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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槍違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聖偉寫的 刑法問題研究(二)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遊戲用槍進出口通關查驗要點也說明:四、前點所稱低動能遊戲用槍,指可歸列於下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之貨品: (一)第9304.00.00.40-7號「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仁淼所指導 孫志強的 台灣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我國現行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空氣槍違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身分認定、狩獵文化、自製獵槍、野生動物保育、多元文化。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陳佳鴻的 論不法意識之定位 (2019),提出因為有 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法敵對意志、不知法不免責、故意理論、罪責理論、潛在不法意識、現實不法意識、不法、罪責、禁止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重點而找出了 空氣槍違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瞄一眼不爽男子拿空氣槍狂射 - 華視新聞網則補充:仔細一看,有位穿著白色T恤的男子,突然拿起一把空氣槍,猛射停在前方的騎士,鋼珠彈不斷從彈口發射,鋼珠撞擊安全帽的聲音相當大聲,嚇壞其他騎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空氣槍違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問題研究(二)

為了解決空氣槍違法的問題,作者蔡聖偉 這樣論述:

  這本書紀錄了作者這幾年來對於刑法上部分基本問題的看法,尤其是刑法總則中的重要爭議。其中所處理的總則議題計有:犯罪理論體系的演進背景、互斥犯罪構成要件的立法問題、因果歷程偏離(包括問題定位、解決建議以及結果提前發生的類型)、關於不法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公務員依違法命令所為的職務行為、未遂犯的諸問題(包括所謂的前審查階層、現今實務對於刑法第26條的適用標準、結果業已發生的中止),以及競合論中所謂的「夾結效果」和「加重未遂」的競合關係。分則的議題,則包括了墮胎罪與準強盜罪的既遂認定爭議。本書作者希望透過盡可能嚴謹的論證,與讀者分享自己對於上述問題的研究心得。 作者簡介 蔡聖偉   19

69年5月出生於台北。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肄業,律師高考及格,通過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後,於2000年赴德進修,於福萊堡(Freiburg)大學法學追隨福利許(Wolfgang Frisch)教授攻讀刑事法,2005年以「論構成要件選擇要素於刑事法上的問題 – 兼論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要素理論」為主題,取得博士學位。2010年榮獲德國宏博基金會(Humboldt-Stiftung)贊助,赴德進修一年。   作者曾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學院(2005年8月至2012年7月),現為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副教授。除散見於各法學期刊的單篇著作外,業已出版的學術性專書

計有:《Zur Problematik der Tatbestandsalternativen im Strafrecht》(2006)及《刑法問題研究(一)》(2008),並譯有《法學思維小學堂》(Puppe原著,2010年)一書。

台灣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我國現行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空氣槍違法的問題,作者孫志強 這樣論述:

「獵人」在原住民族部落中,不僅是族人食物的提供者,更是巡防疆域守護家園的英雄,昔日大家眼中的英雄,為何變成了國家的罪犯,承襲了數千年再正常不過的狩獵,卻要受國家法律的制裁;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和根基於「文明、先進」的國家法律,直接展開了拉扯及衝撞。原住民族狩獵之獵場、獵槍與動物保育這三個當代原住民族與國家體系衝突的癥結點,不僅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權利,也造成部落傳統獵場的壓縮、切割與分散;長期受到「自製獵槍」這個概念莫名的束縛,要求狩獵必須使用不安全且高風險性的狩獵工具,對獵人和動物極其不友善的規範;一昧地「複製」西方「保育」的價值,完全忽視原住民族對於野生動物保育知識的「前瞻性」。本文將探討

國家公園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間之關係,以及在文化上、法律上相互扞格之處,肯認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本文以多元文化主義為基礎,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障及基本權利,從國際上對原住民族的保障,審視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保障,並蒐羅相關資料與判決探討相關議題,並提出法院實務看法進行參考與評析。大法官對於爭論許久的原住民族狩獵問題,作成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然而,相關爭議並沒有隨著解釋作出而暫時落下,大法官的多數意見反而製造了更多的疑問,本文也從解釋案理由書中,研析並提出一些意見及看法供參考,對原住民族狩獵合法化之可行性議題,提供結論與反思。關鍵詞:原住民身分認定

、狩獵文化、自製獵槍、野生動物保育、多元文化

論不法意識之定位

為了解決空氣槍違法的問題,作者陳佳鴻 這樣論述:

