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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法官聲請釋憲(八):以「自製」獵槍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 ...也說明:《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雖然規定「自製獵槍」的引爆方式、填充物及槍身總長等,但上開辦法只是行政機關對於原住民申請獵槍許可、廢止等事項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陳文學所指導 田知恆的 安全的原住民族獵槍制度:以南投縣信義鄉為例 (2021),提出獵槍申請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獵槍、安全、共識、民主治理、部落會議、半結構式問卷、專家問卷、利害關係人、敘述統計、卡方檢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吳姿徵的 臺灣原住民獵槍管制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自製獵槍、制式獵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除罪化、危險預防的重點而找出了 獵槍申請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領有漁民證之漁民,應如何申請魚槍? - 花蓮縣警察局則補充:一、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1、未滿二十歲。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獵槍申請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考試法典 警察特考 警大考試 2020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15版)

為了解決獵槍申請規定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程譯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警察特考和警大考生   適用時間   無期限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警察相關法規   改版差異   新增及修訂相關法規 本書特色   精挑法規:考試實務兼通   條文要旨:要義一目了然   星號標示:重點完全鎖定   嚴選釋字:提升作戰實力  

安全的原住民族獵槍制度:以南投縣信義鄉為例

為了解決獵槍申請規定的問題,作者田知恆 這樣論述:

當槍枝被法定為犯罪時,安全的制度設計就是禁止它的非法存在,但是當國家肯認獵槍為臺灣原住民族重要不可或缺的「固有權」之一,制度應如何調整排除價值衝突所衍生的安全風險,並藉由獵槍制度權利義務的分擔與承認,使原住民族獵槍安全成為一項社會集體責任。本研究嘗試系統性探討原住民族獵槍安全制度,據以架構一條民主治理的共識路徑,以排除文化衝突可能產生的不正義及代議政治的利益分配疑慮,並解決原住民族在治理知識的困境;進而導入民意,促進原住民族獵槍制度結構中權力與資源的更張。為奠定所架構之問題解決路徑的正當性與可性行,必須廣博蒐羅有關臺灣原住民族獵槍相關文獻,梳理過去學者多著力偏向於「文化」、「立法」、「司法」

等面向的討論,分析歸納各面向問題徵結與解決方法,進而結構出「型塑習慣立法的民主治理行政路徑」,並概念化現代原住民族獵槍的三項安全指標:「適法、使用、相對」。接著由次級資料補足文獻中原住民族獵槍「行政」的不聯結後,以「適法安全」、「使用安全」及「相對安全」三項安全指標,分析架構出「調整獵槍規格構造」、「專法完整責任義務」、及「建立部落治理平臺」等三項制度應變方向。最後導入民意,選擇南投縣信義鄉多元政治社群為樣本,指認鄉內警察單位、村長、鄉民代表、部落會議及立案文化團體幹部共70名利害關係人,就原住民族「現行獵槍安全性」及上列三項制度應變方向進行半結構式紙本問卷調查分析。研究發現,利害關係人對於現

行原住民族獵槍制度「適法安全」、「使用安全」及「相對安全」的整體感受是不安全的,歸因於對原住民族持用獵槍的「能力」及「責任」知能感受不足。而多數利害關係人是同意由「建立部落治理平臺」循民主治理的行政途徑,以參與式知識管理型塑習慣立法有關「調整獵槍規格構造」及「專法完整責任義務」等共識,讓民意正確的納入政策制定;運用擴大公民參與及網路等資訊管道,普及獵槍管制資訊及安全使用原則,強化獵槍「適法安全」及「使用安全」,並藉由建全制度機制過程的宣導作為,增進一般民眾對原住民族獵槍的「相對安全」認同度。

臺灣原住民獵槍管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獵槍申請規定的問題,作者吳姿徵 這樣論述:

本文重點在於研究臺灣原住民獵槍之管制情形,包括臺灣自清治時期、日治時期,以及國民政府來臺至民國72年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獵槍列為管制品前,各時期統治政權管制原住民獵槍之相關政策與法令規範;此外,也探討我國施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後迄今,管制原住民獵槍之現行法令規範沿革,並透過量化與質性實證研究,釐清我國各地方法院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除罪化規定時,就各適用要件所採實務見解與所生疑義;同時,參考與我國同樣採取槍枝管制政策的日本,如何開放一般民眾合法持有制式獵槍狩獵,但又能有效管制並預防獵槍所可能引發的危險,維持良好的社會治安。本文研究結果發現,臺灣原住民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前,尚能持有制式獵槍狩獵,但在獵槍被列為管制品後,原住民所能合法持有者,僅能是符合相關定義的自製獵槍,雖然現今司法實務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除罪化規定時,就各適用要件趨向於放寬解釋之見解,然而,法規要求原住民以自製的落伍槍枝打獵,而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狩獵,本質上已有違憲疑慮,也不必然就能達到立法者維護社會治安的真正目的。反觀日本也相當重視社會治安之維護,卻未禁止持有制式獵槍狩獵,而將管制獵槍重點置於危險預防,包括對申請持有獵槍者的身心狀態,或使用獵槍之知識與技能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及要求,並配合各種行政措施,全面性地避免獵槍所可能引發的事故或事件。基

此,本文認為我國未來對於原住民獵槍之管制,應有條件地開放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狩獵,且管制原住民獵槍應著重於持有獵槍者的適格性審查等危險預防措施,才能在尊重並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與維護社會治安的目的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