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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秀雄寫的 親屬法講義(七版) 和林秀雄的 親屬法講義(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也說明: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南神神學院 神學研究所 楊順從所指導 蔣明福的 由刑事法「通姦除罪化」探討 台灣基督教信仰團體的處境與對應 (2021),提出離婚原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通姦除罪化、不可姦淫、婚姻、忠誠、盟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林伯翰的 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裁判離婚、離婚事由、離婚責任、離婚過失、有責主義離婚、離婚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離婚原因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錢觀不同、身材走樣... 盤點台灣高離婚率的10 大原因則補充:台灣造成離婚的10 大主因 · 十,性生活不協調 · 九,金錢觀不同 · 八,年華老去、身材走樣 · 七,生不出孩子 · 六,感情越來越淡 · 五,教養小孩方式不一樣 · 四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婚原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親屬法講義(七版)

為了解決離婚原因的問題,作者林秀雄 這樣論述: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二〇二一年民法修正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九八〇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一二七條及第一一二八條等規定,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版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離婚原因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網紅袁曼軒(Sherry)跟澳洲礦業大王之子Pierre結婚,
看似幸福的婚姻老早就變了調,如今兩人離婚攻防越爆越多,
豪門婚姻內幕大公開。
#袁曼軒 #貴婦 #豪門

正宮聲明感動黃宥嘉!許藍方人設崩壞4個字點燃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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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師生跨國戀 黃越綏一語道破離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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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過世那一年…高仁和離奇發生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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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挖挖哇#鄭弘儀#新聞挖挖哇2021

由刑事法「通姦除罪化」探討 台灣基督教信仰團體的處境與對應

為了解決離婚原因的問題,作者蔣明福 這樣論述:

保障自由與權利是普世價值,而對於身體自主權的追求則是目前台灣社會的時代趨勢。近幾年有關家庭及婚姻的法律規範的發展也是如此。大法官在2020年5月29日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均違憲,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刑法需廢止,以符合保障性自主權的比例原則。本論文以台灣基督教信仰團體為主體,從基督教倫理的角度去思考,復以重新詮釋聖經誡命「不可姦淫」之意涵,來對應基督教信仰團體的處境。在本研究中探討國家法律對於男女在通姦罪中之立法沿革、審判與執行間的不平等,是促使通姦除罪化的一股推力。在觀察近年來離婚官司終結案件中的離婚原因,發現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之原因

比率非常低,更坐實了倡議者所訴諸的,婚姻端賴配偶雙方有無良好的溝通,彼此間互信與承諾,絕不是靠配偶擔負性忠誠的義務來維繫。對基督信仰群體來說,針對婚姻及不可姦淫的教導不僅在聖經中,在教會同樣有諸多的警惕。若經文必須具有彈性來適應各樣不同的社會脈絡及處境,是需要透過重新詮釋且是具有批判性的詮釋,來使聖經確實能符合耶穌基督所謂「愛」的基本原則。耶穌透過愛來提醒人脫離姦淫這個罪的綑綁,並讓神律內化成為內在自律,成為內心新的控制力。以基督徒婚姻來說,透過『hesed』及『盟約』使夫妻在上帝的愛中被建立,並讓美好的婚姻連結於「終極關懷」,自然能做出「非比尋常」的委身,進而享受美好婚姻及性關係,並克制婚姻

關係外的情慾。倫理的選擇向來都是一件困難的事,而基督教倫理是以基督信仰為基礎,來省察基督信仰團體的所作所為,及持守有助於促進道德美善的價值。求主賜下智慧,讓我們在神學思想及聖經教導上有更多的洞察力,使基督徒有新的看見並在基督裡得完全的自由。

親屬法講義(四版)

為了解決離婚原因的問題,作者林秀雄 這樣論述: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作者簡介 林秀雄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師、副教授、教授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日本早稻田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員 改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親屬法之基本構造/ 1 第一項  親屬關係法── 親屬法之特色/ 1 第二項  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法──民法之共通點/ 1 第三項  婚姻法與親子法編排順序之邏輯分析/ 2 第二節  親屬法之特殊性/ 9 第一項  倫理道德性/ 9 第二項  傳統習俗性/ 9 第三項  弱者保護性/10 第三節  身分行為之特殊性/12 第一項  要式性/12 第二項  不得代理/13 第三項  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13 第四項  身分行為之能力/13 第五項 身分行為之撤銷/14 第四節  親屬法之立法沿革/15 第一項  親屬法之制定/15 第二項  親屬法之修正/18 第二章  通 則 第

一節  總 說/25 第二節  親屬之範圍及種類/26 第一項  親屬之範圍/26 第二項  親屬之種類/28 第三節 親系、輩分及親等/31 第一項 親 系/31 第二項 輩 分/32 第三項 親 等/33 第四節 身分關係之發生與消滅/34 第一項  身分關係之發生/34 第二項  身分關係之消滅/35 第三章  結 婚 第一節  婚 約/39 第一項  總 說/39 第二項  婚約之法定要件/40 第三項  婚約之效力/44 第四項  婚約之消滅/45 第五項  損害賠償/53 第六項  婚約贈與物之返還/58 第七項  短期消滅時效/60 第二節  結婚之要件/61 第一項  結婚之

實質要件/61 第二項  結婚之形式要件/80 第三節  婚姻之無效與撤銷/88 第一項  婚姻之無效/88 第二項  婚姻之撤銷/94 第三項 損害賠償及離婚有關規定之準用/101 第四項 重婚例外有效時之處理/103 第四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6 第一項  總 說/106 第二項  夫妻之稱姓/106 第三項 同居義務之履行/109 第四項 婚姻住所之決定/115 第五項 日常家務之代理/116 第六項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120 第七項  貞操義務/123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124 第一項  通常的法定財產制/125 第二項  非常的法定財產制/148 第三項