本論文共有六章,摘要如下第一章:「緒論」分有四節。首先論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其次,受限於本文之能力、篇幅之限制和避免偏離主旨,本文無意深論存在論與規範論之關係;對於過失犯有無不法意識不論;犯罪階層論並非論述核心,亦不從犯罪階層論探討不法意識之定位。第三,則為論述順序。最後,在名詞選用時,為避免產生誤會,本文不採用違法性認識,使用不法意識。第二章:「不法意識之內涵」內有四節,討論主題有三。第一,不法意識之功能。不法意識應有確保刑事制裁實質上具有多數民意、符合罪刑法定之目的、使刑事制裁具有合理性和合理的法忠誠訓練之四大功能。第二,不法意識所認識之對象,僅限於刑事法規範。因為行為人僅對有刑法忠誠,

但卻對民法有法敵對意志,並非不能想像,但既然是討論刑法之不法意識,就不能以對於其他法律的法敵對意志,代替對於刑法的法敵對意志。第三,不法意識之型態。既然不法意識為犯罪論之一環,則基於行為與不法意識同時存在原則,不法意識不能為潛在的不法意識,應僅能為現實的不法意識。第三章:「不法意識和刑法第16條之沿革」內有四節,討論主題有三。第一,對我國、日本、德國、英國和美國法律錯誤之沿革進行探究。關於法律錯誤之處理,不僅有故意理論和罪責理論,亦有不法意識不必要說或不知法不免責之理論。不知法不免責在近代刑法,不論東方和西方國家皆深受影響,我國既然為繼受法國家,亦當然受此影響,反映於我國刑法典之中。第二,對不

知法不免責和罪責理論之反省。不知法不免責應係將不法意識定位於刑罰論中,因即便欠缺不法意識,行為人依然成立犯罪,至多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外,不知法不免責帶有國家威權色彩,也與現今社會環境不相容,並非適合作為處理法律錯誤之理論。此外,罪責理論亦有四種缺失,即違背罪責原則、亦帶有國家威權色彩、將過失犯當成故意犯處理和無法合理說明認識對象可以得出不同結果。第三,對現行刑法第16條之反省。從諸多角度觀察,我國刑法第16條應是繼受不知法不免責,而不可能繼受未來才變成德國通說的罪責理論,雖然現今多數學者和不少實務見解,認為我國刑法第16條自2005年修法後已採取罪責理論,但由於立法者未注意刑法第16條之沿

革,故而僅做文字之修正,也無法從條文字解讀出現行刑法第16條已採取罪責理論,亦使得對於刑法第16條產生諸多爭執和誤會。第四章:「從不法和罪責之演進論不法意識定位」內有七節,目的在於從不法和罪責之演進論證不法意識之定位,可分為四個部分。第一,整理和分析不法和罪責之演進,通說認為犯罪行為應為不法且有罪責之行為,若認為不法意識為犯罪論之一環,就有必要先探究不法和罪責之內涵。第二,罪責應屬於刑罰論。從罪責之內涵觀之,罪責應係在探討,犯罪行為成立後,應如何妥當適用刑罰之問題,故而罪責應屬於刑罰論,而非犯罪論。第三,犯罪行為應為不法行為即為已足。從犯罪內涵觀察,僅有當行為人之行為構成要件該當並具有違法性時

,其實就足以充分描述出犯罪行為,故而不法行為就等於犯罪行為。第四,不法意識應為主觀不法要素。從法敵對意志、合理的行為界線和合理的法秩序建立,皆得以證明不法意識應為主觀不法要素始足以充分表達主觀不法之內涵,故而不法意識應為主觀不法要素。第五章:「釐清和定位後之運用」分有四節,目的在於重新定位和釐清不法意識後之具體運用,可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禁止錯誤。不法意識應為主觀之標準;造成難以忍受的處罰漏洞和行為人處分法秩序和不當優待法敵對與法盲目之人之主因不在於採取故意理論,而是在於採取心理式之不法意識;不法意識應與行為同時存在,否則制裁便無合理性;可否避免並不一定成為判斷行為人發生禁止錯誤時應如何處理之

標準,即便認為不法意識應為故意之內涵,也不代表必定採取可否避免此一標準。第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行為人應係欠缺現實不法意識,造成學理對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有諸多爭執之情形,應係由於堅時採取潛在不法意識、特定犯罪階層論和錯誤分類所導致。第三,由於已承認價值哲學和規範責任論,構成要件和違法性沒有分開的必要和道理。此外,不法意識亦應認定為主觀不法要素,犯罪階層論始能圓滿達成其創設目的。既然犯罪論和刑罰並不相同便應將屬於犯罪論者歸還犯罪論,屬於刑罰論者歸還刑罰論,藉此回應前述不法行為即屬於犯罪行為,罪責屬於刑罰論之說法。第六章:「結論」扼要整理歸納本論文之內容,並且提出本論文之研究

心得和結論,即不法意識應為主觀不法之核心,不法意識應為主觀不法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