歐陸法系國家所引進之離婚制度,當配偶一方有法定之離婚事由時,他方配偶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當配偶雙方無法協議或調解離婚時,則須由法院裁判來使婚姻關係消滅;相比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通常過程較具衝突,爭議也較大;而在裁判離婚之爭議問題中,因離婚過失牽涉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贍養費之認定,且會連帶影響子女親權的審酌,因此為裁判離婚之重要問題;有關離婚過失之規定,規範在民法第一○五六條規定,其中第一項為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第二項則為非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從第一○五六條規定可知,如請求離婚損害賠

償,須他方配偶有離婚過失,若為非財產上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須請求者本身無過失,惟從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中無法明確得知,離婚過失之定義及判斷方式為何;由於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為不確定之抽象概念規範,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欠缺具體認定方式;從實務案例上觀察,離婚損害賠償會發生之爭議問題,包含離婚過失與民法過失之概念混淆、概括離婚事由之離婚過失認定,及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交錯重疊等。因此,本研究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探索我國相關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來源,並與外國離婚法規進行比較,以瞭解與外國離婚法規之差異情形;且從學理上分析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性質與組成,透過實務案例之研究分析,

深入探討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之法律適用情形,以確認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癥結,並進一步分析裁判離婚事由、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相互關係;此外,運用抽象概念規範之特定法學研究方法,探究其抽象概念規範之具體化方法,包含離婚過失之判斷標準,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期能在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上,探索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並嘗試研擬離婚過失之具體判斷標準,及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就現行離婚損害賠償規定提出淺見,期使能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能更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