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本人無法到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離婚本人無法到場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佑生寫的 摯愛20年:我與葛瑞的同性婚姻情史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婦幼健康照護 - 第 6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修正)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 ... 協議離婚所為登記,即應以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兩願離婚後,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離婚本人無法到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最後網站辦離婚證人要到場嗎則補充: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一定要在場,但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雙方您好: 若是協議離婚需離婚雙方本人持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若是裁判離婚,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婚本人無法到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摯愛20年:我與葛瑞的同性婚姻情史

為了解決離婚本人無法到場的問題,作者許佑生 這樣論述:

  許佑生,兼有暢銷作家、同志人權運動者、性學專家等多重身分,在與同性伴侶葛瑞結褵二十一載之際,寫下外人難以想像、歷盡諸多挑戰的婚姻生活《摯愛20年》。     他們的婚姻至今仍不被台灣法律承認,但許佑生認為,婚姻的真正精神,不止是一張形式的結婚證書,更在於實質上「兩人不斷努力克服難關,絕不輕易放棄」。     在今日台灣離婚率高居全球第三名的大環境下,這一段為婚姻奮鬥多年的真實故事,帶來更寬闊的參酌視野。     《摯愛20年》娓娓道來一般親密關係中的酸甜苦辣,屢在挑戰當下,出現峰迴路轉。本書著墨許多男同志獨特的幽默感,是兩人二十年真實的情感翻模,真誠、謙卑、絕無矯飾。

    「你們怎能維持在一起這麼久?」這是許佑生最常被同志圈、異性戀朋友問及的疑惑。面對大哉問,佑生總意味深長笑著。這無法三言兩語就能回答,非知不可的話,從這本書裡去找吧! 本書特色   ◎暢銷作家許佑生繼《晚安,憂鬱》最新力作。   ◎嘔心瀝血20萬字,雋永長篇愛情文學。   ◎台灣第一對公開結婚的同性戀人,攜手跨越難關,艱辛相伴20年!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離婚本人無法到場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