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瀅竹寫的 告別練習手書:為愛而寫的家書 和黃瀅竹的 《告別練習》+《告別練習手書》(套書,2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夫妻分配剩餘財產十大要點 - 姊讀民事判決– verdict.tw也說明:民法1030條之1雖於74年增訂,嗣歷經幾次修正,故若結婚較久可能橫跨新舊法時期,但計算財產之標準不用分段適用,應適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點當時有效之法律。(釋字620號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應 和三應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戴瑀如所指導 鄧瑀萱的 探究夫妻財產制實體與程序之相關問題 (2016),提出財產分配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前協議契約、家事事件法、家事保全程序、家事執行擔保金。
最後網站法律常識-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中張思涵律師則補充: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白話來說,就是夫妻 ...
告別練習手書:為愛而寫的家書
為了解決財產分配法 的問題,作者黃瀅竹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傳家情書! 不要只做生涯規畫,更要做生死計畫! 不要「死亡套餐」,請預立醫囑! 不要「親人爭家產」,請預立合法遺囑! 人生不留白,請書寫「倫理遺囑」! 在生命的每一個階段預作告別,人生不留遺憾! 學會告別,才能「活」在當下! 然而,如果有一天,我們要說再見, 我不想帶著遺憾活到終點! 這是我為自己而寫、也是為您們而寫的家書…… 證明了我真正活過,沒有白來人間一遭! 所以,親愛的,別為我哭泣; 請為我祝福…… 我不曾離去,只是回家了! 「有回憶,才是完美人生。」世界知名作家普魯斯特說。
關於我們一生的那些年、那些人、那些事,若沒有記錄下來,人生豈不是空走一回?如果沒有留下任何交代,就這樣走了,摯愛的人可能會因此沮喪得不知如何生活下去,甚至可能否定生命意義。 我們也可以告訴子女或家人,自己的人生怎麼過、價值觀是什麼、學到的人生哲學又是什麼;或可在漫長的歲月帶來慰藉,成為他們人格的一部分,始終陪伴珍藏! 為何需要書寫《告別練習手書》?因為── 一、如果沒有把自己的生命故事說出來,就會被永遠遺忘了,因為沒有人會替我們做。 二、透過撰寫的過程,將發現自己學到很多。 三、當下就把我們的價值觀說清楚,可以為後代奠定基礎。 四、一旦
我們走了,至少還有一些有意義的「作品」流傳下來。 五、將讓我們的生命變得更圓滿。 我們現在不寫,更待何時呢? 編著者簡介 黃瀅竹 台灣首位「預立遺囑」長期推廣者。 自2001年率先出版《遺愛手書》迄今,推廣「預立遺囑」不遺餘力, 每年數十場、奔走於全台醫院、院校、社團、公司……授課、推廣立囑。 ‧成立活塵子工作室舉辦講座、遺囑諮詢 ‧於北區各社區大學開授「遺囑教寫」課程 ‧台北醫學大學「護理學院」每學期講授「遺囑教寫」 ‧受邀蓮花基金會每年講授「遺囑教寫──留下無憾之愛」公益講座 ‧受邀福智佛教基金會每季講授「遺囑教寫」課程 ‧蓮花基金會生
死教育委員 ‧安寧療護研習課程常任講師 審訂者簡介 陳榮基 台灣「安寧舵手」,榮獲第26屆醫療奉獻獎──特殊貢獻獎。 從台大醫院神經科教授主任、醫療副院長、恩主公醫院創院院長、蓮花基金會創會董事長。陳榮基醫者佛心,在醫界、佛教界都備受尊崇,為人卻極為謙卑,廣結善緣。 在台大醫院服務32年中,於院內開辦佛堂、臨終助念室及緩和醫療病房,投入安寧緩和醫療關懷工作;後來成立「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開創「佛教臨床宗教師培訓」之先河,充實並提升台灣安寧病房靈性關懷工作。 於2000年參與促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賦予我國國民可以選擇臨終拒絕心肺復甦術急救(DN
R)的權利;於2016年參與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更進一步提升國民自主選擇臨終醫療內容的權利。 沈惠珠 律師 ‧現任無諍世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圓光佛學院「宗教法令」科教師。 ‧台灣佛教總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中華佛教護僧協會、屏東縣佛教會法律顧問、財團法人僧伽醫護基金會法律顧問暨該會臨終關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關於我 最喜愛的獨照 家譜 撰寫注意事項 Part Ⅰ 生命回顧──重新看見每一個當下 1. 人
生清單──一路走來,我有遺憾嗎? 我的夢想/願望清單/無憾清單 2.預約理想告別──現在就是最好的時機 我要說:謝謝!/我想說:對不起!/我想說:我愛你!/我要說:再見! Part Ⅱ 預立醫囑──自己決定人生最後怎麼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 3. 醫療決定──預約善終,為自己生命負責 預立醫囑/簽署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意願書/預立意願書/預立醫療決定 4. 遺愛人間──器官捐贈與大體捐贈 器官捐贈/大體捐贈/其他想交代的話 Part Ⅲ 預立合法遺囑──送給親愛的人禮物 財產分配──法定繼承順位、應繼分與特留分 5.預立遺囑不求
人──DIY寫遺囑 合法遺囑/自書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監護人/遺囑信託 6.財產物件──我有多少財物? 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存摺/貴重物品/現金/關於投資/保險/ 國民年金/退休金/信用卡/借錢給別人/貸款與借款/信用卡借款/借款/互助會/保險箱/家庭保險櫃 7. 文物留贈──送給大家的禮物 送給家人/送給親友/其他要物 Part Ⅳ 倫理遺囑──給家人的情書 8.我的生命故事──那些年那些人那些事 我的人生/童年點滴/學生時代/工作經驗/愛情韻事/交往因緣/婚姻生活/兒女紀事/家庭生活/懷念、溫馨紀事/人生哲學/生命之最/完成與未竟之事/善誼總輯
9.親密心語──最後想說的話 家訓/給大家的話/給父母親/給愛人配偶/給兒女/給親友/給毛小孩/其他想說的話 10.摯愛告別──殯葬處理 臨終處理/喪葬處理/大體衣著裝扮/棺木陪放/訃聞/邀請親友名單/告別奠禮/安息與懷思/我的墓誌銘 11. 歸宿──來世的想望 我回家了 12.年度檢修──與時俱進年年檢視修正 修訂簽認 人生歸檔──告別遺憾,隨時準備出發 【撰寫注意事項】 ‧ 書寫時,請搭配或參考《告別練習》一書。‧ 建議使用不易褪色變質的筆書寫內文。‧ 建議可先擬好草稿,尤其是符合法律要件的「自書遺囑」,再行撰寫。 ‧ 採開誠布公原則 不論是醫療意願、
