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蘇滿麗寫的 性別培力:談情與說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修法後該如何主張夫妻 ... - 威傳媒也說明:在我國《民法》中,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分為兩種:. (1)法定財產制 (2)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為最常見的分配方式,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 ...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林麗真所指導 王國棟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0),提出現行夫妻財產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南台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謝宗衡的 淺論兩岸夫妻財產制的比較 (2013),提出因為有 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婚後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現行夫妻財產制的解答。

最後網站夫妻財產制是什麼?夫妻離婚財產該怎麼分配?夫妻財產制度 ...則補充:夫妻法定財產制就是混合財產制,往往是離婚或者一方死亡才分配財產。 ... 以上的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因此可以說「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現行夫妻財產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性別培力:談情與說法

為了解決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作者蘇滿麗 這樣論述:

  近兩年來台灣社會的「性別」議題頗受矚目,包括異性戀主流的婚姻制度受到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主張的挑戰、情感智力(EQ)議題,例如過去曾發生於校園在校學生因情感衝突的王水溶屍案、或是頂尖學府畢業的碩士生當街以刀殺死前女友等實例,性別平等及情感發展成為社會關注的議題,以「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行動宣言來進行教育場域的反省,培養性別平等及情感發展能力應屬於重要的人文素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作者王國棟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若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之財產制,因此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是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未約定時,即為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才有主張的餘地,所以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被

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 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離婚後的財產應如何分配,視夫妻採取的財產制而有所不同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選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作為婚姻關係持續中

以及婚姻關係消滅後的財產使用與分配規則。一、共同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0條,離婚後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再用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平分其餘額。(「共同財產」,是指除了專供夫妻個人使用、職業上使用跟特有受贈物以外,夫妻在婚後獲得的所得跟財產)二、分別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4條及1023條,則夫妻婚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離婚後不會進行分配。三、法定財產制若當事人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後將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有剩餘(財產大於債務),則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

差額。

淺論兩岸夫妻財產制的比較

為了解決現行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作者謝宗衡 這樣論述:

夫妻財產制主要是規範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男女因結婚而創設夫妻之身分關係,婚姻之效力表現在身分上為夫妻間之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貞操義務等;而財產上之效力則為夫妻財產制。因此夫妻財產制度隨著兩岸地域之不同、歷史之演變和風俗民情之差異,具有相當程度之差異性。近年來因自兩岸聯姻和接觸漸深時起,並於1992年開放大陸地區配偶在臺居留,及其同年9月18日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確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間交流之法源。後又隨著兩岸相繼加入WTO,兩岸人民交流乃日趨頻繁。是以不論是台灣人民至大陸結婚,或者是大陸新娘嫁至來台組織家庭,都勢必引起更多法律問題,而法律衝突亦隨之而來。

故本論文之目的,即希望藉學習研究之過程,比較兩岸實體法上夫妻財產之差異,即使是不同國情的雙方亦應合理規範求期地位平等,並探討彼此的差異性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來達到修正的目的。本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架構、研究方法、名詞定義,主要說明本論文研究之方向。第二章則針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制度做論述,首先在立法沿革的部份做說明。我國夫妻財產制之種類主要有三種,分別就各內容基礎理論加以探討。第三章為中國大陸之夫妻財產制介紹,以中共現行婚姻法之夫妻財產制度的發展內容依序說明,並主要以現行大陸夫妻財產制度之範圍及相關爭議做重點探討。第四章分別就我國與中國大陸兩岸之間的夫妻財產制度做為比較,並

以最新之現行法律之觀點之爭議說明,找出其相同和相異處,其中就差異性之內容以文字簡略敘述,藉以瞭解其可共通之部份。第五章為事實案例之探討,就我國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法院判決結果加以解釋,由於兩岸雙方夫妻財產制度之不同,如何就兩岸聯姻所產生的結果加以說明。第六章為結論,從現行夫妻財產制度之觀點來找出研究的發現和對於研究後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