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法定財產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蕭培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性質 - 公職王也說明:現行的法定財產制,是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為原則,此為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揭示:「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秀雄、許政賢所指導 詹媜媁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2021),提出法定財產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顏愷璘的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2021),提出因為有 夫妻協力、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離婚配偶之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定財產制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重大修正則補充:一、前言凡有婚姻關係之人,均受夫妻財產制(尤其法定財產制)之影響。2020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夫妻法定財產廖雍倫陳敬宏.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定財產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法定財產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大家好,我是奶爸律師 陳又新!

「陳律師,那個...我想離婚的話,財產是不是要分一半給對方啊!?」

離婚問題是近年來我在地方上做法律諮詢服務時,被提問率的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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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的問題,作者詹媜媁 這樣論述:

我國於1985年引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於2002年全面修正夫妻財產制時,增訂一系列相關規定,完整建構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而現行體系運作至今已20年的時間,其中也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關於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曾歷經數次修正,立法者最後雖認定其為一身專屬之請求權,但此見解卻飽受學者批評。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合理評價夫妻於婚姻關係中之貢獻,因此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以及計算算基準時點,均成為重要課題,但因現行規定之不足,使得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疑問;且2006年作成之釋字第620號解釋,認為第1030條之1具有溯及效力,法條制定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亦應列入分配範圍之見解,也遭到學者猛烈

批判。此外,為了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能夠實現,立法者新增了關於保全措施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雖能達到確保請求權落實之目的,但在制度設計上,卻產生了過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疑慮。最後立法者於2021年修正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將顯失公平之事由具體化,期盼法院審酌時的標準能夠一致,立意雖佳,卻仍然有未盡之處。本文先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發展切入,理解制度背後的意涵,並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運作至今所產生之問題為研究重點,整理、歸納並分析實務與學說見解,並於文末提出個人建議,期望能為將來修法提供方向。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論退休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為了解決法定財產制的問題,作者顏愷璘 這樣論述:

從長久修法過程可見,婦女於婚姻中的地位逐步提升,對於婚姻圓滿生活之貢獻,並不限於金錢貢獻,也包含勞力及精神上之貢獻,但受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許多婦女結婚後在家相夫教子無經濟能力,可能面臨婚姻關係解消後之經濟生活及老年安養問題,除了提升婦女地位,使夫妻雙方財產權利義務相當外,尚不足保護弱勢之妻,故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定,給予妻共同分配婚姻生活貢獻之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為分配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之貢獻,則與夫妻協力有關之財產皆應列入分配方符合當初立法意旨,工作之薪水既係屬夫妻協力之一環,則因工作所得之退休金性質究竟為何,是否同屬夫妻協力之一環?退休金又分為許多種類,有社會保險內

所稱老人給付及雇主責任下之退休金,何者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針對已領取之退休金與未領取之退休金,法院是否有不同看法?軍公教退休撫卹中常提及之優惠存款性質為何,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本文欲深入了解退休金與剩餘財產分配之關係,先討論退休金之性質是否與夫妻協力有關,因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並探討分析關於軍公教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解析過去實務與現行法及實務分配夫妻財產時,對退休金之處理是否得宜,再以美國法為例,找出我國目前對配偶分配退休金爭議可思考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