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槍海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賽程、直播線上看和比分戰績懶人包

另外網站玩具槍管理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也說明:為加強玩具槍之管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 海關對輸入之玩具槍疑為真槍或類似真槍者,應先行送警政署認定後,依法處理。

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許春金所指導 蔡佩璇的 模擬槍認定與裁罰之研究 (2020),提出玩具槍海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模擬槍、槍枝暴力。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鄭逸哲所指導 李雨蒼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及實務之研究 (2000),提出因為有 武器、槍砲彈藥刀械、危險犯、意圖犯、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主觀處罰條件的重點而找出了 玩具槍海關的解答。

最後網站請教大阪回香港,寄艙行李內可放玩具槍嗎?則補充:玩具槍 定氣槍? tsubomimitsu 2017-9-18 13:37. 識一個人, 喺日本買枝氣槍返香港(唔過2焦耳, 喺香港可以合法擁有) 但佢返香港俾海關捉咗入房問餐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玩具槍海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玩具槍海關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等了三個月的東西終於突破海關送到我手上了
又一個童年夢想實現啦!下一步就是要自己把它做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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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認定與裁罰之研究

為了解決玩具槍海關的問題,作者蔡佩璇 這樣論述:

模擬槍的管制與裁罰訂立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因其所規定之行政罰之裁處,無共通適用之統一性及綜合性判斷與裁量法律可資遵循,嚴重影響行政效能,有失公平正義,難以保障人民權益。本研究目的為(一)從犯罪預防的視角,探討我國槍枝暴力與模擬槍的關聯性,以及將模擬槍納法列管之刑事政策方向的正確性。(二)訪談警職人員對於模擬槍的概念理解、認定方式與裁罰現況,確認本研究模擬槍的認定方式與範圍,以及現行裁罰制度是否合宜。(三)彙整以上研究結論,提出認定、裁罰與管制模擬槍的具體作為與建議。本研究採文獻分析及半結構式訪談法收集資料。文獻資料主要來源為愛爾蘭、加拿大、英國、歐盟、日本、德國等國家之立

法例,訪談樣本採立意抽樣方式,尋找符合本研究目的且具代表性的樣本,以獲取重要豐富的資訊,從管制、查緝、鑑驗、認定、裁罰、移送等經驗,探討警察機關實務工作者對於現行模擬槍的認定與裁處之看法,本次訪談人員共計8名,以北部某縣地區為主,皆曾與改造槍枝或模擬槍接觸經驗豐富,願意分享自身參與經驗,且能完整表達過程、困難及建議之警職人員。本研究從8位受訪者的訪談結果發現:受訪者普遍對於模擬槍的概念與認識並不一致,查緝、鑑驗及裁處單位對法律名詞定義仍有主觀認知上的不同;實務上過度著重查獲績效數據,忽略模擬槍所依附槍枝暴力犯罪統計與預防分析的策略。模擬槍是具有被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武器的為要件,警職受訪者皆認為應

該查禁,惟玩具槍業者認為模擬槍僅是玩具槍,應視為一般商品;另現行模擬槍的管理與裁罰,似乎已陷入「犯罪化政策」不斷擴大管制範圍與加強罰責之魔咒,政府應重新思考有關模擬槍與其依附犯罪之關係,從政治、社會、經濟、法制以及管理實務等多元治理(governance)方式,訂定合理政策。研究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統一訂頒「公告查禁模擬槍之裁罰基準表」,同時對模擬槍公告查禁的構成要件,由中央統一訂定鑑驗標準與複驗機制,藉以兼顧人權保障與犯罪預防的政策目標。此外,模擬槍與犯罪預防之研究,涉及政治、經濟、法律、鑑識科學等領域,涵蓋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預防等多元的專業政策領域,實非研究者個人得以縣市業務承辦人實務之見解

,本研究「模擬槍定與裁處」之研究成果,亦僅得全般事實乙梗概。最後,建議有關模擬槍之研究,應以犯罪預防政策作為本研究後續研究的中心架構,由政府以專案研究之方式,結合立法者、行政官員、司法體系,以及與公共決策利益相關的公民(包含業者與玩具槍愛好者)等,藉由共同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建立模擬槍相關完整理論與策略形成,供司法及實務機關於模擬槍管理與犯罪危害之預防參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及實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玩具槍海關的問題,作者李雨蒼 這樣論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自民國七十二年立法以來,業已施行十七餘年,歷經五次修法,期間社會型態急遽轉變,犯罪案件日漸增多,行為模式更是大異往昔,流氓幫派分子動輒擁槍自重,公然向公權力挑戰,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及投資意願。本條例歷次修正以來,對於本條例之刑度逐漸提高,犯罪之構成要件部分參酌犯罪份子常用之武器,予以修法納入規範(例如:改造模型槍、肩射武器、槍砲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以達維護社會治安,有效遏止槍枝氾濫之目的。但卻也發現本條例有若干立法未臻明確,而司法運作上亦未見統一之見解,造成類似之案例,法院認事用法,相互迥異,如此將會嚴重影響人民權益。 同時,我國自解嚴、終止動員戡亂以

來,行政法學一日千里,有關的武器管制法令,未能與時俱進,亦將會使得人民動輒得咎,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武器時無據,受到本條例之制裁,這應該也是研究本條例時所應一體注意,亦宜一併加以瞭解,以竟全功。 有鑑於此,本文之研究目的,希望將本條例在實務上所發生困難混淆之處辨明,並將相關行政法令逐次介紹,並提相關修法及配套措施之建議,期能使武器管制更臻妥適。 鑑於本條例有關於立法定義上混淆不清或漏而未訂之處甚多,所以本文企圖溯及本源,從本條例之立法背景、草擬階段、立法及修法程序中,以立法政策的觀點逐次發現問題根源之所在(第二章);以及透過法條的詮釋,將刑法上基

本問題「危險犯」及「意圖犯」作一探討以及周遭行政法令順勢作一補充介紹,期求得本條例名稱上,所謂之「管制」方面更加落實有據(第三章);並檢討實務運作時所發生之混淆及疑義(第四章),最後綜合提出相關修法及配套措施之建議以代結論(第五章)。