財產分配、喪葬處理……等,平日可趁早表達,先和家人商議!如果可以,最好開誠布公,共同決定,既可避免紛爭訴訟,又不會造成勉強為難。 ‧ 具體可行,切合實際,不籠統 「感謝這一生所有愛我的人!」、「身邊所有衣物,就送給需要的人吧!」、「喪葬簡單就好!」那麼,到底要感謝誰?送給誰?簡單是要多簡單? 每個人的認知不同,這樣交代過於籠統,最好能有「具體做法」,如感謝太太的辛勞、感謝某朋友的幫助,送給小美紅色的晚禮服……又如有人認為骨灰隨水漂流很瀟灑,寫下「海葬」的意願;卻因參加朋友海葬,眼見許多人暈船嘔吐,回來立刻修改遺囑的喪葬方式。 ‧ 預訂完成時間,及時行動 立遺囑想來「複雜」,真正動手下筆實比想像
得「簡單」!立遺囑,有我們無法想像的影響力,須親身體驗才能感受,因為這是為愛而寫成的傳家書,千言萬語,句句都是為自己、為家人而寫的。縱然預立遺囑只能做到「盡人事」,後續能否照本如願實踐,則須「聽天命」! 請視自己的情況,自訂完成的時間,如一個月內……但現在就動手書寫吧! 【人生歸檔──告別遺憾,隨時準備出發】 如何為人生最後畫下最佳句點?建議注意《告別練習手書》觀念、存放原則── ‧ 預立遺囑的必要與必須 「合法遺囑」是在死後才生效,卻未必「用」得上!因為只有在繼承人不服,發生訴訟時才能發揮作用。所以,如果擔心有人不服,立合法遺囑是必須的;如果確定不會有糾紛,合法立囑就非必須。 然而,預立遺囑
、留下交代卻是十分必要!沒有遺囑,必會留下悲傷和遺憾! ‧ 設置天國行李箱,隨時準備出發 寫好《告別練習手書》,會發現周邊配備還真不少,如相關醫療意願書、指定書、各種財務文件,還有訃聞樣本、照片檔、臨終或告別式播放帶、衣服鞋襪、陪放文物,甚至傳家寶……等。
財產分配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律師指出關於配偶的遺產分配有很多順位,除子女外還有配偶的父母等人可以分產。
#遺產 #繼承 #法律
窮養小孩還富養好?心理師說出真正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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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有新歡不要兒!3歲人生旅途讓人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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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日記荒唐事跡 外省權貴濫用特權下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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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分?被兒女盼死的父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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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夫妻財產制實體與程序之相關問題
為了解決財產分配法 的問題,作者鄧瑀萱 這樣論述:
本篇論文旨在探究夫妻財產制之相關規範。近三十年來,立法者就夫妻財產制進行多次修法工程,大體而言,已符合兩性平等之憲法誡命。然而,為求盡善盡美,吾人仍需時刻審視夫妻財產制實行迄今,是否仍有改進之處。 爰此,本篇論文之研究方法,學說與實務並進。首先,本文進行文獻回顧,廣泛搜集與夫妻財產制相關之期刊、論文、專書乃至研究報告,力求瞭解前賢之研究成果。接次,本文兼採實證研究法,分析大量實務判決、決議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以祈全盤明瞭法規之運作實況。並且,本文再採比較法研究,透過比較德國、瑞士、日本、美國之夫妻財產法制杜度之規定,藉以參考與借鏡。 首先,實體法主要之缺陷有二:其一,法定財產制之自
由處分金,依照立法原旨,應為家務勞動者對配偶之財產請求權;惟其性質上,不論學說或實務皆無定論,且因條文本身之設計,導致司法實務上鮮少有當事人請求之。本文認為,應有修法以釐清爭議之必要;其二,夫妻剩餘財產標的之計算日趨困難。例如保單、紅利、樂透彩金…等等。本文認為應著眼於保障家務勞動提供者,應從寬認定之。 其次,我國雖無婚前協議契約,與兩願離婚時訂定有關財產分配之離婚協議之明文明文規範,惟現行實務上卻日益盛行,並且漸漸產生爭訟。關於得以訂定之內容,我國學者通說至多僅肯認夫妻間如何共營婚姻生活,如住所地與家庭生活費用之數額約定等。然實務有案例卻允許夫妻事先約定關於離婚後財產之分配,或一方外遇時
之約定等有違公序良俗之虞之約款。本文認為,應由相關單位草擬範本,提供一般民眾參酌,以減少紛爭。 最後,關於程序法主要之缺陷有三:其一,實體法上雖有請求權,家事事件法中卻漏未規定請求程序,;舉例如,剩餘財產對第三人之追加計算、不當財產處分之撤銷權等無相對應之程序,本文主張對系爭請求權透過目的性擴張解釋,分別準用至最接近之家事事件法;其二,家事事件法之合併程序,於客觀合併中,因缺乏合併之限制,實務上產生過度合併之情形。另外,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合併之規定,雖有合併之限制,惟該限制過於籠統,無法明確劃分合併之界線。本文以為,不論是家事訴訟間之合併,抑或是訴訟與非訟之合併,均應訂定明確之合併界線,
始得於實務上發揮合併審理之最大成效。第三,家事事件法之保全程序中,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特有規定-暫時處分制度,其是否尚有適用民事訴訟法上是否尚有適用民事訴訟法上定位是否假扣押、假處分之規定,仍有疑義之規定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仍有疑義各執一詞。本文認為應修正暫時處分之規定,使其適用範圍明確化。 綜上,我國之夫妻財產制度,看似典章齊備,實則破漏多有。實體面而言,應修法確定夫妻財產制各項權利之具體內涵;程序面而言,應修法加強夫妻財產制各項權利之程序。
《告別練習》+《告別練習手書》(套書,2冊)
為了解決財產分配法 的問題,作者黃瀅竹 這樣論述:
《告別練習》+《告別練習手書》 一本遺囑聖典,一本傳家書 不要只做生涯規畫,更要做生死計畫! 不要「死亡套餐」,請預立醫囑! 不要「親人爭家產」,請預立合法遺囑! 人生不留白,請書寫「倫理遺囑」! 在生命的每一個階段預作告別,人生不留遺憾! 為愛而讀,為愛而寫!告別悲傷,告別遺憾! 因為,有回憶,才是完美人生! 因為,我不想帶著遺憾活到終點! 生命就是活著的每一個瞬間、每一個當下…… 過好它、熱愛它、享受它! 人生一路走來,有遺憾嗎?可曾問過:這就是我們想要的人生嗎? 多數人的恐懼其實不是死亡,而是驀然回首,才發現自己從未真正活過,有
夢沒有勇敢去追! 「人生總是有點來不及!」然而,我們真的不要等到生命最後,倉皇回顧人生,才發現來不及做的事、說的話太多,夢想已成遺願,心願變成遺囑,留下難以釋懷的遺憾。 本書作者是台灣首位「預立遺囑」長期推廣者,她推廣授課時總會問,「人生至今沒有遺憾的人請舉手?」十多年來累計結果,舉手的人竟是寥寥可數的個位數。 我們可以透過「告別練習」,嘗試在人生每一階段的結束,都能好好說再見,向二十歲說哈囉、向三十歲揮揮衣袖、向四十歲到道別……向八十歲致敬……直到生命最後的告別。讓昨日過去,今日又是新生的開始,讓人生少一點遺憾。 唯有學會告別,人生才能繼續,也才能活在當下! 沒