 約定財產制/151 第四章  離 婚 第一節  婚姻關係之消滅/163 第二節  兩願離婚/166 第一項  總 說/166 第二項  兩願離婚之要件/167 第三項  法院之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176 第三節  判決離婚/180 第一項  總 說/180 第二項  離婚原因/181 第三項  不得請求離婚之情形/196 第四節  離婚之效力/201 第一項  身分上之效力/201 第二項  財產上之效力/210 第五章  自然血緣親子關係之發生 第一節  婚生子女/219 第一項  婚生子女之定義/219 第二項  受胎期間之推定/220 第三項  婚生推定/221 第四項 婚生否認/

223 第二節  非婚生子女/234 第一項  總 說/234 第二項  任意認領/236 第三項  強制認領/247 第四項 認領之效力/253 第五項 準 正/257 第六章  收 養 第一節  總 說/261 第二節  收養之成立/263 第一項  收養之實質要件/263 第二項  收養之形式要件/275 第三項  收養之無效及撤銷/278 第四項  收養之效力/284 第三節  收養之終止/290 第一項  合意終止/290 第二項  宣告終止/295 第三項  死後終止/299 第四項  終止收養之無效與撤銷/304 第五項  終止收養之效力/305 第七章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

務 第一節  子女之稱姓/309 第一項  總 說/309 第二項  婚生子女之稱姓/309 第三項  非婚生子女之稱姓/313 第四項  養子女之稱姓/315 第二節  親 權/318 第一項  總 說/318 第二項  行親權之人與服親權之人/320 第三項  親權之內容/321 第四項  親權之行使/334 第五項  親權之停止/337 第八章  監護與輔助 第一節  總 說/341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343 第一項  開始監護之原因/343 第二項  監護人之確定/346 第三項  監護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353 第四項  監護人之職務/354 第五項  監護關係之終止/35

9 第三節  成年人之監護/363 第一項  開始監護之原因/363 第二項  監護人之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363 第三項  監護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365 第四項  囑託登記/365 第五項  監護人之職務/366 第六項  監護關係之終止/367 第四節  輔 助/368 第一項  開始輔助之原因/368 第二項  輔助人之確定與輔助職務相關規定之準用/369 第三項  輔助關係之終止/369 第九章  扶 養 第一節  總 說/371 第一項  扶養制度產生之背景/371 第二項  扶養義務之二大類型/371 第二節  扶養關係發生之要件/373 第一項  須有一定之親屬、家屬或配偶

關係/373 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人須有受扶養之必要/376 第三項  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379 第四項 由法院裁判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380 第三節  扶養之順序/382 第一項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382 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383 第四節  扶養之程度與方法及其變更/384 第一項  扶養之程度/384 第二項  扶養之方法/384 第三項  扶養程度與方法之變更/386 第十章  家與親屬會議 第一節  家/387 第一項  總 說/387 第二項  民法上之家/389 第三項  家之構成員/390 第四項  家務之管理/393 第五項  家屬之分離/395 第二節

  親屬會議/398 第一項  總 說/398 第二項  親屬會議之召集/399 第三項  親屬會議之組成/401 第四項  親屬會議會員之消極資格與辭任/402 第五項  親屬會議之開會與決議/404 第六項  聲訴不服/405 主要參考文獻/408 改版序   為避免夫妻一方之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影響家庭生活之安定,立法院乃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刪除民法第一○○九條及第一○一一條關於非常法定財產制之相關規定。又,增訂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三項,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同時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三,使修正後之規定得以適用於修正前債權人已聲請或已起訴而

尚未確定之事件。本書為配合上述條文之增訂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本書之修訂,承蒙元照出版公司之協助,於此表示謝意。 林秀雄 謹誌 二○一三年二月

我國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研究

為了解決離婚原因的問題,作者林伯翰 這樣論述:

我國現行離婚方式依民法規定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等三種;其中裁判離婚為我國從歐陸法系國家所引進之離婚制度,當配偶一方有法定之離婚事由時,他方配偶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使婚姻關係消滅,當配偶雙方無法協議或調解離婚時,則須由法院裁判來使婚姻關係消滅;相比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裁判離婚通常過程較具衝突,爭議也較大;而在裁判離婚之爭議問題中,因離婚過失牽涉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贍養費之認定,且會連帶影響子女親權的審酌,因此為裁判離婚之重要問題;有關離婚過失之規定,規範在民法第一○五六條規定,其中第一項為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第二項則為非財產上離婚損害賠償規定;從第一○五六條規定可知,如請求離婚損害賠

償,須他方配偶有離婚過失,若為非財產上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須請求者本身無過失,惟從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中無法明確得知,離婚過失之定義及判斷方式為何;由於第一○五六條離婚損害賠償規定為不確定之抽象概念規範,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欠缺具體認定方式;從實務案例上觀察,離婚損害賠償會發生之爭議問題,包含離婚過失與民法過失之概念混淆、概括離婚事由之離婚過失認定,及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交錯重疊等。因此,本研究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探索我國相關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來源,並與外國離婚法規進行比較,以瞭解與外國離婚法規之差異情形;且從學理上分析離婚損害賠償之法規性質與組成,透過實務案例之研究分析,

深入探討離婚損害賠償規定之法律適用情形,以確認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癥結,並進一步分析裁判離婚事由、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相互關係;此外,運用抽象概念規範之特定法學研究方法,探究其抽象概念規範之具體化方法,包含離婚過失之判斷標準,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期能在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上,探索具體有效之解決方法;並嘗試研擬離婚過失之具體判斷標準,及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方式,就現行離婚損害賠償規定提出淺見,期使能對於離婚過失與離婚損害賠償之審認能更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