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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搜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紀綱寫的 紀綱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5版) 和林熙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圖解刑事訴訟法 - 第 7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搜索(二) (三)逕行搜索逕行搜索是指偵查機關有進入住宅等處所執行逮捕、拘提、羈押之必要時,其情況急迫不及報請核發搜索票,為避免被告(犯嫌)脫逃,賦予執法人員無令狀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許福生所指導 楊承遠的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2021),提出逕行搜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檢查、盤查、路檢、搜索、無令狀搜索、尿液採驗。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慶東所指導 吳振詩的 論警察機關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關係—以警察臨檢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臨檢、警察、行政調查、刑事偵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逕行搜索的解答。

最後網站前言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則補充:一、搜索,乃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身體、物 ... 仔細檢視有無法官簽名,如無搜索票及法官簽名,除 ...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逕行搜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紀綱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逕行搜索的問題,作者紀綱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理由1—刪減不必要的學說,減輕負擔   理由2—考試機率越高的單元,題目越多   理由3—題目從基礎到司律,編排上有邏輯,容易吸收   理由4—答題核心明確   理由5—上榜率的數據支撐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逕行搜索的問題,作者楊承遠 這樣論述:

本文以員警在街頭執行勤務,從行政檢查中發現犯罪線索,如何轉變成為刑事偵查,進而發動無令狀搜索,以蒐集犯罪事證,首先介紹警察執行攔檢、路檢之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SOP),接著切入搜索之理論概說,敘述搜索之定義與性質,以及強制處分之基本原則、令狀主義等,並闡述各項無令狀搜索之基本要件、法條規範及執行限制,並介紹搜索之執行程序,再者論述如何由攔檢、路檢轉換為刑事司法調查,行政手段轉換為犯罪偵查之時機等,並蒐集法院實務判決,探討實務之觀點。接著論述刑事訴訟法規範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等4項無令狀搜索之法條內容、基本要件,再蒐集法院對於警察偵辦毒品案件執行之無令狀搜索之判決,探討各項

實務情境爭點內容,並區分、綜整法院認定合法或違法之無令狀搜索之主要理由。另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尿液採驗亦為一重要課題,本文探討現行尿液採驗各項規範及立法目的、執行程序等,亦蒐集法院實務之判決內容,探討相關問題。  本文發現警察在附帶搜索之實施「對象」與「時機」較容易對法令產生誤解或誤用。實施逕行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對象」,搜索之對象在於「人」而非「物」其中,只要搜索對象屬「物」,則均屬違法搜索。緊急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時間」及「情況急迫」之認定。在同意搜索及同意採尿方面,所謂受搜索人、犯嫌是否「真摯同意受搜索」,並非在於是否簽署「同意書」,應將如何徵得犯嫌同意之過程全程錄影音,

方能提出相關證明予法院審查。另若將刑訴法第130條與第131條第1項均同視為「附帶搜索」,似可避免警察執法時,陷入該搜索對象究係對「人」或對「物」之困境。最後並提出下列建議:落實程序正義,先合法再論方法;加強法治教育訓練,結合實境模擬;同意搜索(採尿)務必全程錄影蒐證;警察應擁有偵查權以發動緊急搜索。期本文能對每位員警執行警察工作時,能有所助益。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逕行搜索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論警察機關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關係—以警察臨檢為例

為了解決逕行搜索的問題,作者吳振詩 這樣論述:

警察臨檢之用意,在於以事前防患未然之行政檢查,以達到預防不法情事發生之犯罪預防目的,此種情狀雖然和刑事偵查程序中之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有幾分類似,但實際上其與偵查階段之強制處分,為保全被告和證據所為之強制干預情形截然不同。亦即藉由臨檢所實施之行政調查,其所可能所涉及之基本權種類與干預程度,就理論上而言,與刑事偵查有相當之差別,然而隨著個案嫌疑的發展,臨檢往往可能發展成偵查犯罪之司法作用而與刑事偵查產生高度重疊性,因此在實務操作時,警察可能基於績效之考量,故意跳脫嚴格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以行政臨檢之外衣,遂行其刑事偵查之目的,有目的性地假借行政調查的手法,完成其犯罪偵查之真實目的,而產生

實務上「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等相關問題。警察臨檢之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身分查證相關規定,而非刑事訴訟法,由於臨檢屬任意處分,且不受令狀原則之拘束,因此即便警察臨檢常衍生諸多爭議,實務上仍為警察經常使用之犯罪偵查手段,惟於程序保障上,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二者之規範密度迥異,尤其當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之執行主體均同為警察時,應如何劃分二者之界限。本文擬以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臨檢具體措施為主軸,同時以刑事訴訟法之觀點,探討警察在執行臨檢勤務時,所可能造成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俾使警察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臨檢手段達成治安任務。是以本文採傳統法學研究中之文獻探討法,就「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我國

臨檢法制規範」、「警察臨檢轉換為刑事偵查程序」等諸議題,廣泛蒐集與相關之國內外法規、法院判決、著作、論文、期刊及研究報告等文獻,並歸納分析以探討警察職權行使各別之法的規制範圍,同時針對目前警察權限法制發展現況提出具體之建議,以期警察之執法更能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