有道別的結束,往往讓人遺憾終身! 不論現在年紀大小,我們時時都可能面臨人、事、物的道別;總有一天,我們都要對人生說再見,告別身、心、靈,航向未知的來生。 那麼,如何坦然向人、事、物道別?如何勇敢向我們的身、心、靈告別? 《告別練習》+《告別練習手書》套書透過故事實例與範例,讓有關醫療與法律專業領域易讀易懂,更透過「四大練習」──生命回顧、預立醫囑,預立合法遺囑、倫理遺囑等,讓我們能循序漸進地完成人生最重要的一課。 立合法遺囑,其實很平常,可以不需要律師,自己就可以DIY寫遺囑,本書不談任何法條,就能讓大家輕輕鬆鬆立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告別練習手書》是為自己、為家
人而寫的,不僅書寫自己的人生,也是送給親愛的人禮物,更能見證自己沒有白白來人間走一遭,書寫完成後就是一本傳家書,留給家人的一份紀念。 學會告別,才能「活」在當下! 然而,如果有一天,我們要說再見, 我不想帶著遺憾活到終點! 這是我為自己而寫、也是為您們而寫的家書…… 證明了我真正活過,沒有白來人間一遭! 所以,親愛的,別為我哭泣; 請為我祝福…… 我不曾離去,只是回家了! 各界誠摯推薦 王英偉、李偉文、邱泰源、吳若權、沈美真、周進華、紀潔芳、陸達誠、許禮安、黃勝堅、黃大軒、楊玉欣、靳秀麗、蔡兆勳、賴明亮、釋如得、蘇逸玲 【推薦語】 《告別練習
》是提供我們做死亡準備的寶典,從生命回顧看到每一個當下、珍惜每一個當下,進而著手準備死亡,不僅是正向思考,更是豐富人生的正向能量。在人生的每一階段,它是一本值得一看再看的好書!──蔡兆勳/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理事長 預約善終,《告別練習》一書每個人皆應閱讀!──邱泰源/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告別練習》猶如清泉般澆灌人們,提醒珍惜當下、把握四道人生,鼓舞大家勇敢面對自己、讓生命不留白!──吳若權/知名作家 作者簡介 黃瀅竹 台灣首位「預立遺囑」長期推廣者。 自2001年率先出版《遺愛手書》迄今,推廣「預立遺囑」不遺餘力, 每年數十場、奔走於
全台醫院、院校、社團、公司……授課、推廣立囑。 ‧成立活塵子工作室舉辦講座、遺囑諮詢 ‧於北區各社區大學開授「遺囑教寫」課程 ‧台北醫學大學「護理學院」每學期講授「遺囑教寫」 ‧受邀蓮花基金會每年講授「遺囑教寫──留下無憾之愛」公益講座 ‧受邀福智佛教基金會每季講授「遺囑教寫」課程 ‧蓮花基金會生死教育委員 ‧安寧療護研習課程常任講師 審訂者簡介 陳榮基 台灣「安寧舵手」,榮獲第26屆醫療奉獻獎──特殊貢獻獎。 從台大醫院神經科教授主任、醫療副院長、恩主公醫院創院院長、蓮花基金會創會董事長。陳榮基醫者佛心,在醫界、佛教界都備受尊崇,為人卻極為謙卑,
廣結善緣。 在台大醫院服務32年中,於院內開辦佛堂、臨終助念室及緩和醫療病房,投入安寧緩和醫療關懷工作;後來成立「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開創「佛教臨床宗教師培訓」之先河,充實並提升台灣安寧病房靈性關懷工作。 於2000年參與促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賦予我國國民可以選擇臨終拒絕心肺復甦術急救(DNR)的權利;於2016年參與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更進一步提升國民自主選擇臨終醫療內容的權利。 沈惠珠 律師 ‧現任無諍世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圓光佛學院「宗教法令」科教師。 ‧台灣佛教總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中華佛教護僧協會、屏東縣佛教會法律顧問、財團法人
僧伽醫護基金會法律顧問暨該會臨終關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告別練習──唯有學會告別,人生才能繼續》 推薦序一 生命中最重要的一封信:預立遺囑/紀潔芳 推薦序二 快樂得想死?/陸達誠 推薦序三 如果/釋如得 推薦序四 告別練習,實在太重要了/沈美真 推薦序五 遺囑是最後一段生涯規畫/許禮安 推薦序六 不留遺憾的人生/靳秀麗 審訂序一 告別,可以很日常/陳榮基 審訂序二 揚帆向極樂/沈惠珠 作者序 持種百花開/黃瀅竹
Part Ⅰ 生命回顧──重新看見每一個當下 我擁有什麼? 第一章 人生清單──一路走來,我有遺憾嗎? 如果有一天,我要說再見 學會告別,才能活在當下 不要讓夢想變成遺願 從遺憾清單變成無憾清單 願望清單──未完成的心願,及時去做 第二章 預約理想告別──現在就是最好的時機 四道人生習題──道謝、道歉、道愛、道別 備妥行李,隨時出發 Part Ⅱ 預立醫囑──自己決定人生最後怎麼走 預立醫囑範例 第三章 預立意願書──預約善終,為自己生命負責 【預立醫囑,預約善終】 掌握「善終」發言權,不為難家人與醫師 什麼是預立醫囑? 【世界安寧照護運動】 安寧療護興起,推動善終權 台灣
安寧觀念興起,立法保障善終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意願書 【如何簽署預立意願書?】 為何要勾選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為什麼要勾選接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為什麼要勾選接受「不施行維生醫療」? 什麼是醫療委任代理人? 如果家屬執意急救,怎麼辦? 第四章 病人自主權利法──善終自己訂 亞洲第一部、保障每個人的「善終權」法案誕生 什麼是《病人自主權利法》? 如何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拒絕醫療非醫助自殺,也非安樂死 已簽「預立意願書」,還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嗎? 第五章 遺愛人間──器官捐贈與大體捐贈 【器官捐贈】 什麼是器官捐贈? 關於器捐,我們應該瞭解的事 我應該器官
捐贈嗎? 如何才能「器官捐贈」? 【大體捐贈】 什麼是大體捐贈? 如何大體捐贈? PartⅢ 預立合法遺囑──送給親愛的人禮物 聖嚴法師 遺言 合法遺囑範例 第六章 預立遺囑不求人──DIY寫遺囑 【書寫合法遺囑,其實不難】 五種合法遺囑類型 人人都可以預立遺囑? 誰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 【遺願執行──指定遺囑執行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可能狀況 遺囑執行人的資格與任務 由誰擔任比較合適? 遺囑執行人指定書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注意事項 【遺囑指定監護人】 什麼情況下可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有條件限制嗎? 指定監護約定書 【遺囑可以修改或撤回嗎?】 如何更改或撤回遺囑?
第七章 財產分配──遺囑的重頭戲 【我們該如何合法分配財產】 財產計算:我們有多少財產? 誰有權利繼承我們的遺產? 法定應繼分──該得遺產的多少比例 特留分──最低額度的比例 扣還──借的錢要從應繼分扣除 歸扣──特種贈與要從應繼分扣除 扣減權──特留分被侵害的權利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專屬權利】 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權利 如何計算分配 行使時效 【死後繼承,還是生前移轉】 瞭解各種稅賦情況 名下財產不多──沒有達到「遺產稅起徵標準」 名下財產龐大──遠超過免稅額標準 死後繼承的意義 第八章 遺贈──將遺產贈與非法定繼承人 遺贈相關規定 關於出家法師 關於多元成家 關於寵物──毛
小孩 第九章 遺產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遺產處理】 遺產處理程序──先報遺產稅,才能繼承過戶 【要繼承,還是拋棄?】 拋棄繼承 法定限定繼承 選擇拋棄繼承?還是法定限定繼承? Part Ⅳ 倫理遺囑──給家人的情書 一位律師的倫理遺囑 第十章 我的生命故事──那些年那些人那些事 什麼是倫理遺囑 關於我的人生 生命之最 完成與未竟之事 善誼總輯──我做過的善舉好事 第十一章 親密心語──最後想說的話 家訓──生活智慧的傳承 給家人的話 其他想說的話 第十二章 摯愛告別──殯葬處理 有哪些身後事應該交代? 臨終處理 大體衣著裝扮 棺木陪放 訃聞 告別奠禮 安息方式 懷思方式 墓
誌銘 第十三章 歸宿──來世的想望 通往和平樂園之路 前往家祠祖先之路 通往天堂之路 通往佛國淨土之路 如何往生西方淨土? 【附錄一】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意願書 【附錄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附錄三】病人自主權利法 《告別練習手書──為愛而寫的家書》 關於我 最喜愛的獨照 家譜 撰寫注意事項 Part Ⅰ 生命回顧──重新看見每一個當下 1. 人生清單──一路走來,我有遺憾嗎? 我的夢想/願望清單/無憾清單 2.預約理想告別──現在就是最好的時機 我要說:謝謝!/我想說:對不起!/我想說:我愛你!/我要說:再見!
Part Ⅱ 預立醫囑──自己決定人生最後怎麼走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 3. 醫療決定──預約善終,為自己生命負責 預立醫囑/簽署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意願書/預立意願書/預立醫療決定 4. 遺愛人間──器官捐贈與大體捐贈 器官捐贈/大體捐贈/其他想交代的話 Part Ⅲ 預立合法遺囑──送給親愛的人禮物 財產分配──法定繼承順位、應繼分與特留分 5.預立遺囑不求人──DIY寫遺囑 合法遺囑/自書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監護人/遺囑信託 6.財產物件──我有多少財物? 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存摺/貴重物品/現金/關於投資/保險/ 國民年
金/退休金/信用卡/借錢給別人/貸款與借款/信用卡借款/借款/互助會/保險箱/家庭保險櫃 7. 文物留贈──送給大家的禮物 送給家人/送給親友/其他要物 Part Ⅳ 倫理遺囑──給家人的情書 8.我的生命故事──那些年那些人那些事 我的人生/童年點滴/學生時代/工作經驗/愛情韻事/交往因緣/婚姻生活/兒女紀事/家庭生活/懷念、溫馨紀事/人生哲學/生命之最/完成與未竟之事/善誼總輯 9.親密心語──最後想說的話 家訓/給大家的話/給父母親/給愛人配偶/給兒女/給親友/給毛小孩/其他想說的話 10.摯愛告別──殯葬處理 臨終處理/喪葬處理/大體衣著裝扮/棺木陪放/訃聞/邀請親友
名單/告別奠禮/安息與懷思/我的墓誌銘 11. 歸宿──來世的想望 我回家了 12.年度檢修──與時俱進年年檢視修正 修訂簽認 人生歸檔──告別遺憾,隨時準備出發 推薦序 生命中最重要的一封信:預立遺囑 紀潔芳/南華大學哲學與生命教育學系教授 每次收到《生命》雙月刊總是先找出最喜歡作家的大作先睹為快,瀅竹的大作便是其中之一。近日有幸拜讀瀅竹的新書《告別練習》,非常喜悅──這不是大家正在找尋的一本書嗎?欣喜之餘,非常樂意分享拜閱之感想。 本書非常切中時弊、切合時需。雖然今日許多人已漸肯定「預立遺囑」的重要性,但要如何寫才能如法及站得住腳,這本書滿了大家的願。
本書說理淺近明白,每個專有名詞均有詳細解說,步驟程序清楚,並舉實例、個案輔佐說明,易懂易行,實行起來一點都不費事。 本書文筆清新活潑,閱讀時彷彿被清溪流水洗滌,令人體會深刻卻又神清氣爽。最重要的是,作者用「生命力」及「慈悲心」寫書;在賞心悅目中,熱力滿滿。 本書內容非常豐富,以「了生死」為主軸,以「預立遺囑」為實踐,令生命充滿意義,令人生了無遺憾! 筆者在大學也教授「生命教育」課程,其中「預立遺囑」是非常重要的作業。猶記曾有一位學生因為感到害怕,要求以讀書報告替代「預立遺囑」,筆者答應了;沒想到,交作業時,這位學生寫了五張遺囑,還是一面流著眼淚、一面寫完的。 又,筆者
有一位在職班學生和先生要去歐洲旅遊,臨行前拿了一封信讓大女兒保管。大女兒非常不高興地說:「媽媽,妳和爸爸要去坐飛機,為什麼還做這麼不吉祥的事?」媽媽回答:「小孩子不要多事,信收好,有必要時拿出來看。」 兩星期後,爸媽平安歸來,大女兒如釋重負,拿出信還給媽媽。媽媽說:「去叫弟弟妹妹來,打開信封,念給大家聽。」大女兒念道:「孩子們,當你們看到這封信時,表示我們已經到了一個事前沒有安排的地方,我們不會回來了!妳是姊姊,要堅強,照顧好弟弟妹妹。爸爸媽媽沒有向別人借錢,你們可挺起胸膛過日子;如果有人來要錢,不要理他。我們家有兩棟房子,房地契放在……股票放在……」 女兒念完後,媽媽說:「爸媽同
時出國,一定要交代一些事;如果我們不該走,雖然寫了遺囑也會平安回來。有些飛機失事,罹難的人沒有寫遺囑,還是走了。」我學生說,她的子女聽完遺囑後,彷彿失而復得,如同又撿到了一對父母,更加珍惜。 筆者還告訴學生,如果遺囑敢給父母看,還讓父母簽名,將送上一份神祕小禮物。有多位學生戰戰兢兢地拿給父母看,沒想到也引起父母預立遺囑的動機;也有父母親告訴筆者,孩子做預立遺囑作業後好像長大許多,更懂事、成熟、孝順,更珍惜一切! 《告別練習》這本書幫助我們寫下生命中最重要的一封信,讓我們臨終能安然往生極樂,了無遺憾地告別人間。 推薦序 快樂得想死? 陸達誠/輔仁大學宗教學系退休教授、耕莘青年寫作
會會長 一九九九年初,我去美東耶魯大學進修,開始踏入生死學研究者的行列。 某天早晨,我寫了一篇〈快樂得想死〉的文章,是要寄給台灣《恆毅》雙月刊出版的專欄。 在構思時,一個思想出現了:那是二、三個月前我在英國北威爾斯做神操時的感受(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至十一月六日)。三十八位來自世界各地的共修,嚴守靜默(其中有不連續的三個半天,可外出郊遊,不守靜默);每天要做四次到五次一小時的默想,見神師一次,報告默想成果並接受下一天的默想資料。 這個西方「禪修」的操練很快地把我帶離塵世,而藉由神師的指引,逐步潛入神聖空間。其間展現的開脫、自由、忘我、專注、被天主接納與愛等,都是前所未有的
經驗。在一次又一次的默想中,我體會的喜樂實在無法形容。 第一次休息日,在等待與同組朋友出發郊遊之前,我坐在一個搖椅上,對望不遠的半山,看到無數胖嘟嘟的綿羊,徘徊在山坡上,垂著頭,「埋頭苦幹」地吃著草。 我想到耶穌最喜歡講羊的比喻,他愛眾生猶如自己牧放的羊。這時,四十年前在上海唱的譜上音樂的聖詠(第七十三首),不知不覺地飄入了我的腦海中: 你握住了我的右手,我要常與你同處。 在天上除你以外,我還能有誰? 在地上除你以外,我一無所喜。 我的肉身和心靈雖已憔悴, 天主卻永遠是我心的福分和磐石。 親近天主對我是多麼的美好, 只有上主天主是我的安所。 那時
,我感受到極深沉的平安,以及與天主同在的無比喜樂;在這種氛圍中,我想:如果就這樣死去,那是何等的好啊!因為,要保持這種與天主同在的幸福,除了脫離肉身和這個塵世之外是別無可能的,這真是一種「快樂得想死」的經驗。 後來,有位年長的教友姊妹看了我的文章後同我說:「說『快樂得要死』還行,絕不可說『快樂得想死』!」 真的,一般而論,「死」對華人而言是忌諱的事,是大家能不提就儘量不提的字;現在,我卻不單要提到它,還把它當作「最愛」地想望它,豈不荒謬! 雖然撰文的時候落筆超快,沒有故意地棄「要」挑「想」,但潛意識中一定別無他選:要描述當時強烈的平安與喜樂、願意永遠留在那個境界,只有「想」這
個字可以貼近我的心情。 不過,在「快樂」後使用「想死」一詞,就使文意變得很古怪──如何解釋「死亡」這個「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可以變成心愛的寵物呢? 以當時的心情來說,我個人因著經驗天主的愛與恩寵,不單不怕死亡,還真的懇求天主,讓我在死亡時有這種不可思議的平安與幸福,使我真的會快樂得想死;就在做神操的那時,如果天主要結束我的生命旅程,我也OK! 「親近天主對我是多麼的美好,只有上主天主是我的安所。」 回台後,那年的下學期,我在輔仁大學開了一門「生死學」,不少宗教系內外的學生都來選修。我一開始就在黑板上寫了「生生學」三個字,第二個「生」字特別放大,想表示:死亡不是絕滅,而
是生命的另一個開始;很明顯的,這種「快樂得想死」與厭世而想死是完全不同的體驗。前者是被天主吸引,渴望不再與天主分離;如果要達到這種境界,即使非與自己的身體或世界分開,也在所不惜。所以,這種「想死」是積極的行為,是聖愛經驗的後果。當然,沒有基督信仰的人是不容易懂的,誠不足為外人道也。 黃瀅竹小姐在十多年前看過我寫的〈快樂得想死〉一文,因而為她的新書《告別練習》向我邀序。我有機會在數天中把她的新書閱讀一遍,覺得獲益不少。該書前後兩部分非常溫馨,選登的資料引人入勝;作者心思細膩,導人深入探祕,在練習中學會告別。至於中間的一大部分,有關法律的居多,內容重要又豐富,字字珠璣,鉅細靡遺。相信大部分接
觸此書的讀者,都會感激作者給他們的啟發。 筆者是天主教的出家人,在大學教的是哲學,故對財經法律完全是門外漢。此書在緊急需要時可給像我這樣的門外漢和親友提示不能遺漏的事項,而使大家避免因疏忽所可能遭受的嚴重損失。 書上提到許多功課都不是局外人很熟悉的,例如:拒用維生醫療、病人自主權利法、器官和大體捐贈、五種合法遺囑的撰寫及遺囑執行人的委任、去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手續、分配財產有關的特留分和應繼分、遺產稅的免稅或申報期限……等等。筆者因而建議可建立一種新的職業,專門協助亡者家屬辦理一切有關事務,提供像旅行社、婚禮社或殯葬禮儀社之類的整套服務,一定大受歡迎,因為分攤了喪家在悲痛中
無法卸下的重擔。 身為一個天主教神父,讀這本由居士寫的《告別練習》,覺得毫無困難。我們二教對死亡的看法雖不一致,但對人生大事的關懷及願協助的心意是完全相同的。感謝作者細心,照顧到非佛教徒的感受,並配合這些讀者的心理需要而增加一些篇幅,使此書的適用面擴大到全民,實為台灣民眾之幸。 Part 1 生命回顧──重新看見每一個當下 網路流傳著這樣的寓言故事── 有個男人往生了。當他意識到已離開人世時,他竟然看見佛祖拎著行李箱向他走來;於是,他們展開了一段經典的生死對話! 佛祖:好了,孩子,我們走吧! 男人:這麼快?我還有很多計畫沒來得及…… 佛祖:很抱歉,但時間到了! 男人:你的行李箱裡有
什麼? 佛祖:你的遺物。 男人:我的遺物?你的意思是我的東西,衣服和錢…… 佛祖:那些東西從來就不是你的,它們屬於這個世間。 男人:是我的記憶嗎? 佛祖:不是,它們屬於時間。 男人:是我的天賦? 佛祖:不是,它們屬於遺傳與境遇。 男人:是我的朋友和親人? 佛祖:不是,孩子,他們只是你生命旅途的過客。 男人:那麼,一定是我的軀體! 佛祖:不、不,你的軀體只是個臭皮囊,將歸於塵埃。 這時,男人噙著淚水,恐懼地從佛祖手中接過並打開行李箱…… ──空的! 他淚流滿面,心碎地問佛祖:難道我從來都沒擁有過任何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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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別財產制|提前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高雄律師
分別財產制|提前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大家好,當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於出現夫妻關係發生問題時,夫或妻視情況可以向 ... 於 wanglaw.tw -
#2.民法第1003-1、1004、1005、1008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 ... 於 www.lawbank.com.tw -
#3.夫妻分配剩餘財產十大要點 - 姊讀民事判決– verdict.tw
民法1030條之1雖於74年增訂,嗣歷經幾次修正,故若結婚較久可能橫跨新舊法時期,但計算財產之標準不用分段適用,應適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點當時有效之法律。(釋字620號 ... 於 verdict.tw -
#4.法律常識-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中張思涵律師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白話來說,就是夫妻 ... 於 www.chaohsin.com -
#5.夫妻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 跟著黃律師學法趣,高點網路書店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財產性質若是屬於: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 ... 於 publish.get.com.tw -
#6.夫債妻不用還?妻債夫不用還?
民法親屬篇101年12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內容介紹----. 壹、修法緣由. 一、民國91年廢除夫妻聯合財產制,建構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 ... 於 www.justuslaw.com.tw -
#7.夫妻離婚後之財產分配 - 台灣法律網
婚姻家庭專欄- 夫妻離婚後之財產分配離婚後夫妻之一方可能依法得對他方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需先計算「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間所負之債務、因繼承或其他 ... 於 www.lawtw.com -
#8.有關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登記申請事宜
(二)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以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為其原因發生日期。 (三)申請登記應依土地法第73條、第 ... 於 www.land.moi.gov.tw -
#9.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重大修正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 於 www.leeandli.com -
#10.第九期新修正夫妻財產制介紹-兼論民間團體修法運動之價值 ...
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定夫妻財產關係尚未消滅時僅為一期待權,為保障該期待權之實現,除非法已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得逕自準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 於 www.fida.org.tw -
#11.民法親屬編(§967-§1137) - 植根法律網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 ... 於 www.rootlaw.com.tw -
#12.美國法離婚財產分配範圍之研究—對我國法之啟發 - 博碩士論文網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勞動之協力價值,並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 ... 本文參酌美國離婚法公平分配原則,取其公平分配之精神,並輔以保護弱勢配偶之 ... 於 ndltd.ncl.edu.tw -
#13.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1058 相關法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配。 離婚財產一定一半嗎; 離婚後,夫妻的財產應該如何 ... 於 ir.kisosaki-library.net -
#1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探討 - 南投縣政府
(一) 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以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 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為其原因. 發生日期。 (二) 申請登記應依土地法第73 條、 ... 於 www.nantou.gov.tw -
#15.偷吃還是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玄機
ㄟ,有外遇的先生和太太離婚後,竟然還是可以依民法規定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好像和一般人民的法感情不符合,這倒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關於 ... 於 peilawyer.tw -
#1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民法親屬)
繼刑法的通姦除罪化後,民法在保障國人婚姻與家庭方面也做出了重大改變。這邊指的改變並非法條上的變革,而是國人們將來在面對婚姻危機時心態上出現的轉變 ... 於 885law.com -
#17.離婚分財產一次搞懂 - 天下雜誌
夫妻賺的,該算誰的?當婚姻走到盡頭,財產該怎麼分?離婚後,你(或對方)有多少時間可以爭取「剩餘財產」? 離婚-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夫妻-繼承 ... 於 www.cw.com.tw -
#18.退休金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範圍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
假若小梁並非在民間公司上班,而係公務員身分,琇琇也可以根據107年7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 ... 於 www.cdlaw.com.tw -
#19.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省稅有術| 稅務法規| 金融 - 經濟日報
假設配偶雙方相繼死亡,父親先去世、母親接連身故,而母親並未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此時子女若想代替母親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會認為於法 ... 於 money.udn.com -
#20.婚姻親子專區》》最新重要判決 - 繼承及不動產律師網
按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是夫妻剩餘財產 ... 於 lawyers.idv.tw -
#2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性質 - 公職王
(1)對外關係:應禁止債權人違反配偶意願,而強制執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展現其身份權的特性。此應透過強制執行法的修法,將該請求權列為不得成為強制 ... 於 www.public.com.tw -
#22.跨國離婚,美國V.S台灣婚姻財產制度比一比|余淑杏律師
根據涉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結婚、離婚與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律的優先順序依次 ... 在美國離婚的財產分配方式,需視當事人在哪一個州份登記結婚,而遵從該 ... 於 www.firstlaw.com -
#23.夫妻財產分配之訴判決確定後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請問夫妻離婚後,夫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法院判妻應給付夫1000萬,請問判決確定後,請求權多久不行使而會 ... 於 law.moeasmea.gov.tw -
#24.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離婚時,雙方吵得沸沸揚揚,除了互爭女兒扶養權外,前夫孫志浩更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賈靜雯分配2600萬元 ... 於 www.htcpa.com.tw -
#25.1張表搞懂夫妻財產制怎麼選 - 快讀
根據《民法》第1004條、1005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 於 blog.hamibook.com.tw -
#26.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於 www.etax.nat.gov.tw -
#27.第101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由債權人代位請求 ...
舊法於事實上造成了「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效果,使債務人的配偶必須以婚後財產償還他方婚前或婚後之債務。此違背了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各自保有 ... 於 www.evergreen-law.com.tw -
#28.結婚後的夫妻財產該如何分配?兼顧愛情和麵包
法源依據及財產分配方式: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 ... 於 followme.law -
#29.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謝心味律師法律服務網
問八:夫妻的婚後財產,於離婚時可否請求他方移轉一半的所有權? 答: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法律性質係屬「債權請求權」,並無物權的性質,須經請求後,就法定財產制 ... 於 www.swlaw.com.tw -
#30.想離婚榨乾另一半財產?先看你對婚姻有沒有貢獻 - 工商時報
《民法》第1030條之1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 ... 於 ctee.com.tw -
#31.夫妻間贈與之財產」在離婚時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二、慰撫金。」 這裡會有一個問題,夫妻間贈與的財產,是否要列入分配呢? 基本上,法條規定「其他無償 ... 於 sunrisetaipei.com -
#32.簡介新夫妻財產制 - 法律Q&A
附註: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之規定,再由 ... 於 bigwife.yam.org.tw -
#33.家事婚姻篇之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法條規定.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 ... 於 www.cciplo.com -
#3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什麼?計算方式、時效最強懶人包
依民法§11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於 lawplayer.tw -
#35.「夫妻債,何時清?」 那些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你需要知道的事
舉例來說,若W先生和S小姐為了離婚以及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而告上法院,但在訴訟進行當中,就離婚和剩餘財產應該要如何分配達成了和解或是調解成功, ... 於 zhelu.tw -
#36.法修正通過!夫妻離婚財產依"貢獻"分配|TVBS新聞- YouTube
民法#離婚# 財產 ○訂閱【TVBSNEWS】最新資訊馬上接收 https://tvbsnews.pse.is/3ayanv○下載【TVBS新聞APP】最即時! 於 www.youtube.com -
#37.熟齡離婚必知!律師解析3種夫妻財產制保障自身權益
劉韋廷補充,若有一方在結婚後未曾對家庭盡責,反而在離婚時要求分財產,即便法律規定可以分一半,也可以請求調整財產分配。 看更多:婚姻財產分配有眉角 ... 於 health.tvbs.com.tw -
#38.離婚還可以分一半嗎?——簡介修法後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本來就不是絕對平均分配,在這次修法之前,法院本即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條第2項,考量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貢獻或協力後, ... 於 www.legis-pedia.com -
#39.離婚後,夫妻的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 高雄律師
今天我們將透過案例,向大家解釋以下幾個法律問題,您將會了解,就離婚的財產分配有所爭執時,法律有什麼能幫助您的地方。 可直接點選連結,快速進入問題部分: 法律 ... 於 www.wlaw.tw -
#40.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修法之實務研析 - 法律新知-誠瀛法律事務所
然而,若係修法前已繫屬法院之訴請離婚案件,最高法院則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620 號解釋意旨,應以離婚形成判決發生婚姻關係解消時,即判決確定時有效之法規範。此類型情形 ... 於 www.chenyinlaw.com.tw -
#41.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如何能減省遺產稅?要注意 ...
根據法條的規定有但書,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並不會計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民法第1030 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 ... 於 pgfinnote.com -
#42.離婚後,我想要求拿他一半的財產!3種婚姻財產制 - 早安健康
夫妻財產,並不全是像情侶間的AA制、五五均分這麼簡單。其實影響夫妻財產分配的首要關鍵.就在於婚姻財產制度。夫妻結婚後,可以選擇要法定財產制還是 ... 於 www.edh.tw -
#43.法定財產制- 翰林雲端學院
大部分的夫妻於結婚前後都未就財產關係做一約定,因此依《民法》之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 ... 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存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於 www.ehanlin.com.tw -
#44.離婚財產怎麼分?分配協議書眉角總整理! - 信義律師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原則有哪些? · 夫妻結婚時,總是認定對方為一輩子相處的對象,對於財產分配也就沒有特別約定與設想。 · 根據法條可得知,當夫妻兩人在結婚時並 ... 於 lawhsinyi.com -
#45.提醒無論是婚前協議或婚姻契約,都不宜約定「離婚」後的財產 ...
當然有用,只要透過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就可以間接地決定了離婚後財產分配的方式。如你是跨國婚姻,依涉外民事適用法規定,雙方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一方的本國法律 ... 於 www.oasislaw.com.tw -
#46.「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他由子女平分?」律師娘告訴你
到底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分多少財產?關鍵在於當夫妻其中一方先死亡時,有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其實牽涉到兩個權利。 於 www.businesstoday.com.tw -
#47.想離了!但離婚財產分配好難處理,誰能幫幫我?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我們結婚的時候沒有協議離婚財產分配制度啊?」 ... 於 www.carboyer.com.tw -
#48.剩餘財產分配!離婚之後夫妻財產怎麼分?
但如果是對方外遇、家暴、負心離婚,這些都無法否認他對家庭在「經濟上」的貢獻,如果想討回權益,我們可協助您藉由侵害配偶權、家暴法、離婚精神賠償等 ... 於 zhibang-law.com -
#49.立院三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官得依貢獻調整| 生活 - 中央社
原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 ... 於 www.cna.com.tw -
#50.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到底差異 ...
等,那麼離婚後,這些東西怎麼分?其實這些都跟我們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選擇的夫妻財產制有關係,雙方約定的財產制不一樣,最後的分法就會不一樣。 #婚後財產分配 ... 於 divorce.huanhailaw.com -
#51.認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慰撫金」。且因為法條係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時」,換言之就是無論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婚姻遭法院 ... 於 www.culroc.org.tw -
#52.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計算及案例解析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 C.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依本法第22條規定 ... 於 www.ntbna.gov.tw -
#53.婚後該如何分配財產才是兩全其美的作法 - 免費法律諮詢
在台灣現今的法律上,針對夫妻上的財產分配,主要區分為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兩大類。 根據民法第1005條文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 於 www.sinsiang.com.tw -
#54.第四章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適用範圍 - 政治大學
2 李健,《國際私法上夫妻財產制度之研究》,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 年出版, ... 關於日本法財產分配之規定,依其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協議離. 於 ah.nccu.edu.tw -
#55.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中) -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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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黃俐律師】夫妻剩餘財產勞工退休金是否列入分配
至於夫或妻將來之請求權或期待權,並非現存之財產,自不在該法條意旨規範之列。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原任職為小學教師,於93年間辦理退休,迄至法定財產制 ... 於 www.pinliulaw.com.tw -
#57.夫妻財產 - 婦女新知基金會
結婚前,一起來認識「夫妻財產制」吧。 一對夫妻甜甜蜜蜜結婚時,為了共同經營家庭 ... 關於「夫妻財產制」,我到底有多少選擇? ... 「剩餘財產分配」該怎麼計算? 於 www.awakening.org.tw -
#58.離婚後財產分配怎麼算?執業律師詳解離婚財產分配公式!
而離婚之後,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就不再適用。因此雙方剩餘的財產,在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債務之後,財產之間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除了兩項:. 於 85010.tw -
#59.看故事學法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 - Medium
我們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於 medium.com -
#60.女性婚姻財產在法律上之演變 - 全國律師聯合會
姻關係消滅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 是否可取得或分配財產之權利。 ... 註5:陳惠馨(1993.11),〈變動中的人倫秩序與法律秩序-從親屬法中夫妻間的關係談起〉,氏 ... 於 www.twba.org.tw -
#61.【法律保護妳】 善用夫妻財產制可自保 - 人間福報
在以前,此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只有夫妻本人能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舊法第一○三○之一條第三項);但於九十六年刪除了此項規定,因此債權人可以依民法 ... 於 www.merit-times.com -
#62.110 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修法後該如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除了要留意可計算的財產外,時效也是很重要的一環(資料來源:WinNews-威傳媒)延伸閱讀:詐騙退散!10個常見的詐騙手法,你中標了嗎? 於 www.owlting.com -
#63.法扶天地丈夫往生公婆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中華日報
法扶天地丈夫往生公婆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2021-04-06. 東山區王小姐問:我結婚二十多年,婚後當家庭主婦,並無任何所得,與丈夫感情甚佳,但未生育子女。 於 www.cdns.com.tw -
#6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法令與實務講師
遺贈法第20條. 限配偶間贈與免稅違平等原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 ... 於 tpland.land.taichung.gov.tw -
#65.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介 - 法務部調查局
民法修正後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專屬身分之法律關係,其他機關、機構已無 ... 《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之法定標售業務,係符合個資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之. 於 www.mjib.gov.tw -
#66.夫妻財產分配弱勢獲保障 - 台灣女性學學會
即將來經濟弱勢之一方,只要提供低於十分之一之擔保金即可假扣押對方之財產,使對方不再能藉脫產而逍遙法外,置婚姻中之經濟弱勢於不顧。 民事訴訟法第五 ... 於 twfeminist.org -
#67.從流水席婚姻鬧劇看臺灣的夫妻財產制 - 兆宇國際法律事務所
首先,所謂法定財產制有兩大重點,第一是區分婚前婚後財產,第二則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區分夫妻之財產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産二者;其區分實益在於只有 ... 於 www.chaoyulaw.com -
#68.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配?婚前財產、婚後財產的定義∣盛惠法律
「愛的小屋」雖然是由小明在結婚前就已經購買,但是是購買預售屋,在法律上還沒有辦法透過登記變成不動產物權,所以從這個法條解釋出發,買受人取得不動產物權,是要在房屋 ... 於 www.shenghuilaw.com.tw -
#69.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問題 ...
在我國「法不入家門」之傳統觀念深植人心,但是隨著時代進步,使得兩性平等觀念普及,且個人權利意識高張,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之歸屬與運用,以及婚姻關係 ... 於 www.cilo.com.tw -
#70.家族傳承常被忽略的重要議題–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五、同婚伴侶亦能適用. 去年實施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 ... 於 kpmg.com -
#71.臺灣夫妻財產分配-案例解析(下) - 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
本次修法讓人民對法官就「顯失公平」、「調整分配額」之判斷標準更為瞭解,不會如同過往法條記載的過於抽象,而無所適從,也能具體地提供法院適切的證據,以保障配偶自身 ... 於 www.yangandwang.com -
#72.離婚財產怎麼分?又若婚後財產都在一方名下 - 50+
編按:熟年離婚,共同生活多年累積的財產,如何分配?絕非一人一半這麼簡單。律師陳佑寰說,得先釐清彼此是哪一種夫妻財產制,若當年未約定財產制, ... 於 www.fiftyplus.com.tw -
#73.夫妻財產 - 家事婚姻糾紛專業律師
夫妻財產制的消滅事由,有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妻財產分配、債務分擔及 ... 於 sf-familydivorcelawyer.com -
#74.就算婚姻無效 - 元照網路書店
【法領域】. 民法第999條之1、第1058條、第1030條之1、第1030條之4. 【關鍵詞】. 剩餘財產分配、婚姻無效、儀式婚、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背景】. 於 www.angle.com.tw -
#75.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繼承人就遺產分配之法律需知】-倪子嵐律師
一、生存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 ... 於 www.clc-law.com.tw -
#7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時效問題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 ... 於 legalpro-family.com.tw -
#77.婚姻弱勢方,離婚不哭先算清可分配財產!律師曝民法有規定
簡單來說,就是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情況下,婚姻中財力較少的一方就可以於法有據地向財力較 ... 於 tw.stock.yahoo.com -
#78.淺談事實上夫妻關係與剩餘財產分配及扶養規定之問題
現行社會下以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意思結合關係,卻不願受婚姻關係拘束之情況益增,釋字第647號解釋肯認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並強調可適度給予法律上 ... 於 talk.superbox.com.tw -
#79.怕婚變?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4個錯誤認知| PHEW!好險網
依我國民法規定,在幾種狀況下,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 ... 於 www.phew.tw -
#80.(高雄張景堯律師)夫妻財產制概說 - 正笙法律事務所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 ... 二、 法定財產制下,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於 www.chang-law.com.tw -
#81.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
則僅有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為使法律得以順利過渡,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即規定有第6條之2:「中華民國九 ... 於 www.dzlaw.com.tw -
#82.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 - 財政部
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倘未於期限內給付相當財產,應補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 於 www.mof.gov.tw -
#83.搞懂什麼是夫妻財產制、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或妻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無償贈與、或慰問金等),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 ... 於 www.justlaw.com.tw -
#8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一):婚前財產之孳息與增值
原審本此見解,認上訴人婚後受贈陳平段房地所收取租金112萬4,000元,應列入其剩餘財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9 ... 於 stoon1219.pixnet.net -
#85.夫妻分配剩餘財產十大要點|方格子vocus
民法1030條之1雖於74年增訂,嗣歷經幾次修正,故若結婚較久可能橫跨新舊法時期,但計算財產之標準不用分段適用,應適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點當時有效之 ... 於 vocus.cc -
#86.結婚了,夫妻的財產怎麼辦? 你們是屬於那一種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改用前. 夫或妻所有或登記在. 他名下的財產,視為. 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2. 婚後財產(在婚姻解消. 時,有剩餘財產分配的. 適用). ○ 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 於 www.judicial.gov.tw -
#87.民法1030-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修正後,你該知道的事情 - 法操
【家事法專欄】民法1030-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修正後,你該知道的事情. 2021-01-22; 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於 follaw.tw -
#88.夫妻財產處理,高雄代書,屏東代書 - 喬禾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十一、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 ... 於 www.joehe.com.tw -
#89.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公布施行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 ... 於 www.vac.gov.tw -
#90.Chapter 3 - 婚姻:夫妻財產制
夫. 妻財產制的種類有分為三種,其中以法定. 財產制最為重要,考生除須熟記法條規範. 外,並應掌握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 故筆者將整理不同夫妻財產制之法條比較. 後, ... 於 sharing.com.tw -
#91.夫妻剩餘財產制修正之立法理由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之 ...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上評價,是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 於 jianlyu.lawyer -
#92.夫妻財產分配怎麼選?1張表搞懂3種夫妻財產制優缺! - 法律010
1.法源及特色: ... 民法第1017條: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 (1)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 (2)如果夫妻原來用約定財產制,但 ... 於 laws010.com -
#93.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至於財產的分配,除了「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自始即完全分離外,夫妻財產之分配會因不同的夫妻財產制而有所不同,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其適用法條。 法定財產制 · 約定共同 ... 於 law.moj.gov.tw -
#94.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問答手冊 - 內政部消防署
(四) 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實益在於: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 ... 於 www.nfa.gov.tw -
#95.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1. 配偶一方死亡. 者,檢附之。 2.與遺產繼承登記. 連件申請,且該繼. 承登記案件係由. 全體繼承人按法. 於 www-ws.land.ntpc.gov.tw -
#96.婚姻、家庭與法律(上) -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增訂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 ... 於 digital.jr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